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 留心啦!這三種情況可以拿多一個月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

留心啦!這三種情況可以拿多一個月補償金

在本單位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0.5個月工資。

可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法定標準就是俗稱的“N”;勞動者主動提出協商解除時,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N+1”,原本沒有這樣的說法,只是做的人多了,就成習慣了。

有些用人單位基於促進雙方達成協商解除協議的目的,會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或者2個月、甚至3個月工資作為補償,以至於,以訛傳訛讓很多用人單位、勞動者認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補償標準就是“N+1”。

“N+1”的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這裡面提到了一個提前三十天的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此時用人單位可以有兩個選擇:

一是提前三十天告訴勞動者;

二是不提前通知,支付一個月工資。

這一個月工資被稱為“代通知金”,是用錢來代替通知的意思。

以本條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照樣要給勞動者N個月的經濟補償,有時還得加上一個月代通知金,所以叫N+1。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前一個月,企業有義務通知員工,只是盡一個提醒義務,如果企業在一個月沒有通知員工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這種情況不屬於上述規定情形,因為雙方都有勞動合同,合同期限雙方都是知道的。如果地方性法規有規定,就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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