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峰關
物業服務屬於市場行為,一方花錢,另一方提供服務。依靠道德或寬容,基本靠不住。如果各方想和諧共處,還是設立良好的規則較好。
首先說各方的權利義務。
業主的權利,是享有良好的生活環境,義務是遵守小區的規定,按約定支付相應的費用。
業委會的權利是聽取業主意見建議,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協調雙方的矛盾衝突,這些也是業委會的義務。
物業公司的權利是收取物業費,贏取適當的利潤,義務是按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基於以上內容,小區應制定以下規則。
一是小區的管理規約。規定業主在小區中的行為規範,並對侵佔公共部位的行為,明確執行人(可通過物業服務合同授權物業執行)和執行效果。
二是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按照法規規定召開業主大會,並約定業委會委員如果出現表決造假、減免物業費、侵佔公共部位、索要回扣等謀取私利的行為,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三是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既要約定物業服務的事項和標準,也要約定未做到的情況,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以上規則,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後,還要時時向全體業主宣傳,做到人皆盡知。各方按規則辦事,也能得到對方的理解、支持與配合。個別人不按規則行事被制止的,也會得到其他業主的理解。
各方都覺得別人行事正確的時候,小區自然就會更和諧一些。
姜姜聊物業
物業、業委會和業主怎樣才能相處融洽?這個問題問得好怪喲。我不知道其他人是怎麼做物業的,凡是我做過的住宅小區物業、業委會和業主都能相處融洽,這好像不是什麼很困難的事情喲。下面給大家介紹一個真實的案例:
武漢市某住宅小區2009年建成,是一個還建小區,業主基本為當地農民,由於歷史原因至今沒有維修基金。此前確實更換過三家物業公司,我現在所在的物業公司是第4家,於2015年進駐該小區,合同期限4年。2015年至2017年又更換過多位項目經理。2017年初我接管該小區,任項目經理一職。
到2019年,兩年多時間過去了,物業、業委會和業主不僅相處融洽,而且物業和村委會、社區、街道辦關係都很好。2019年4月合同到期,在今年選聘物業公司的活動中,我公司兩次獲得業主和業主代表0反對票的佳績。我不知道這個成績在全國物業行業有多少人能做到,但是我真的做到了。
這個結果均在當地社區和房管局物業科備案,在業主的強烈要求下,我公司與該小區又成功地續簽了五年物業服務合同。所以說,物業、業委會、業主相處融洽很簡單啊,真不是什麼難事兒。
注:上述所說,如果你不相信,我覺得很正常,因為我知道這很難很難做到;如果你要問有什麼秘訣,那就是一句話“全心全意為業主服務”。[可愛][可愛][可愛]
張亞軍207253809
物業、業委會、業主如何能相處融洽問題,我的回答是在不融洽中找融洽,在融洽與不融洽中委曲求全,請看三方工作責任便知曉:
一是看三方各方責任和任務:物業企業,按合同約定條件對小區進行管理服務;業委會是執行業主大會決議的機構,主要有三大任務,首先做好業主大會通過的小區"業主規約"落實,做好業主管理工作;其次是做好對物業企業的監督工作;其三是做好物業企業與業主的矛盾化解和協助物業企業收費事項。業主既是房屋的所有人,又是物業服務的受益者,又是主人,又受業委會管理和物業企業的服務管理。
二是三方的融洽點都在那裡。先說業委會和業主,業委會由於是業主選舉出來的,是業主的小區代表組織,所以業主與業委會有共同的目標、共同的利益及共同的義務。業主對自己選舉的組織一般是信任的,在物業企業提供的服務中,堅持不求最大利益,至少不損害業主利益。所以在維護業主利益上,享受服務上有共識;在監督物業企業上雙方都很積極而融洽。再看業委會與物業企業的融洽點,主要表現為對小區業主管理上意見一般是一致的,但因雙方是監督與被監督關係,要做到很融洽比較難,因為很融洽要麼物業企業做的很到位,要麼有某種利益掩蓋著融洽,特別是有個人目的業主進入業委會的表現最為明顯。最後再看業主與物業企業的融洽,因為業主與物業企業之間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是天生的一對矛盾體,即直接利益的對撞。物業企業總想用最低的成夲進行服務,而業主總想用定額的物業費獲得更多更優的服務,會有短時的融洽,而長期很難。
三是三者不融洽分析。業主面對物業企業和業委會的管理,屬於三者之中的弱勢群體,在業主的心中總有一種壓抑感。所以只要業委會和物業企業有某種不規範的操作或者利益遭到損害,都會對物業企業和業委會群起而攻之,這也是三方不融洽的主要根源。當然不融洽的來源還有小區最大的群體一一居民,他們對矛盾的產生和解決也起到很大的作用,因為在小區人員中,業主往往只佔四分之一,其它四分之三是居民,往往居民意見主導不融洽的小區局面。從小區物業人員上訪中可以看出,對物業企業、業委會不滿意的、誤解的,居民是多數。再看物業與業委會的不融洽也是板上釘釘的。對於業委會來說,業委會面對監督對象,在管理業主上有共同認識,但在服務上絕對不會融洽,不然失去監督意義。當然,雙方若長期很融洽,肯定有內部交易起作用。對於業委會來說,是夾在物業企業與業主之間的中間人,是解決雙方不融洽的主要力量,一直在解決了雙方一個融洽問題而又面臨另一個不融洽矛盾,其實做小區業委會的工作是最難的,既要維護業主利益,又要維護物業企業收入,可真不是件容易的事。對於物業企業來說,原來一直處於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強勢地位,那些管理不規範、服務質量差的物業企業,如亂收費,低劣的服務,確實造成很多不融洽的事,也是三方不融洽的主要因素。
四是對三方融洽提兩點建議:其一是三方融洽是要建立在物業管理服務認知的統一上,沒有統一的認識,不可能合作融洽。所以建議三方應多學習《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地方政府關於物業管理服務的有關規定,達到知識的統一,認知自然好統一了,融洽自然而來。試想,文盲能指導講師嗎,沒有體育知識的人能當裁判嗎,不懂物業的企業能做好物業服務嗎,不懂物業服務的業委會咋監督物業企業,不知啥叫物業管理服務的業主怎麼知道自己享受了物業管理服務,怎麼損害了自己利益。同時在物業管理服務認知上,三缺一不行,三缺二更不行,三缺三的話就別參胡物業工作了,肯定三方各說各的理,各唱各的戲,不可能融洽。其二是當地政府應建立物業管理服務"質價相符"的標準或評價機構,通過第三方質價相符評估,化解三方不融洽矛盾。因為沒有標準的服務永遠是大家爭論不休的話題。
不過現在好了,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已納入社區管理,己做為黨的基層工作的一部分,相信在經過全國性規範整頓物業服務市場後,物業企業、業委會、業主三者關係,雖然融洽與不融洽的局面還會輪迴下去,但其強度將會越來越弱,負責任的物業、業委會、業主會以物業服務的大局著想,以建立和諧社會為目標,不斷調整三方的融洽和不融洽,在物業管理服務的解決矛盾中又矛盾的進行,整體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將會更加協調健康發展。
以上是夲人的理解和建議,供網友參考,不對地方批評指導。
美侯王666
強烈要求取消物業!物業不請自來,非選擇性強制消費。物業就是披著合法外衣的社會毒瘤。現有法規偏向物業公司,不利於居民維護權益。
目前物業已經是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製造者,物業和居民矛盾日益嚴重。物業老闆躺著賺錢,空手套白狼,無本萬利。
有人會說沒有物業會怎樣怎樣,把物業說的多麼重要和高尚,好像是救苦救難菩薩救世主一樣。我們很奇怪,以前沒有物業居民是怎樣活過來的?衛生有環衛,綠化有綠化部門,其他有城建部門,消防有消防隊,治安有派出所,水電煤氣供暖有專門公司或部門,現在所謂的物業難道掌握了居民生活所需的獨家核心技術?是不可或缺的?太可笑了吧。
強烈建議取消居民小區物業!物業就是強加在居民頭上的枷鎖。大家可以通過兩種渠道向國家反映。說的人多了,才會引起國家重視。
(1)關注《國家信訪局》微信公眾號,點“網上信訪”-建議徵集-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物業服務。
(2)關注《中國政府網》微信公眾號,左下角有一個政民互動欄,裡面有“我向總理說句話”,在這裡反映。
1,物業收費高,居民有苦難言。
從居民拿到鑰匙開始,物業就是開發商指定或者就是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居民無從選擇,物業定多錢就收多錢。一個小區物業費幾百萬甚至上千萬。
而支出呢,就僱幾個保安和打掃衛生的大爺大媽,能給他們多錢工資?水電煤氣供暖有專門公司和部門負責,物業是幹啥的?值這麼多錢嗎?
這還不算小區裡的停車費和廣告收入。我們不明白,屬於居民的小區,平白無故來個物業公司就可以在地面畫框來收取停車費?我們買的地下產權車位,每個月還要收150元所謂車位管理費?憑什麼收這麼多,僅僅是地下車庫有照明燈和打掃衛生了嗎?
對於一般家庭,物業費是很大一筆支出,有的相當於家庭一個多月收入,比水電煤氣費之和還多,甚至幾倍。居民房貸車貸等壓力已經很大,最後還要承受所謂的物業費這麼大一個支出,負擔太重了。一個虛無的物業公司,掙的錢比自來水,電業局,煤氣公司收入之和還高,這不太可怕了嗎?這就是少數人通過投機壟斷佔有大量財富的原因。
2,成立業主委員會難。
按現在的規定,居民不滿意物業可以成立業委會和物業協商或者解聘物業,選聘新的物業。可實際操作很難。
首先,業主就是一盤散沙,怎麼成立業委會?誰有時間精力把大家召集起來?就是有時間精力,可這是和物業做對的事,誰又能毫無顧慮的去這樣做?居民每天上班養家餬口,也沒時間和精力。再說,物業就是打擊報復組織者,都是輕而易舉的事。
其次,就算有人帶頭組織,可還要面對層層阻攔和繁瑣程序。社區,街道有關人員也早被物業買通,沒有他們批准,也不可能成立業委會。
再次,就算有人不畏艱難,很幸運成立業委會。可接下來又會是怎樣的情形呢?業委會初心是代表業主利益的。去和物業協商,要求降低收費標準,提高服務質量。而物業是以贏利最大化為基礎的,自然會通過賄賂業委會的人,給他們減免物業費甚至給予金錢物品。有幾個經能受住這樣的誘惑?他們本來就不是掙工資的,也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就是義務的。何樂而不為呢?所以最後慢慢就和物業淪為一夥,甚至成為物業的幫兇。
所以目前規定的可以成立業委會代表業主利益,想著挺好,實際上不太可能。
3,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基礎上的。
如果說物業是市場化的,那麼就應該由居民來自己定價和選擇物業公司。有人可能會說居民定價會低。這就是市場化,物業服務說白了就像保姆一樣,哪有保姆自己給自己定工資的?不可能保姆說我要一萬,我要兩萬僱主就要支付一萬兩萬。這不很可笑嗎?你覺得低,虧了,那你可以離開呀,居民沒有強迫你留下服務。而現在就是這種可笑荒誕的狀態,物業賴著不走,自己定收費標準。低收入家庭有可能生活本身就很困難,還要支付這不合理強加的所謂服務。自己都生活困難了,家裡難道還要強加僱個保姆嗎?所以目前的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框架下的。
4,物業缺乏有效監管和制約。居民投訴無門,維權成本大。現有法規偏向物業公司,不利居民利益。
沒有幾個居民能說清楚物業由哪個部門監管。即使投訴也毫無用處。回覆就是讓居民個人去申請成立業委會去和物業協商。而這個問題在上面2中已經說了,不可能實現。這就是目前癥結所在。物業處於缺乏監管制約,自我獨霸的狀態。
綜上,只有由政府的社區街道管理才能解決。所需費用經過科學合理計算,加入居民水(電或煤氣)中,或者單獨收取。僱人打掃衛生或交由環衛部門。這樣既減輕了居民負擔,又可以給沒有工作的困難人群提供公益崗位,體現政府溫暖。而不應是目前這種私人盈利的物業模式。
心靜如水風輕雲淡
物業、業主委員會、業主如何才能相處融洽。只要三方能夠做到遵守法律,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就能夠融洽相處。
物業服務企業,是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服務的,遵守合同的條款,履行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滿意的服務。接受業主委員會及全體業主監督,收費公開透明,不侵佔公共利益,不巧立名目亂收費,急業主所急、想業主所想,只要能做到這幾點,就會得到業委會的支持和業主的愛戴。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的代表,應該充分了解業主的需求,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認真履行監督《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執行情況,監督和管理好小區的公共收益,管理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嚴格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不越權。拒絕與物業勾結做損害業主利益的事情。這樣的業主委員會才是業主的好當家。
業主是小區業主大會的組成部分,是小區的主人。應該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積極關心和參與小區的各項事務,支持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情況,尊重物業服務人員的勞動,遵守小區《業主規約》。
業主是房屋的產權人,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是,經過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選定的。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這就是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法律關係。各方只有搞清楚這之間的法律關係,才能促進各方面的融洽。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開發商投資建成一個住宅小區,小區需要有一個企業法人的物業公司進場,開展前期物業工作。業主買房住進小區,簽約接受物業的服務。同時,業主只是個體,需要成立一個業主委會,代表業主監督物業的各項工作。
本來三者各行其事各施其職,魚水情誼很好的。走著走著問題增多增大,變得水火不容。有的鬧到弓拔弩張,勢不兩立。大家都咋了,好好的家,還有幾十年要過呀!
清官難斷家務事,三者應該相處融洽。
物業: 是為業主服務的,應時刻牢記合約初衷,盡心盡力做好服務工作。要用保姆的身段,熱情親切的態度,對待自己的"衣食父母"。
業委會: 業主選舉產生,應公正守法、維護業主切身利益。不能見利忘義、自私自利,更不能投靠物業謀取私利。
業主: 偶爾,有的時候身疲力竭,困頓無奈。原來,我想象的"家"不是這樣子啊。
三者之間,常常願望相背、利益相左,形同散沙沒有共同方向。這樣永遠也無法解決問題,無法相處融洽。最終受傷的是三者,業主最無辜。
有關政府應該關注居民小區的亂象,協助處理居民的合理訴求,助力居民"安居樂業",實現物業、業委會、業主三方″和諧共贏"。
瓊海碼強
1.物業公司是服務性公司,不是管理公司。
2.物業公司有部分管理內容,那是為業主代管。首先要解決好物業人員的態度問題!要和業主商量解決!不可強行!
3.物業公司是公共服務行業,不應以盈利為目的,應是有償服務,略有盈利。收費應以物價局批的價格收費!無批文業主有權不交物業費!正常水,電,氣,熱應安規定交。
4.物業公司的收費及服務標準應公佈於眾。
5.小區的一切空間屬小區業主所有,物業公司未和業委會商洽達成一致意見,不得單方面向外單位出售廣告位,車位等。業主,物業公司不的私自佔用。
6.物業公司做服務,業委會搞監督,社區參與管理監督。對不良公司,業委會,業主實行失信辦法。
7..放寬業委會成主的相關規定,減畫程序。
8.國家需修改目前的物業公司有關規定。
9.在未成立業委會前,開發商指定另時物業代管無可厚非,成立業委會後可擇優選用物業公司。
10.物業公司也有好壞,不能一概而論,遇問題要變通和解決,不能因部分不合格物業就取消全部物業欠妥。
牧羊人3634252113157
從民主的程序出發,小區裡應該由全體業主的多數參與,選舉業主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簽訂合同,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的職業經紀人,按合同約定指標條件管理小區的物業服務。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經濟法人按合同要求外包保潔、保安等工作,按月出具詳細賬目,自己每年收取一定報酬(不能讓人白乾活)。業委會監督日常行政、服務、賬目的執行情況。所有的小區經濟收入,如物業服務費、停車費、廣告費、公共場所出租費等,由物業收取,一併做賬,業委會監督審批開支。物業服務費和停車費收費標準應該由業委會主持,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物業管理去執行。業委會的工作情況由社區參與,派員監督,保障運行。業主大會(全體業主),業委會,物業,社區四位一體,才能做到和諧運作,安定團結。
華庭鶴唳
尊敬的李 理:
您好,打擾您了!不知以這種方式向您反映情況是否合適。
據資料,全囯城鎮居民約為8.13億 ,生活在小區的居民按四分之一計,小區居民應約為2億人。從“頭條”長期開展的對物業服務模式和質量的討論看,這麼大的一個群體對物業服務模式和質量,除極少數高收入者外,都基本共同認為是一件長期煩心、委屈、不解甚或憤怒的事,相當嚴重影響著2億小區居民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出於責任,我也對個別小區居民生活願景和物業服務模式與質量做過了解,並寫出《集約化管理服務是提高物業服務質量 創新社區工作有效途徑》一文,發表在"頭條”。截止今天,閱讀者96萬人;點贊者1437人;回答者626人(有截圖),不少讀者對該文提出的改革思路有期待。
從讀者評論留言中看出,廣大小區居民的認為和希望有五點:
一、物業服務(生活服務)是需要的,但不一定需要經營性公司。
二、物業費(生活服務費)是應交納的,但不一定非要把物業費切去一塊,化為某個人的好處。
三、居民(業主)不願接受物業公司強迫式入駐服務,希望看到小區:加強黨建,政府主導。收支平衡,管理科學。(希望政府主導的理由,一是居民相信政府有間接管理服務好的能力,二是政府沒有去賺居民錢的主觀願望,三是政府工作人員有上級領導、紀委的監督)。
四、在小區生活服務這樣的民生領域不宜完全市場化,市場這隻手如果惡變為魔爪,它將掏空民心,挖空黨的執政基礎。
五、黨委政府不能放棄忽視居民小區這塊思想陣地,黨的聲音和政府工作佈置應進居民小區,應加強居民道德法制教育 ,全方位開展小區居民生活服務和文體活動。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
集約化管理服務是提高物業服務質量
創新社區工作的有效途徑
市委、市政府:
近幾年來,市委市政府狠抓城市建設,取得了可喜成績,天藍了、水清了、路寬了、公園多了、空氣新了。總之,城市發展了,群眾滿意了。但是也有與之不和諧的地方,如生活小區內環境普遍不如市政道路和公共場所管理有序、整潔優美。由小區物業公司收費與服務質量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髮生,業主普遍對物業公司不滿意。一些物業公司已成為社區麻煩的製造者和社會不穩定因素,到了應引起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和非改革不可的時候了。
一、改革的重點與理由
(一)、物業公司與廣大業主之間的主要矛盾,是物業公司不投資、少支出、亂收費並以簡單勞動獲取了高額利潤,而廣大業主交付了物業費卻無法選擇享受相對滿意的服務方式和結果,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收費項目、標準;收入流向、用途;收入分配比例無合理標準和不公開透明。
(二)、“一個高人當老闆,兩個美女催收款,三個奶奶掃掃地,四個爺爺看看門,五花八門亂收費",這基本上是物業公司的普遍狀況,員工隊伍高齡低能,決定其服務質量必然是低水平。
(三)、一個居住幾千人的小區,僅有一個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地的物業公司去管理,而沒有黨組織的存在,沒有黨員活動,沒有對小區群眾開展思想和法制、道德教育,顯然有點缺位和不足。政府職能部門對小區物業公司似乎缺少應有的監管,對業主委員會成員也可能缺少培訓指導。
(四)、《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得不到充分落實執行,廣大業主的合理訴求長期得不到響應,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機制不客觀不可行,是個擺設,時有非正常力量參與干涉物服行業的現象,致使物業企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不斷累積,這種矛盾會由量變到質變,已演變為一種社會現象和矛盾。
二、改革的思路與途徑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社會化,……專業化水平,推動社會治理中心向基層下移。實現小區安則社區安,社區安則社會安。
(一)、本著"政府主導監督、企業管理服務”的原則,每區、縣可成立一個"物業服務中心總部”(物業公司),各小區設"物業服務中心”(物業分公司)。由總部依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根據小區類別和規模,制定出統一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統一的服務範圍和標準。統一管理經營服務,統一人員培訓使用,統一財務管理核算。
(二)、規模較大的小區可以單獨成立黨支部,規模較小的小區聯合成立黨支部,由上級黨組織按程序任命黨支部書記。
(三)、逐步推行實施互聯網+物業服務。(略)
(四)、逐步推行實施居家醫護養老。(略)
三、改革的阻力與風險
阻力主要來自於現物業服務模式下的既得利益者,不過這種阻力難以阻擋集約化管理服務模式、強大的價格服務優勢和小區廣大群眾的需求力度。風險主要來自於有關部門信心不足和創新能力不強。
四、需要一名政府副職主抓, 組織一個班子,做好進一步調查,制定好方案,選擇試點,逐步推廣。
小區是人民群眾休息生活的家園,應是清靜之地,不應成為任何人的斂財通道。把小區群眾從現有物業服務模式中解放出來,創新出一種政府放心、群眾舒心的小區集約化管理服務模式,是廣大群眾的殷切期盼。相信只要政府重視,擼起袖子一起加油幹就一定會成功。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雪厚松高1
準確而客觀的說,還應該加上開發商,那就是在一個小區裡,物業服務公司、業主委員會、業主和開發商之間,如何和諧相處。
在這四者的關係中,本人認為業主委員會處於其中核心的位置,並且承擔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是任何角色都替代不了的。
一個小區裡,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問題,如何處理這些矛盾,解決和推動問題的解決,業委會起到的作用極為關鍵。
首先,業委會要能分得清,並且要引導廣大業主做到“五個分得清”,那就是:一要分得清哪些是開發商的事,二要分得清哪些是物業公司的事,三要分得清哪些是業主自己的事,四還要分得清哪些又是政府相關部門的事,五更要分得清還有哪些是應該由業委會協調解決的事。事實上,現實中還有很多事情是如今不知道究竟是屬於哪一方能管的事,卻是找哪一方都認為不是自己管的事的現象。(《業委會引導業主“五個分得清”,小區矛盾可減少一大半》在“銳眼說小區”裡有詳細論述,歡迎關注後到文章列表中選閱)。
在上述的“五個分得清”中,說實在話,開發商、物業公司等,對很多問題是分得清的,只不過,如果沒有一個堅強有力的業委會,他們都會推諉自己的問題罷了。
其次,業委會要組織廣大業主制定出小區裡有關各種涉及到的問題的規矩,也就是規章制度,並組織執行。很多人認為,小區裡有一個《業主規約》就行了,事實上這是遠遠不夠的,《業主規約》就如同小區裡的“憲法”,一個國家是不可能只依據一部憲法治國的,同樣,一個小區裡也絕不可能只依據一部《業主規約》治理小區的,還需要許多具體的各種管理規定,如《停車管理辦法》、《業主交費相關規定和要求》、《對欠費業主追繳費用的規定》等等。切不可想著欠費不交僅僅是物業公司的事,小區裡對這些行為不制定出規矩是不行的,而且這些規矩必須應該由業委會主導制定,而不應該由物業公司主導制定,那就是“喪權辱國”啦。
其三,業委會對物業公司既要監督考核,也要協助配合支持,必要時要採取一定的處罰措施,對物業服務公司的一些亂作為、懶作為和不作為,是要堅決進行處罰的。如果處罰執行不了,可請求主管部門給予協助支持。
其四,業委會對開發商的遺留問題要敦促其儘快解決,必要時施壓,也可請求相關職能部門共同施壓。
在很多小區的問題中,本人認為,開發商的遺留問題佔有很大的權重,只不過,很多業主分不清,會一古腦地把其往物業公司身上推。因此,業委會要跟開發商有理有據的進行溝通,對開發商進行勸導、敦促。而開發商也要理性認識,主動應對,積極作為,盡力想法解決遺留問題。
對物業公司來說,要盡職盡責,教育員工,提高員工素質,對於屬於自己責任範圍內的事,要義不容辭的解決和處理,不推諉、不耍賴;對於屬於開發商的遺留問題,要耐心向不知情的業主解釋說明,並和業委會一道共同敦促開發商解決;對於不屬於自己範圍內但確實需要進一步完善解決的問題存在困難的,要報告請求業委會給予協助和支持。如設施設備的改造升級更新,需要資金投入,就要請求業委會動員廣大業主給予支持配合。對於經常違規的業主,業委會也要給予支持和配合。對於有意破壞公共設施設備的業主,則要進行必要的打擊。
對於小區廣大業主來說呢,要認識到一個道理,那就是“抱怨和指責永遠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對於小區中發現的問題,要主動積極建言獻策,除了提出問題外,能提出解決這個這些問題的建議是最好的,如果在解決這些問題的過程中能親自參與並不斷完善,那就是真正的“小區好居民”了。在小區事務的處理中,要堅持“主導者拿出解決方案,支持者提出補充方案,反對者亮出替代方案”,沒有替代方案的反對,是不道德的。同時,僅僅為了反對而反對,對別人做的事指指點點,評頭論足,特別是對一些失誤的事,不足的事,只會挖苦嘲諷卻又縮在背後,說實在話,那是很讓人噁心的。
只有這樣,做到在小區裡“不讓老實人吃虧”,小區裡的正氣才能樹得起來,不讓歪風邪氣成為主流,這樣的小區,才能做到各方和諧相處,業主滿意,物業公司人盡其責,開發商也滿意,政府更深滿意,各方就能和諧相處,並且各方共同努力,不斷提升完善小區裡的設施設備,提升人文關係滿意度,讓其它小區居民“羨慕妒忌到眼紅”,那就是小區的幸事啦!
只不過現實中,很多業委會並不知道要做些什麼,或者做得並不到位。很多業委會成員的認識甚至仍停留在極為膚淺的地步,認為小區裡的一切事務都是物業公司應當解決、可以解決、有能力解決的,小區秩序不好,只要換了一家物業服務公司就能萬事大吉。可現實遠遠不是這樣,如果分不清各方的職責職能,即使換了一萬家物業公司,問題和矛盾仍然存在,而且會越積越多,最後鬧到不可收拾,吃虧的就是所有的業主了。
在此,提供本小區業主議事廳裡的一副對聯,供朋友們參考:出點子想辦法拿方案親歷行 定能建成美家園;少抱怨忌猜疑戒指責多幫忙 這樣才有好高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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