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拒執報告說外有幾十萬貨款家有幾萬元貨物拒不說詳細信息怎麼辦?

迎客松50943367


幾十萬的貨款屬於應收賬款,系被執行人的債權。但是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到期等,都需要人民法院查明後方能決定是否能夠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拒不說明其債權的具體情況,人民法院也無法核實債權的真實合法性。


至於家裡的貨物問題,被執行人肯定是想要用這批貨物抵償一部分債務。如果執行申請人願意接受用貨物抵銷一部分債務的話,可以雙方協商解決。


如果被執行人單純含糊其辭的申報財產,查無可據。人民法院將視為其沒有申報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不萌不休


1、債務人外有貨款而其怠於主張權利的,債權人可以代位主張權利,即向法院起訴第三人;

2、有證據證明債務人有貨物、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追究債務人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青島牛南希律師


我國刑法關於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及其司法解釋,僅規定了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和情節嚴重是構成犯罪的兩個必不可少的條件,但對於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和情節嚴重的情形的時間如何起算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有判決生效之日起算、法院執行立案之日起算、執行立案後並執行通知等執行文書送達之日起算。哪種更符合刑事司法理念,更符合罪行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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