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 內蒙古廳官夥同他人套取公款1600餘萬,獲刑17年

內蒙古廳官夥同他人套取公款1600餘萬,獲刑17年

據“包頭中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19年12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吳國林犯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

經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吳國林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左翼後旗代旗長、旗長、書記的職務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侵吞、套取公款人民幣164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且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8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於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人民幣93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國林犯有數罪,應當對其數罪併罰。被告人吳國林主動供述其受賄罪的部分犯罪事實,其親屬主動退還贓款24萬元,可以對其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判決認定被告人吳國林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被告人吳國林親屬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4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依法沒收;剩餘違法所得人民幣1706萬元,繼續追繳後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未隨案移送的財產由查封機關負責處理。

公開資料顯示,吳國林,男,漢族,1964年3月出生,大學學歷,遼寧省黑山縣人,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9月參加工作。吳國林長期在內蒙古通遼市工作,曾任通遼市農科院院長、黨委書記,通遼市科左後旗旗委副書記、旗長,通遼市科左後旗旗委書記,通遼市政協副主席。

今年4月,內蒙古紀委監委網站披露了吳國林被查的消息。今年8月,吳國林被“雙開”。

經查,吳國林理想信念喪失,背離黨的宗旨,違背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中收受他人財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私慾膨脹,把權力變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他人共同非法佔有國家專項補貼和獎勵資金,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濫用職權,違規出借財政資金,造成國家經濟損失。

吳國林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汙、受賄、濫用職權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吳國林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今年10月,檢察日報微信公眾號披露: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吳國林(副廳級)涉嫌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吳國林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通遼市科爾沁左翼後旗旗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騙取國家專項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科爾沁左翼後旗政府代旗長、旗長、旗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利用擔任科爾沁左翼後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濫用職權,違規出借財政資金,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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