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員工在公司上班8年多,已經簽過第三次合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員工該得到怎樣的賠償?

宇往情深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要看公司為什麼要給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麼?如果公司有合法的法定理由,那麼公司解除之後員工是不能得到經濟賠償的,但是如果公司解除沒有法定的理由,員工是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給予經濟賠償的,這個經濟賠償是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你的描述,如果你已經在公司上班八年多,並且已經簽過三次勞動合同,那麼現在所簽署的應當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公司,在沒有法定理由的前提下,是不能給你解除的,因為合同是沒有到期的時間的,所以也不存在合同到期的問題,但是你沒有說清楚,公司解除的理由是什麼?所以也沒有辦法給你判斷,如果有需要,你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先分享答案:員工在企業工作了8年多,並且已經連續簽過三次勞動合同(注意:如果中間有過離職行為就不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員工沒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企業方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的應該是經濟賠償金16或者18個月該員工的基本工資。(視具體情況而定)

首先說該員工在企業方工作了8年多並且簽訂了三次勞動合同,這裡需要注意是簽訂三次勞動合同的時間必須是連續性的,如果這中間有該員工的離職行為就不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哪怕是離職三天你再回來上班了也不可以;

其次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發生該員工和企業連續簽訂兩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已經形成了法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最後重要的就是單位辭退你的理由,這個理由決定了該員工是否有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如果該員工沒有任何過失的情況下或者以下任一的違規條款,企業方就毫無理由的(或者這種理由沒有任何法律根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這種行為顯然就是屬於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解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該員工 就只有兩個選擇:一則是要求企業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則是給與經濟賠償金,從你目前提來看,題主應該是側重於如何得到賠償。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四方面有關經濟賠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按該員工在企業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該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該員工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注意月工資是指該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含了年度獎金,績效工資,提成等以貨幣行為發放到工資卡上現金)

這是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則是經濟補償金兩倍。

所以綜上所述:你在企業方工作8年,只要你沒有違反或者達到於我以上所說的過失性辭退的條件,那企業方辭退你就屬於違法行為,而這種違法行為企業方需要支付給你的是至少16個月(具體需要根據你在企業的連續工齡來計算)的賠償金;注意如果你拿的是經濟賠償金,則就不存在代通知一個月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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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你好,員工在公司上班8年多了,已經簽了三次合同,目前還在合同期內被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能否得到賠償還需要分析具體解除合同的原因。總的來說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同,最終的賠償就大不一樣,就題主的情況來說,

可能有補償,也可能有賠償,也可能沒有任何錢。由於你沒有說明解除合同的具體原因是什麼,我一一假設一下,略作解說,你可以參照我講的來判斷你是否有賠償可拿。

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跟你協商一致解除的,獲得了你的認可,那麼這種情況下,公司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你工作8年多,大概可以獲得相當於8~10個月的工資補償。

如果你在工作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如果你在工作期間沒有任何過錯,乾的好好的突然被公司解僱,那麼這種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就是違反勞動法律規定的,是屬於違法解除合同的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需要按照經濟補償的二倍支付你賠償金

,大概可以獲得相當於16~19個月的工資補償。

如果有補償或者賠償的話,錢還是挺多的,從實際發生的這類賠償案例來看,公司一般都是不會主動給員工這個補償款的,想要拿到這個錢,勢必要走勞動維權的法律途徑才可能拿到錢。所以,這就要求你必須準備好足夠的證據,其中三份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是最為重要的維權證據。鑑於公司賠償或補償的錢比較多,可以找個專業的律師幫你維權。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經驗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Sir聊HR


第一,應先分析是什麼原因導致勞動關係解除的?----關係到能否得到賠償或補償的。

1、 如果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按照題主的描述,大致可排除是試用期不合格的情況,如果員工不存在上述列舉的情況下,公司的行為是構成違法解除的。如果有存在上述列舉的情況,對較為有爭議的三種情況,進一步分析:

(1)實操中最為常見的是以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關係,這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主要在於規章制度 是否有經過民主程序,是否有員工簽字,這些細節沒處理好,確實容易被認為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種情況也必須是單位有證據,而且必須達到“重大”而非是“輕微”,關於“重大”各地的實操也是不一樣的。

(3)刑事犯罪。這裡規定的是刑事犯罪,而非是一般的行政處罰,如果只是行政處罰,那公司以此為由解除,也是違法的。

2.如果是協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應支付補償金。

3、患病、不勝任工作、重大變化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經濟裁員的: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勞動合同期滿之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題主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存在這問題的。

第二,如果可以得到賠償或補償的,工資標準、工資構成?---關係到補償或賠償的金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強調下,此處並非是所有人最高12個月,是針對高收入人員的!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然而《廈門中院、廈門勞動仲裁委關於貫徹實施、的指導意見》第三十五條【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指勞動者的尚未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應得工資,包括工資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等,但應剔除加班加點工資、非按月支付的單項或專項獎金。

經濟賠償金按上述的2倍計算。


小孫律師


“員工在公司上班8年多,已經簽過第三次合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員工該得到怎樣的賠償?”

遇到這種事情需要分情況來看,如何是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那沒什麼好說的需要賠償員工經濟賠償金,也就是我們常說的2N倍的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如果是員工有下列行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東友律師團


看到許多類似這樣的問題,覺得還是有必要把勞動合同、賠償、補償解釋一下,這樣題主自己就能明白能得到怎樣的賠償和補償。題主的問題中,有幾個關鍵信息:1)在公司上班八年多;2)已經簽過第三次合同;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4)得到賠償。

首先說說勞動合同的事兒。

按照國家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等勞動相關的法律文件,勞動者進入一家企業,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關於勞動合同的簽訂,有很多種類。通常情況下,常規的勞動者都是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能是半年,也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兩年、三年、五年,甚至更長。但有一點大家要高清楚,無論每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是多少,勞動者只要在同一家公司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第三次勞動合同的種類就會變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大白話講,就是隻有起始日期,沒有結束日期(法規中的描述是“無確定結束日期”)。

由此,我們來說第二件事兒。搞清楚下列問題:

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如果簽訂了無固定前線的勞動合同,公司在員工沒有“嚴重違規”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則按照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補償勞動者,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這裡的一個月工資是指“過去十二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

2)如果第三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會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勞動者自己不願意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於是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公司在員工沒有嚴重違規的前提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按照正常的“在公司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對員工進行補償即可。但是,如果第三次應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員工也願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公司並未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則公司要做出的補償。怎麼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公司應當向勞動者補償每月兩倍工資,什麼時候的兩倍工資?從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止,這個期間內每月的二倍工資。

因為題主沒有給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簽訂日期,以及之後到解除勞動合同之間的確切月數,所以,無法準確計算勞動者的補償金額。但題主可以根據以上的說明,計算一下自己應得的補償。

1)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2)如果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除去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截止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止的工作年限),再加上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期間每月二倍工資補償。這裡變量比較複雜,無法給出確切補償的月數,但最少補償8個月工資,最高補償14個月工資。

接下來,我們看看補償和補償的區別。

補償:補償一般是指法律基於公平原則而做的填補性規定金額,目的是要填補受害人的損失,是基於填平原則,對承擔補償責任的公司做否定性評價。

賠償:賠償則是法律為了懲罰責任人或企業而進行的懲罰性規定,其目的不僅是填補受害人損失,而且更側重於懲罰責任人或企業,而且會對承擔賠償責任的個人或單位進行否定性評價。否定性評價從白話的解釋上說,就是譴責。

小結:關於題主的問題做了回答,相信也解釋清楚補償金的計算方法。但作為勞動者,其實完全應該仔細研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畢竟,勞動者每天都在糾結很多公司的做法到底對不對,究竟自己有什麼權益。勞動者多瞭解一些勞動相關的法律知識,有些想鑽法律空子的企業才會有所顧忌。不懂法,有時候被被當做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耕然夫


不知道是什麼原因解除的勞動合同,如果是單位原因,應該得到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動者的原因就不好說了。

具體的補償標準是:

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補半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補一個月工資。一年以上每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另外,如果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如果有工傷的話。則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有用工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王付軍624


簽過兩次勞動合同後,第三次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的話,那麼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求2N的賠償金。

而根據標題這種情況,第三次勞動合同應該也只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是工作8年被公司辭退的情況下,那麼這位員工可以獲得8.5個月的經濟補償。


法貓貓


簽過第三次合同,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如果是員工有問題解除合同,或員工自行離職,應該沒有經濟補償;如果員工無過錯,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可能經濟補償8-10個月平均工資;如果員工無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即未協商一致),那就是2N的經濟賠償。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局去告,申請仲裁,到法院上訴,都可以。


思考者13579


個人無過。只能要求賠償金。其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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