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 民法典(草案)解讀之侵權責任編 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新增自助行為制度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200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侵權責任法。

  近日,針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的亮點、主要內容以及將給人們的生活帶來的影響等,記者採訪了民法專家,進行解讀。


亮點一:確立自甘風險規則填補立法空白


  自甘風險一般是指,對自願冒險者不構成侵權,即行為人明知該項活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還自願參加的,由此產生的正常風險應當由行為人自己承擔損害後果,但組織者有過錯的,不在此限的一種歸責原則。

  雲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於定明表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第九百五十四條之一規定了“自甘風險”規則,即自願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對“自甘風險”的適用範圍作了限制,即將“自願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修改為“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在民法典草案“合體”後第一次審議稿中維持了這一規定。

  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鶴表示,自甘風險規則起源於英美法系,後來被引入到大陸法系的部分國家,如法國、德國等的判例中。其當時主要適用於體育比賽的運動,目的在於使其成為侵權行為違法性阻卻的事由之一。

  張鶴教授認為,現代社會是風險社會,但自甘風險規則在我國卻是立法空白。而現實中,競技比賽、自助遊、醫療、極限運動等領域的風險行為大量存在,司法實踐中也已經適用了該規則。因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

  現實意義:規則的確立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

  “在學校教學活動和日常生活中,文體活動大量存在,例如,親朋好友之間相約打球、單位組織文體活動、學校組織文體教學活動等,有一些文體活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在於定明教授看來,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沒有規定自甘風險規則,部分法院運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或公平責任歸責原則判決被告承擔相應的損失,存在侵權責任泛化的傾向,在一定程度上不利於文體活動的開展,也限制了人們的正常交往。

  “侵權責任編應該在權益保障和行為自由之間作出合理平衡。”於定明教授說,尤其是我國社會保障相較以前有了長足發展,在符合自甘風險規則的情況下,通過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填補文體活動參加者的損害,既有利於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也有利於社會和諧。

  結合近年來發生的案例,張鶴教授給出了自己的見解,她認為,自甘風險規則的確立,是踐行責行一致原則的具體體現。其不但是對自甘冒險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和補償,更是一種警醒,能有效地引導人們慎重參與危險活動,減少和預防社會風險,更重要的是,有利於明確活動組織者和有重大過失的行為人的責任界限,即活動組織者僅就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侵權責任。


亮點二:新增自助行為制度


  誠信問題是個大問題。很多欠錢不還的老賴躲著不還錢,好容易把這個人逮著了,能不能臨時扣著他的車或者其他財產?如果扣了,承擔責任嗎?遇到吃霸王餐的顧客,店主能不能扣留對方的財產?會不會反過來還被對方起訴侵犯財產權?

  張鶴教授表示,實踐當中,自然人在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保護的情況下,自己採取措施保護權益反被他人起訴侵權的案例時有發生。鑑於此,一些地方、部門、法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建議,借鑑國外立法例,明確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所謂自助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實現自己的請求權,在事情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保護的情況下,自己所採取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加以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

  張鶴教授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實施前款行為後,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現實意義: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立法尚未對自助行為進行明文規定。但現實中,誠信問題使該制度的確立成為必要,司法實踐也一直認為我國應當建立自助行為制度。”張鶴教授說,有鑑於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回應了現實需要,增加了“自助行為”制度。

  張鶴教授表示,該制度的確立賦予自助人在一定條件下的自我保護的權利,使其能及時有效合理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依據,同時在一定程度上能減少國家機關的執法壓力,是保護國家機關的有益補充。

  “自助行為因具有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的功能,並能產生阻卻違法的效果。”張鶴教授認為,就本質而言,自助行為是秩序與正義、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權利保障與防止權力濫用的對立統一。近現代各國民法將其確認為民事權利私力救濟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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