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 賣淫窩點內部或者外圍的“業務員”定什麼罪?

鄧世運律師: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逾十年刑事辯護經驗,長期只辦刑事案件,主攻經濟犯罪和網絡犯罪刑事案件。

在大多數賣淫窩點的內部或者外圍,都少不了“媽咪”、“業務員”的身影,這些“媽咪”、“業務員”的主要工作就是招嫖。但是,不同情形的“媽咪”、“業務員”,可能會觸犯不同的罪名,甚至會有可能被定組織賣淫罪,筆者近期接觸到東莞的一起組織賣淫案件(二審),業務員在一審中就被認定為構成組織賣淫罪。

關於“媽咪”、“業務員”可能觸犯的罪名,鄧世運律師團隊經過分析大量案例,總結出三種情況。

賣淫窩點內部或者外圍的“業務員”定什麼罪?

罪名一:定組織賣淫罪(從犯)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粵1973刑初1180號案件(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19刑終737號刑事裁定書予以維持)

法院查明,被告人胡某,作為賣淫窩點的“媽咪”(業務經理),負責管理賣淫人員。被告人張某是胡某的助手。

法院認為,“區分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容留賣淫、介紹賣淫罪的關鍵是看行為人是否對賣淫者具有組織、管理、控制行為”,被告人胡某和張某二人均構成組織賣淫罪,鑑於二人是在酒店的管理下實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賣淫窩點內部或者外圍的“業務員”定什麼罪?

罪名二:定協助組織賣淫罪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粵1973刑初655號案件

法院查明,被告人扶某等三人組織賣淫活動,並聘請周某1(已判刑)擔任經理。期間,周某1先後聘請被告人吳某等十人進入業務部,負責招攬顧客到桑拿會所開房嫖娼,並安排失足婦女供顧客挑選。吳某等人通過上述工作,從中拿到訂房提成獲利。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結夥協助他人組織賣淫活動,構成協助組織賣淫。

類似的裁判觀點,在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粵1973刑初1063號案件中也有體現。

罪名三:定介紹賣淫罪

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青01刑終201號案件

法院認定,李某明知某水療店存在賣淫活動,與該店接待人員蘇某約定,由其用網絡平臺方式向欲嫖娼人員發佈賣淫人員的信息、服務類型、價格等內容,並協助嫖娼人員順利到達嫖娼場所。李某每介紹成功一名嫖娼人員,從蘇某處獲得200元好處費,截至案發當日,李某已向11名男性介紹並協助11名嫖娼人員順利到達該水療店,從蘇某處獲得2200元好處費。

法院認為,李某未受到他人的僱傭,其以賺取介紹費為目的,雖其行為並非直接將賣淫人員介紹於嫖娼人員,但實際上李某利用網絡平臺向嫖娼人員提供了賣淫人員的信息等內容,其行為使得賣淫活動順利進行,但並未形成對水療店的賣淫組織的幫助、輔助作用,故其行為應認定為介紹賣淫罪。


賣淫窩點內部或者外圍的“業務員”定什麼罪?

律師評析

在案例一中,胡某管理賣淫人員,實施的是組織賣淫中的“管理、控制多人賣淫”,因此定的是組織賣淫罪;在案例二中,吳某賣淫組織業務部的一員,協助的是賣淫組織,因此定的是協助組織賣淫罪;在案例三中,李某利用網絡平臺向嫖娼人員提供了賣淫人員的信息等內容,其行為使得賣淫活動順利進行,但並未形成對水療店的賣淫組織的幫助、輔助作用,故其行為應認定為介紹賣淫罪。

業務員如果參與管理賣淫人員,那麼定組織賣淫(從犯);如果沒參與組織行為,只是形成對賣淫組織的幫助、輔助作用,定協助組織賣淫;如果只是簡單的招嫖,定介紹賣淫罪。

如需轉載或引用該等文章的任何內容,請私信溝通授權事宜,並於轉載時在文章開頭處註明來源於微信公眾號“鄧世運刑事律師團隊”。未經我們授權,不得轉載或使用該等文章中的任何內容。如您有意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