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重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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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環保網訊: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全文如下:

關於發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範和指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現批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並予發佈。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130-2019)

該標準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查詢。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130-2014)廢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19年12月13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計劃單列市生態環境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12月13日印發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planning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General principles

( HJ 130—2019 代替HJ 130—2014 2020-03-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範和指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從決策源頭預防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範和指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從決策源頭預防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工作程序、內容、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是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130—2014)的修訂,與原標準相比,進一步提高了可操作性,新增了與“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以下簡稱“三線一單”)工作的銜接,加強了規劃環評對建設項目環評的指導,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增加了生態空間、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准入清單和環境管控單元等術語和定義,完善了環境敏感區、重點生態功能區術語和定義。

——總則章節,修改了評價目的相關表述,進一步突出了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的要求;將評價流程分為工作流程和技術流程,其中將工作流程內容要求調整到附錄A,增加了技術流程圖。——規劃分析章節,刪除了規劃不確定性分析的內容,在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章節增加了預測情景設置的內容和要求。

——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章節,增加了分析區域“三線一單”的相關內容和要求,進一步完善明確了環境現狀調查相關要求,將具體調查內容調整到附錄C。

——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章節,強化了結合情景方案開展預測與評價的要求,完善了水環境、大氣環境等要素評價內容,明確要求分析規劃實施後能否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

——規劃方案綜合論證和優化調整建議章節,明確了基於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規劃方案環境合理性論證要求;調整了規劃可持續發展論證的表述,增加了環境效益論證的內容和要求。

——環境影響減緩措施章節,增加了環境管控要求等內容,針對產業園區等規劃,補充了生態環境准入清單的內容要求(附錄E)。

——增加了規劃所包含建設項目環評要求章節,明確規定了規劃所包含建設項目環評應重點關注和可簡化的內容。

——跟蹤評價章節,進一步明確了跟蹤評價計劃的主要內容。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要求章節,增加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圖件格式和內容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130—2014)廢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北京師範大學。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19年12月13日批准。

本標準自2020年03月0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工作程序、內容、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其他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執行。各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範等應根據本標準制(修)訂。

2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HJ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

HJ 2.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表水環境

HJ2.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

HJ 19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生態影響

HJ 169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HJ 610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

HJ 623區域生物多樣性評價標準

HJ96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環境目標environmental goals

指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而設定的、擬在相應規劃期限內達到的環境質量、生態功能和其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目標和要求,是規劃編制和實施應滿足的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要求。

3.2生態空間ecological space

指具有自然屬性、以提供生態服務或生態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國土空間,包括森林、草原、溼地、河流、湖泊、灘塗、岸線、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凍原、無居民海島等區域,是保障區域生態系統穩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態服務功能的主要區域。

3.3生態保護紅線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在生態空間範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海岸生態穩定等功能的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鹽漬化等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

3.4環境質量底線environmental quality bottom line

指按照水、大氣、土壤環境質量不斷優化的原則,結合環境質量現狀和相關規劃、功能區劃要求,考慮環境質量改善潛力,確定的分區域分階段環境質量目標及相應的環境管控、汙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3.5資源利用上線resource utilizationupper limit line

以保障生態安全和改善環境質量為目的,結合自然資源開發管控,提出的分區域分階段的資源開發利用總量、強度、效率等管控要求。

3.6環境敏感區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

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保護區域和對規劃實施產生的環境影響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或者其外的下列區域:

a)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b)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溼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

c)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

3.7重點生態功能區key ecological function area

指生態系統脆弱或生態功能重要,需要在國土空間開發中限制進行大規模高強度工業化城鎮化開發,以保持並提高生態產品供給能力的區域。

3.8生態系統完整性ecosystem integrity

指自然生態系統通過其組織、結構、關係等應對外來干擾並維持自身狀態穩定性和生產能力的功能水平。

3.9環境管控單元environmental controlunit

指集成生態保護紅線及生態空間、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管控區域。

3.10生態環境准入清單listfor eco-environmental permits

指基於環境管控單元,統籌考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管控要求,以清單形式提出的空間佈局、汙染物排放、環境風險防控、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生態環境准入要求。

3.11跟蹤評價follow-up evaluation

指規劃編制機關在規劃的實施過程中,對已經和正在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的過程,用以檢驗規劃實施的實際環境影響以及不良環境影響減緩措施的有效性,並根據評價結果,提出完善環境管理方案,或者對正在實施的規劃方案進行修訂。

4總則

4.1評價目的

以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生態安全為目標,論證規劃方案的生態環境合理性和環境效益,提出規劃優化調整建議;明確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減緩措施,提出生態環境保護建議和管控要求,為規劃決策和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生態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4.2評價原則

4.2.1早期介入、過程互動評價應在規劃編制的早期階段介入,在規劃前期研究和方案編制、論證、審定等關鍵環節和過程中充分互動,不斷優化規劃方案,提高環境合理性。

4.2.2統籌銜接、分類指導評價工作應突出不同類型、不同層級規劃及其環境影響特點,充分銜接“三線一單”成果,分類指導規劃所包含建設項目的佈局和生態環境准入。

4.2.3客觀評價、結論科學依據現有知識水平和技術條件對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範圍和程度進行客觀分析,評價方法應成熟可靠,數據資料應完整可信,結論建議應具體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

4.3評價範圍

4.3.1按照規劃實施的時間維度和可能影響的空間尺度來界定評價範圍。

4.3.2時間維度上,應包括整個規劃期,並根據規劃方案的內容、年限等選擇評價的重點時段。

4.3.3空間尺度上,應包括規劃空間範圍以及可能受到規劃實施影響的周邊區域。周邊區域確定應考慮各環境要素評價範圍,兼顧區域流域汙染物傳輸擴散特徵、生態系統完整性和行政邊界。

4.4評價流程

4.4.1 工作流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工作流程見附錄A。

4.4.2 技術流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流程見圖1。

重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发布

4.5評價方法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各工作環節常用方法參見附錄B。開展具體評價工作時可根據需要選用,也可選用其他已廣泛應用、可驗證的技術方法。

5規劃分析

5.1基本要求

規劃分析包括規劃概述和規劃協調性分析。規劃概述應明確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規劃內容;規劃協調性分析應明確規劃與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相符性,以及規劃在空間佈局、資源保護與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衝突和矛盾。

5.2規劃概述

介紹規劃編制背景和定位,結合圖、表梳理分析規劃的空間範圍和佈局,規劃不同階段目標、發展規模、佈局、結構(包括產業結構、能源結構、資源利用結構等)、建設時序,配套基礎設施等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規劃內容,梳理規劃的環境目標、環境汙染治理要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生態保護與建設等方面的內容。如規劃方案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有明確的規劃內容,應說明其建設時段、內容、規模、選址等。

5.3規劃協調性分析

5.3.1篩選出與本規劃相關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境經濟政策、環境技術政策、資源利用和產業政策,分析本規劃與其相關要求的符合性。

5.3.2分析規劃規模、佈局、結構等規劃內容與上層位規劃、區域“三線一單”管控要求、戰略或規劃環評成果的符合性,識別並明確在空間佈局以及資源保護與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衝突和矛盾。

5.3.3篩選出在評價範圍內與本規劃同層位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或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分析與同層位規劃在關鍵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協調性,明確規劃與同層位規劃間的衝突和矛盾。

6現狀調查與評價

6.1基本要求

開展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現狀調查、環境影響回顧性分析,明確評價區域資源利用水平和生態功能、環境質量現狀、汙染物排放狀況,分析主要生態環境問題及成因,梳理規劃實施的資源、生態、環境制約因素。

6.2現狀調查

6.2.1調查應包括自然地理狀況、環境質量現狀、生態狀況及生態功能、環境敏感區和重點生態功能區、資源利用現狀、社會經濟概況、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內容。實際工作中應根據規劃環境影響特點和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從附錄C中選擇相應內容開展調查和資料收集,並附相應圖件。

6.2.2現狀調查應立足於收集和利用評價範圍內已有的常規現狀資料,並說明資料來源和有效性。有常規監測資料的區域,資料原則上包括近5年或更長時間段資料,能夠說明各項調查內容的現狀和變化趨勢。對其中的環境監測數據,應給出監測點位名稱、監測點位分佈圖、監測因子、監測時段、監測頻次及監測週期等,分析說明監測點位的代表性。

6.2.3當已有資料不能滿足評價要求,或評價範圍內有需要特別保護的環境敏感區時,可利用相關研究成果,必要時進行補充調查或監測,補充調查樣點或監測點位應具有針對性和代表性。

6.3現狀評價與回顧性分析

6.3.1資源利用現狀評價明確與規劃實施相關的自然資源、能源種類,結合區域資源稟賦及其合理利用水平或上線要求,分析區域水資源、土地資源、能源等各類資源利用的現狀水平和變化趨勢。

6.3.2環境與生態現狀評價

a)結合各類環境功能區劃及其目標質量要求,評價區域水、大氣、土壤、聲等環境要素的質量現狀和演變趨勢,明確主要和特徵汙染因子,並分析其主要來源;分析區域環境質量達標情況、主要環境敏感區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成因,明確需解決的主要環境問題。

b)結合區域生態系統的結構與功能狀況,評價生態系統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分析生態狀況和演變趨勢及驅動因子。當評價區域涉及環境敏感區和重點生態功能區時,應分析其生態現狀、保護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等;當評價區域涉及受保護的關鍵物種時,應分析該物種種群與重要生境的保護現狀和存在問題。明確需解決的主要生態保護和修復問題。

6.3.3環境影響回顧性分析結合上一輪規劃實施情況或區域發展歷程,分析區域生態環境演變趨勢和現狀生態環境問題與上一輪規劃實施或發展歷程的關係,調查分析上一輪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落實情況和環境保護措施的效果。提出本次評價應重點關注的生態環境問題及解決途徑。

6.4制約因素分析

分析評價區域資源利用水平、生態狀況、環境質量等現狀與區域資源利用上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等管控要求間的關係,明確提出規劃實施的資源、生態、環境制約因素。

7環境影響識別與評價指標體系構建

7.1基本要求

識別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資源、生態、環境影響,初步判斷影響的性質、範圍和程度,確定評價重點,明確環境目標,建立評價的指標體系。

7.2環境影響識別

7.2.1根據規劃方案的內容、年限,識別和分析評價期內規劃實施對資源、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途徑、方式,以及影響的性質、範圍和程度。識別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和風險。

7.2.2對於可能產生具有易生物蓄積、長期接觸對人群和生物產生危害作用的無機和有機汙染物、放射性汙染物、微生物等的規劃,還應識別規劃實施產生的汙染物與人體接觸的途徑以及可能造成的人群健康風險。

7.2.3對資源、生態、環境要素的重大不良影響,可從規劃實施是否導致區域環境質量下降和生態功能喪失、資源利用衝突加劇、人居環境明顯惡化等三個方面進行分析與判斷,具體判斷標準詳見附錄D。

7.2.4通過環境影響識別,篩選出受規劃實施影響顯著的資源、生態、環境要素,作為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的重點。

7.3環境目標與評價指標確定

7.3.1確定環境目標。分析國家和區域可持續發展戰略、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與政策、資源利用法規與政策等的目標及要求,重點依據評價範圍涉及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生態建設規劃以及其他相關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結合規劃協調性分析結論,銜接區域“三線一單”成果,設定各評價時段有關生態功能保護、環境質量改善、汙染防治、資源開發利用等的具體目標及要求。

7.3.2建立評價指標體系。結合規劃實施的資源、生態、環境等制約因素,從環境質量、生態保護、資源利用、汙染排放、風險防控、環境管理等方面構建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指標應符合評價區域生態環境特徵,體現環境質量和生態功能不斷改善的要求,體現規劃的屬性特點及其主要環境影響特徵。

7.3.3確定評價指標值。評價指標應易於統計、比較和量化,指標值符合相關產業政策、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相關標準中規定的限值要求,如國內政策、標準中沒有相應的規定,也可參考國際標準來確定;對於不易量化的指標可參考相關研究成果或經過專家論證,給出半定量的指標值或定性說明。

8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8.1基本要求

8.1.1主要針對環境影響識別出的資源、生態、環境要素,開展多情景的影響預測與評價,一般包括預測情景設置、規劃實施生態環境壓力分析,環境質量、生態功能的影響預測與評價,對環境敏感區和重點生態功能區的影響預測與評價,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資源與環境承載力評估等內容。

8.1.2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應給出規劃實施對評價區域資源、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和範圍,疊加環境質量、生態功能和資源利用現狀,分析規劃實施後能否滿足環境目標要求,評估區域資源與環境承載能力。

8.1.3應充分考慮不同層級和屬性規劃的環境影響特徵以及決策需求,採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評價。對主要環境要素的影響預測和評價可參考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HJ 2.2、HJ 2.3、HJ 2.4、HJ 19、HJ 169、HJ 610、HJ 623、HJ964等)來進行。

8.2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的內容

8.2.1預測情景設置應結合規劃所依託的資源環境和基礎設施建設條件、區域生態功能維護和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等,從規劃規模、佈局、結構、建設時序等方面,設置多種情景開展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8.2.2規劃實施生態環境壓力分析

a)依據環境現狀評價和回顧性分析結果,考慮技術進步等因素,估算不同情景下水、土地、能源等規劃實施支撐性資源的需求量和主要汙染物(包括常規汙染物和特徵汙染物)的產生量、排放量。

b)依據生態現狀評價和回顧性分析結果,考慮生態系統演變規律及生態保護修復等因素,評估不同情景下主要生態因子(如生物量、植被覆蓋度/率、重要生境面積等)的變化量。

8.2.3影響預測與評價

a)水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預測不同情景下規劃實施導致的區域水資源、水文情勢、海洋水文動力環境和衝淤環境、地下水補徑排狀況等的變化,分析主要汙染物對地表水和地下水、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的影響,明確影響的範圍、程度,評價水環境質量的變化能否滿足環境目標要求,繪製必要的預測與評價圖件。

b)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預測不同情景下規劃實施產生的大氣汙染物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明確影響範圍、程度,評價大氣環境質量的變化能否滿足環境目標要求,繪製必要的預測與評價圖件。

c)土壤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預測不同情景下規劃實施的土壤環境風險,評價土壤環境的變化能否滿足相應環境管控要求,繪製必要的預測與評價圖件。

d)聲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預測不同情景下規劃實施對聲環境質量的影響,明確影響範圍、程度,評價聲環境質量的變化能否滿足相應的功能區目標,繪製必要的預測與評價圖件。

e)生態影響預測與評價。預測不同情景下規劃實施對生態系統結構、功能的影響範圍和程度,評價規劃實施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完整性的影響,繪製必要的預測與評價圖件。f)環境敏感區影響預測與評價。預測不同情景下規劃實施對評價範圍內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的影響,評價其是否符合相應的保護和管控要求,繪製必要的預測與評價圖件。

g)人群健康風險分析。對可能產生具有易生物蓄積、長期接觸對人群和生物產生危害作用的無機和有機汙染物、放射性汙染物、微生物等的規劃,根據上述特定汙染物的環境影響範圍,估算暴露人群數量和暴露水平,開展人群健康風險分析。

h)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對於涉及重大環境風險源的規劃,應進行風險源及源強、風險源疊加、風險源與受體響應關係等方面的分析,開展環境風險評價。

8.2.4資源與環境承載力評估

a)資源與環境承載力分析。分析規劃實施支撐性資源(水資源、土地資源、能源等)可利用(配置)上線和規劃實施主要環境影響要素(大氣、水等)汙染物允許排放量,結合現狀利用和排放量、區域削減量,分析各評價時段剩餘可利用的資源量和剩餘汙染物允許排放量。

b)資源與環境承載狀態評估。根據規劃實施新增資源消耗量和汙染物排放量,分析規劃實施對各評價時段剩餘可利用資源量和剩餘汙染物允許排放量的佔用情況,評估資源與環境對規劃實施的承載狀態。

9規劃方案綜合論證和優化調整建議

9.1基本要求

以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生態安全為核心,綜合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結果,論證規劃目標、規模、佈局、結構等規劃內容的環境合理性以及評價設定的環境目標的可達性,分析判定規劃實施的重大資源、生態、環境制約的程度、範圍、方式等,提出規劃方案的優化調整建議並推薦環境可行的規劃方案。如果規劃方案優化調整後資源、生態、環境仍難以承載,不能滿足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質量底線要求,應提出規劃方案的重大調整建議。

9.2規劃方案綜合論證

9.2.1規劃方案的綜合論證包括環境合理性論證和環境效益論證兩部分內容。前者從規劃實施對資源、生態、環境綜合影響的角度,論證規劃內容的合理性;後者從規劃實施對區域經濟、社會與環境發揮的作用,以及協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關係的角度,論證規劃方案的合理性。

9.2.2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論證

a)基於區域環境保護目標以及“三線一單”要求,結合規劃協調性分析結論,論證規劃目標與發展定位的環境合理性。

b)基於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和資源與環境承載力評估結論,結合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質量底線等要求,論證規劃規模和建設時序的環境合理性。

c)基於規劃佈局與生態保護紅線、重點生態功能區、其他環境敏感區的空間位置關係和對以上區域的影響預測結果,結合環境風險評價的結論,論證規劃佈局的環境合理性。

d)基於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和資源與環境承載力評估結論,結合區域環境管理和循環經濟發展要求,以及規劃重點產業的環境准入條件和清潔生產水平,論證規劃用地結構、能源結構、產業結構的環境合理性。

e)基於規劃實施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結果,結合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可行性、有效性,論證環境目標的可達性。

9.2.3規劃方案的環境效益論證分析規劃實施在維護生態功能、改善環境質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障人居安全、優化區域空間格局和產業結構等方面的環境效益。

9.2.4不同類型規劃方案綜合論證重點進行綜合論證時,應針對不同類型和不同層級規劃的環境影響特點,選擇論證方向,突出重點。

a)對於資源能源消耗量大、汙染物排放量高的行業規劃,重點從流域和區域資源利用上線、環境質量底線對規劃實施的約束、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質量的影響程度、環境風險、人群健康風險等方面,論述規劃擬定的發展規模、佈局(及選址)和產業結構的環境合理性。

b)對於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旅遊、自然資源開發專項規劃,重點從流域或區域生態保護紅線、資源利用上線對規劃實施的約束,以及規劃實施對生態系統及環境敏感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結構、功能的影響和生態風險等角度,論述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

c)對於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航運等交通類規劃,重點從規劃實施對生態系統結構、功能所造成的影響,規劃佈局與評價區域生態保護紅線、重點生態功能區、其他環境敏感區的協調性等方面,論述規劃佈局(及選線、選址)的環境合理性。

d)對於產業園區等規劃,重點從區域資源利用上線、環境質量底線對規劃實施的約束、規劃及包括的交通運輸實施可能對環境質量的影響程度以及環境風險與人群健康風險等方面,綜合論述規劃規模、佈局、結構、建設時序以及規劃環境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的環境合理性。

e)對於城市規劃、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等綜合類規劃,重點從區域資源利用上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對規劃實施的約束,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對規劃實施的支撐能力、規劃及相關交通運輸實施對改善環境質量、優化城市生態格局、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作用等方面,綜合論述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

9.3規劃方案的優化調整建議

9.3.1根據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和環境效益論證結果,對規劃內容提出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優化調整建議,特別是出現以下情形時:

a)規劃的主要目標、發展定位不符合上層位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三線一單”等要求。

b)規劃空間佈局和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選址、選線不符合生態保護紅線、重點生態功能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的保護要求。

c)規劃開發活動或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不滿足區域生態環境准入清單要求、屬於國家明令禁止的產業類型或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

d)規劃方案中配套的生態保護、汙染防治和風險防控措施實施後,區域的資源、生態、環境承載力仍無法支撐規劃實施,環境質量無法滿足評價目標,或仍可能造成重大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或仍存在顯著的環境風險。

e)規劃方案中有依據現有科學水平和技術條件,無法或難以對其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程度或範圍作出科學、準確判斷的內容。

9.3.2應明確優化調整後的規劃佈局、規模、結構、建設時序,給出相應的優化調整圖、表,說明優化調整後的規劃方案具備資源、生態和環境方面的可支撐性。

9.3.3將優化調整後的規劃方案,作為評價推薦的規劃方案。

9.3.4說明規劃環評與規劃編制的互動過程、互動內容和各時段向規劃編制機關反饋的建議及其被採納情況等互動結果。

10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

10.1規劃的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是針對評價推薦的規劃方案實施後可能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在充分評估規劃方案中已明確的環境汙染防治、生態保護、資源能源增效等相關措施的基礎上,提出的環境保護方案和管控要求。

10.2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應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夠指導規劃實施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有效預防重大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產生,並促進環境目標在相應的規劃期限內可以實現。

10.3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一般包括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和管控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a)提出現有生態環境問題解決方案,規劃區域整體性汙染治理、生態修復與建設、生態補償等環境保護方案,以及與周邊區域開展聯防聯控等預防和減緩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

b)提出規劃區域資源能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環境質量改善等目標、指標性管控要求。

c)對於產業園區等規劃,從空間佈局約束、汙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以清單方式列出生態環境准入要求,成果形式見附錄E。

11規劃所包含建設項目環評要求

11.1如規劃方案中包含具體的建設項目,應針對建設項目所屬行業特點及其環境影響特徵,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內容和基本要求,並依據規劃環評的主要評價結論提出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准入要求(包括選址或選線、規模、資源利用效率、汙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和生態保護要求等)、汙染防治措施建設要求等。

11.2對符合規劃環評環境管控要求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的具體建設項目,應將規劃環評結論作為重要依據,其環評文件中選址選線、規模分析內容可適當簡化。當規劃環評資源、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結果仍具有時效性時,規劃所包含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中現狀調查與評價內容可適當簡化。

12環境影響跟蹤評價計劃

12.1結合規劃實施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擬定跟蹤評價計劃,監測和調查規劃實施對區域環境質量、生態功能、資源利用等的實際影響,以及不良生態環境影響減緩措施的有效性。

12.2跟蹤評價取得的數據、資料和結果應能夠說明規劃實施帶來的生態環境質量實際變化,反映規劃優化調整建議、環境管控要求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等對策措施的執行效果,併為後續規劃實HJ 130—201911施、調整、修編,完善生態環境管理方案和加強相關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等提供依據。

12.3跟蹤評價計劃應包括工作目的、監測方案、調查方法、評價重點、執行單位、實施安排等內容。主要包括:

a) 明確需重點調查、監測、評價的資源生態環境要素,提出具體監測計劃及評價指標,以及相應的監測點位、頻次、週期等。

b)提出調查和分析規劃優化調整建議、環境影響減緩措施、環境管控要求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落實情況和執行效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明確分析和評價不良生態環境影響預防和減緩措施有效性的監測要求和評價準則。

c)提出規劃實施對區域環境質量、生態功能、資源利用等的階段性綜合影響,環境影響減緩措施和環境管控要求的執行效果,後續規劃實施調整建議等跟蹤評價結論的內容和要求。

13公眾參與和會商意見處理

收集整理公眾意見和會商意見,對於已採納的,應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明確說明修改的具體內容;對於未採納的,應說明理由。

14評價結論

14.1評價結論是對全部評價工作內容和成果的歸納總結,應文字簡潔、觀點鮮明、邏輯清晰、結論明確。

14.2在評價結論中應明確以下內容:

a)區域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區域環境質量現狀和演變趨勢,資源利用現狀和演變趨勢,生態狀況和演變趨勢,區域主要生態環境問題、資源利用和保護問題及成因,規劃實施的資源、生態、環境制約因素。

b)規劃實施對生態、環境影響的程度和範圍,區域水、土地、能源等各類資源要素和大氣、水等環境要素對規劃實施的承載能力,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環境風險,規劃實施環境目標可達性分析結論。

c)規劃的協調性分析結論,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和環境效益論證結論,規劃優化調整建議等。

d)減緩不良環境影響的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和管控要求。

e) 規劃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內容和簡化建議等。

f)規劃實施環境影響跟蹤評價計劃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g)公眾意見、會商意見的回覆和採納情況。

15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要求

15.1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圖文並茂、數據詳實、論據充分、結構完整、重點突出、結論和建議明確。

15.2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a)總則。概述任務由來,明確評價依據、評價目的與原則、評價範圍、評價重點、執行的環境標準、評價流程等。HJ 130—201912b)規劃分析。介紹規劃不同階段目標、發展規模、佈局、結構、建設時序,以及規劃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的建設計劃等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規劃內容;給出規劃與法規政策、上層位規劃、區域“三線一單”管控要求、同層位規劃在環境目標、生態保護、資源利用等方面的符合性和協調性分析結論,重點明確規劃之間的衝突與矛盾。

c) 現狀調查與評價。通過調查評價區域資源利用狀況、環境質量現狀、生態狀況及生態功能等,說明評價區域內的環境敏感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的分佈情況及其保護要求,分析區域水資源、土地資源、能源等各類自然資源現狀利用水平和變化趨勢,評價區域環境質量達標情況和演變趨勢,區域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狀況和演變趨勢,明確區域主要生態環境問題、資源利用和保護問題及成因。對已開發區域進行環境影響回顧性分析,說明區域生態環境問題與上一輪規劃實施的關係。明確提出規劃實施的資源、生態、環境制約因素。

d) 環境影響識別與評價指標體系構建。識別規劃實施可能影響的資源、生態、環境要素及其範圍和程度,確定不同規劃時段的環境目標,建立評價指標體系,給出評價指標值。

e) 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設置多種預測情景,估算不同情景下規劃實施對各類支撐性資源的需求量和主要汙染物的產生量、排放量,以及主要生態因子的變化量。預測與評價不同情景下規劃實施對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環境質量、環境敏感區的影響範圍與程度,明確規劃實施後能否滿足環境目標的要求。根據不同類型規劃及其環境影響特點,開展人群健康風險分析、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評價區域資源與環境對規劃實施的承載能力。

f) 規劃方案綜合論證和優化調整建議。根據規劃環境目標可達性論證規劃的目標、規模、佈局、結構等規劃內容的環境合理性,以及規劃實施的環境效益。介紹規劃環評與規劃編制互動情況。明確規劃方案的優化調整建議,並給出調整後的規劃佈局、結構、規模、建設時序。

g)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給出減緩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環境保護方案和管控要求。

h)如規劃方案中包含具體的建設項目,應給出重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內容要求和簡化建議。

i)環境影響跟蹤評價計劃。說明擬定的跟蹤監測與評價計劃。

j)說明公眾意見、會商意見回覆和採納情況。

k)評價結論。歸納總結評價工作成果,明確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以及優化調整建議和調整後的規劃方案。

15.3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圖件的要求

a)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圖件一般包括規劃概述相關圖件,環境現狀和區域規劃相關圖件,現狀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優化調整、環境管控、跟蹤評價計劃等成果圖件。

b)成果圖件應包含地理信息、數據信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c)報告書應包含的成果圖件及格式、內容要求見附錄F。實際工作中應根據規劃環境影響特點和區域環境保護要求,選取提交附錄F中相應圖件。

15.4規劃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a)環境影響分析依據。重點明確與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環境目標、標準。

b)現狀調查與評價。通過調查評價區域資源利用狀況、環境質量現狀、生態狀況及生態功能等,分析區域水資源、土地資源、能源等各類資源現狀利用水平,評價區域環境質量達標情況和演變趨勢,區域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狀況和演變趨勢等,明確區域主要生態環境問題、資源利用和保護問題及成因。明確提出規劃實施的資源、生態、環境制約因素。

c)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分析規劃與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上層位規劃和同層位規劃在環境目HJ 130—201913標、生態保護、資源利用等方面的符合性和協調性。預測與評價規劃實施對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環境質量、環境敏感區的影響範圍與程度。根據規劃類型及其環境影響特點,開展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評價區域資源與環境對規劃實施的承載能力,以及環境目標的可達性。給出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論證結果。

d)環境影響減緩措施。給出減緩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環境保護方案和環境管控要求。針對主要環境影響提出跟蹤監測和評價計劃。

e)根據評價需要,在篇章(或說明)中附必要的圖、表。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一般工作流程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在規劃編制的早期階段介入,並與規劃編制、論證及審定等關鍵環節和過程充分互動,互動內容一般包括:

1.在規劃前期階段,同步開展規劃環評工作。通過對規劃內容的分析,收集與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環境政策等,收集上層位規劃和規劃所在區域戰略環評及“三線一單”成果,對規劃區域及可能受影響的區域進行現場踏勘,收集相關基礎數據資料,初步調查環境敏感區情況,識別規劃實施的主要環境影響,分析提出規劃實施的資源、生態、環境制約因素,反饋給規劃編制機關。

2.在規劃方案編制階段,完成現狀調查與評價,提出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分析、預測和評價擬定規劃方案實施的資源、生態、環境影響,並將評價結果和結論反饋給規劃編制機關,作為方案比選和優化的參考和依據。

3.在規劃的審定階段:

a)進一步論證擬推薦的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形成必要的優化調整建議,反饋給規劃編制機關。針對推薦的規劃方案提出不良環境影響減緩措施和環境影響跟蹤評價計劃,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b)如果擬選定的規劃方案在資源、生態、環境方面難以承載,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生態環境影響且無法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或減緩對策和措施,或者根據現有的數據資料和專家知識對可能產生的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程度、範圍等無法做出科學判斷,應向規劃編制機關提出對規劃方案做出重大修改的建議並說明理由。

4.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會後,應根據審查小組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審查意見對報告書進行修改完善。

5.在規劃報送審批前,應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查意見正式提交給規劃編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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