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員工被公司“勸退”了,也寫了辭職書。這種情況有經濟補償嗎?該怎樣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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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遇到此類情況者請慎重。如果確定自身沒違規問題,要是借說績效不合格,能力不符合勸你辭職,那也要補償的,試用期除外。

建議非勞動者本身過失被要求辭職,不可輕易寫辭職書。慎重,要麼寫就寫明白事實和自己的要求。如:

辭職書

因公司XX以XX原因要求本人離職,而本人現無離職意願,如公司執意要本人離職,並且給予本人XX元外償金後,本人可以考慮離職。此辭職書也可在本人收到公司給予的XX元補償後,方能視為有效。否則不得藉故剝奪本人工作的權力。

交上去後等消息。仍然無效,找人社局反映。

企業的部門管理者,要權衡企業和個人利益,不能做不良企業違法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幫兇。甚至以此來顯示自己管理有水平,替老闆變相辭了個人還沒給補償金,到老闆面前討好賣乖,來保自己碗裡有塊老闆施捨的骨頭啃。

再說一次,前提,前提,真的不是勞動者的過失情況下哈。


夜飲茗汁


關於這個問題我來問答你的提問,你被公司勸辭了,而且已經交了辭工書了,在這種情況下,你想要公司給你經濟上的賠償,在你沒寫辭工書的時間就應該提出來,現在提出來已經是晚了,因為你是被玩勸退辭工的,你想一下,如果公司想賠償你的話,他還叫人來跟你費那麼多事跟你談,直接賠償你就可以了,費那麼多事幹嘛,說一個我親身經歷過的一件事情,以前在深圳觀蘭的一間廠裡,因為工廠在深圳費用高,成本增加,所以工廠要搬到惠州去,提前半年,人事部就開始對老員工勸他們辭工,以各種理由為藉口,剛剛開始是員工,後來勸到一個啤機部上下模,但是那個人怎麼也不同意,後來好幾天都沒談好,廠裡就好象說要搞他,他聽到後馬上不來上班了,幾天都沒有來,當時我們以為他自離了也,廠裡還在說他不走會怎樣怎樣的,大概四天吧,他回廠了,勞動局打電話到廠裡,叫法定代表去觀蘭勞動局,結果老闆回來給那個人全部賠了,還算了吳工費的,後來廠裡所有人都賠償了的,說了這麼多,就是想告訴你,以後遇到這種事,你千萬別答應寫辭工書,那公司讓你走,辭退你的話,就有賠償拿的,不拿就去找勞動局,他會叫他拿給你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歡迎喜歡我的,留言點贊,謝謝!







人生只是一過客1


根據《勞動合同法》,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企業除了《勞動法合同法》規定可以開除員工不用支付補償金的特殊情況外,開除員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支付勞動補償金。

至於補償金的計算如下: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題主這個問題的關鍵點在於你寫了辭職書,這個在法律意見上就相當於是你主動提出離職,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自願主動離職企業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你們企業管人事的人很精通這一點,為了減少企業經濟補償金的支出,就會想辦法讓員工自己提出離職,這樣在法律上也能證明你是自願離開,而非企業不要你了,所以企業也無需支付補償金。

另外,企業願意以原來合同同等條件繼續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願意繼續簽定,則企業無需支付補償金。

如果你是被企業”欺騙“寫下辭職信的,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庭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沒有給你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你也可以一併進行申訴,讓企業幫你補繳。這種類型的勞動仲裁案,一般都是勞動者勝訴。


奈奈姐姐


所謂的“勸退”,如果無法舉證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還主動寫了辭職書,這種情況下是很難得到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主動提出的辭職那麼同人單位是可以不支付補償金的。

具體來說就是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和你續簽勞動合同,或者在你沒有違反公司制度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任意與你解除合同這種情況下是容易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支持的。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的前提下,你可以向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中的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說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是已經去勞動仲裁委提出了勞動仲裁。


深入淺出講法律


一、公司勸退,好好的班兒不讓你上了,肯定拿一些好處誘惑你,不然是不會同意的,這也是一些不良公司、不良管理者慣用的手法。等你字簽了,承諾的條件不兌現,簡直是無一點兒信用可言,這就是欺詐。

二、對公司,企業員工個人始終處於弱勢。一個老實人,受花言巧語蔡蔽,致使自己上當受騙,又不懂得用法律法規來保護自已的切身利益,失去工作,無依無靠,茫然之時能想起到今日頭條來尋求幫助,還是讓人欣慰的。如果沒有熱心的明白人給指點,將來還會吃啞巴虧。

三、從勞動合同法來看,自己主動寫辭職書,算是員工主動提出解除的,企業是不會給經濟補償的,即使勞動仲裁也不會贏。兩個思路,一,如果能在短時間內找到同樣或類似工作,就不要遲疑了,無證據的糾纏既浪廢精力,又廢金錢,不值。重新開始,吃一塹,長一智,下次別再上當吃虧。二,如果暫時找不到相應工作,有閒暇,又不認頭,那就到勞動監察等政府部門信訪,理由是自已受公司協迫寫下辭職書,理由是在沒找到更好工作之前,又沒什麼補償和好處,做為一個正常人為什麼會辭職?讓公司舉證。訴求是恢復工作,即使不成,也要尋得一定經濟補償。

兩個孩子,一個愛哭,一個愛笑,愛哭的比愛笑的胖。大人們都說胖孩愛哭,其實是胖孩會哭,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啊!講這個故事,就是想為老實人增加點兒信心。


華垓集


勸退和辭退一字之差,前者說起來好聽,性質上都是一樣被公司辭退,只是方式不同而已。被勸退又寫了辭職書,爭議就是證明自己被辭退的。

自己寫的辭職書,不知道你在辭職書當中有沒有有沒有提到被“勸退”的情況,如有就可以證明自己是被辭退的,可以要求賠償,通過勞動監察部門實現自己的主張。現在的問題是,辭職書是怎麼寫的?如按照公司要求寫的,並且是勞動者主觀意識辭職那麼就很麻煩,白紙黑字的很難翻篇。


勞動者應當慎對勸退

在勸退的過程中勞動者有一種前所未有的對用人單位關懷,談話人語重心長,“動以情曉以理”地口吐蓮花將勞動者說動,達到勞動者自己提出辭職的目的,從而避免用人單位在主動辭退勞動者方面的賠償。

在實踐當中勞動者往往中招被勸退,事關勞動權益勞動者在碰到用人單位勸退時一定要慎重,尤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已達一年以上,千萬不要接受勸退,而是要求用人單位直接辭退,按流程給予相應的賠(補)償。

在題主在問題當中

如果是在用人單位工作只是一年左右,我個人看法沒有必要去折騰,勞動維權是要花費時間成本的。說是被公司勸退,但是誰來證明?自己進行勞動維權是要自己進行舉證的,而且舉證的內容要經得起勞動仲裁時候的質證。

在這件事情當中,我認為,勞動者本人去找勸退你的人,可以適當的“糾纏”一下,就說自己不懂被騙了,辭職書是按照他要求寫的,去找他的時候最好偷偷的錄音,用話去套他,問他,為什麼勸退你?只有拿到他勸退你的證明,才能推翻你再辭職書中的個人主觀,辭職才有可能變為辭退,而且一旦你掌握這樣的證據公司就是違法辭退,補償肯定不在話下。


維權要有理

勞動者維權主張雖然勞動監察部門會支持,但是勞動者要拿得出相應的證據來。不然即便是天大的委屈,沒有證據就是無法伸張。

員工被公司勸退了,也寫了辭職書,在這個問題當中明顯的掉進了公司“溫柔的陷阱”,公司勸退的目的很明顯就是迴避正常辭退產生的經濟補償。在這個問題當中,想要舉證有點困難,我建議,如果只是個把月的補償,放棄算了,只當是一個教訓。如果說幾個月的補償可以去糾纏一下,但同樣很難,要有心理準備。


大嘴老郭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不進行經濟補償的。即便是被“勸退”而辭職,如果沒有證據來證明“勸退”是被脅迫的,維權要求用人單位給經濟補償是徒勞的。

一、維權必須要依法。

維權要求經濟補償,必須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不在法規規定條款內,維權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關於經濟補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是這樣的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從以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看出,你儘管是被“勸退”寫了辭職書,如果不是被脅迫,只能算是主動辭職;這種情況下,維權要求經濟補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維權要有證據。

“勸退”是用人單位慣用的辭退員工的手段。其目的就是為了規避對辭退員工進行經濟補償。大都冠以為了照顧被辭退員工“面子”,員工自己提出辭職比被公司辭退面子好看。被辭退的員工大都會“中招就範”。

題主要想從被“勸退”中找到被“脅迫”的證據,估計會比較難。試想,公司對此套路早已駕輕就熟,“勸退”者又都是職場老手,且是“有備而來”,怎能會讓你在辭職書中留下不利於公司的措辭?

沒有證據能證明你被“勸退”是被脅迫的,勞動監察部門是不能幫你維權的。維權投訴必須要提供有效的證據才行。

還是放棄維權要求吧,以後吸取教訓就是了。

三、面對“勸退”要擦亮眼,防中招。

“勸退”一般存在兩種情形。

  •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達到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採用“勸退”的方式,讓被“勸退”者主動寫出辭職報告;這是用人單位善意的“勸退”,是真的照顧被勸退者的面子,讓其體面離職。

在這種情況下,被勸退者就不要再抱有經濟補償的幻想了,用人單位這麼做已經是“人性化”化, 痛快地辦理辭職手續走人得了。

  • 如果勞動者沒有觸及用人單位被辭退的條件,只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對勞動者不滿意,既想辭退勞動者,又不想給經濟補償。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就要有敏銳的洞察力,一定要擦亮眼睛,識破“勸退”者的騙局,不被“勸退”者的甜言蜜語所迷惑,防止誤入用人單位的圈套。

要堅決立場,堅決不同意接受用人單位的“勸退”。讓用人單位直接辭退自己,並要求在辭退書中註明被辭退的充分理由,證明是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這樣,對自己維權有利。

總之,題主被“勸退”,自己寫了辭職書,如果沒有證據能證明“勸退”是被脅迫的,維權就沒有意義,用人單位是不會給經濟補償的。


職言心語


如果公司員工被公司勸退,員工自己寫了辭職書,確實是否有經濟補償,重點看辭職書上是如何書寫的,為此維權的方式也不一樣。

首先題主應該想一下公司為什麼要勸退你。一般出現這樣的情況都存在工作能力嚴重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公司為保留題主的面子,而給本人協商由自己提出離職。如果公司直接辭退或許要承擔賠償費用,但臉面上確實不好看,同時對後期找工作時也對自己不利。

迴歸題主話題:

因為涉及題主已經自己寫了辭職書,所以即成事實無法更改了,只能在辭職書上找突破口。

01.如果題主在辭職書上寫明”因個人原因離職“,那維權無望。

如果題主在寫的辭職書上註明辭職原因是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那題主就不要再想維權的事情了,因為勞動合同法對於自己提出辭職的現象,是不支付維權與經濟補償的。

02.如果題主在辭職書上寫明“公司辭退”或相類似意思的離職原因,並有公司領導簽字確定的情況下,那麼題主維權有望。

同時題主需要注意,當公司要求題主簽署“離職證明”時,注意離職內容的表述是否一致,或者如果“離職證明”上註明的是因“個人原因”離職的,題主千萬不要簽字,不然自己將放棄賠償資格。取得領導簽字同意的辭職書,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賠償即可。

如果公司不願意支付此賠償,題主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並要求公司按入職時間進行賠付。

同時鑑於公司的操作手法嚴重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管理規定,題主可以要求公司按2N+1的方式進行賠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八十七條的管理規定,題主可以要求公司雙倍的經濟賠償。

綜上所述:根據題主的表述與個人的實際操作案例,公司HR應該不會出現這樣的書寫失誤或對勞動合同法的模糊理解,同時既然公司是勸退題主,其實更多的是在保留題主在行業內的面子。為此個人建議題主對此事打此打住,別最後經濟賠償沒能爭取到,反而把公司想要維護的面子自己給撕破了。針對勸退一事,題主更應該吸取教訓,吃一塹長一智,以後面對此類問題時,就清楚應該如何更加有效應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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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在職場


“員工被公司“勸退”了,也寫了辭職書”,我理解是員工時被公司勸退的,但是在公司的要求下寫了份辭職書,這種情況是否有經濟補償。

在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是無法獲得經濟補償的,而這也是公司要求員工寫辭職書的原因,員工寫了辭職書相當於員工自願離職,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想要獲得經濟補償難度是很大的。

除非公司在辭退員工並要求員工寫辭職書時,有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寫下辭職書的行為,否則一般都會認定為員工屬於自願離職,無法獲得經濟補償。


東友律師團


無法維權,自己主動寫的辭職書,自己辭職除非符合被迫辭職條件,且在辭職書上寫明(如拖欠工資、未交社保、危險工作等情形),之外沒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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