03.02 建築工程規劃驗收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劉露濤


  1. 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 施工單位在工程完成後進行了檢査評審,向建設或監理單位提交竣工報告,證明工程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其報告已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3. 對委託監理的工程,監理單位根據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情況進行評估,向建設單位提交評估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和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公章。對未委託監理的工程,由建設單位提交質量評估報告。

  4. 看出和設計單位應分別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質量檢査報告,以證明工程滿足設計文件的要求,設計變更內容己在工程項目上得以實現,由看出、設計項目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公章。

  5. 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真實、有效、完整。

  6. 有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的進場試驗報告。

  7. 有《工程質量保修書》。

  8.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設計要求實地核査,並出具了認可文件。

  9. 責任單位對質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提交的書面整改報告及建設、監理等相關單位出具的認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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