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7 這個朝代的律法不僅保護女性 更保護這兩類人 性侵是這樣判的

滴滴空姐遇害案不久,另一個在網上引起熱議的是四川樂山出租車司機拉女乘客衣服事件。雖然是拽了一下衣服,並伴有語言的調戲,但已經構成猥褻罪,最後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何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看到這個結果,似乎已經很嚴重了。但相比較我國曆史上對女性的保護,這還算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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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規的大清律例中對強姦罪的刑罰可以說是重刑了,即“強姦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也就是說,一旦經審核罪名成立,已經構成侵害的,直接對罪犯判定絞刑死緩;而未構成侵害,但有犯罪事實的則杖刑100,流放離家3000裡之外的地方,不得歸鄉。

絞刑大家都可以理解,而這杖刑與流放,看似免去一死,但仍舊是十分兇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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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杖刑仍沿用明制,所不同的是採用的是大竹板,重量不超過兩斤。可同樣是杖刑,根據行刑人火候的拿捏,有的100杖平安無事,有的可能幾十杖就傷筋斷骨一命嗚呼了。

一個流傳最廣的例子是關於明代杖卒的訓練方法。即在稻草人衣服下面分別放一塊磚頭和一張紙,要做到外表打的很輕,但衣服無損而磚頭碎裂;或者外表打的很重,但要保證衣服下面的紙張完好無損,此之謂“舉重若輕”“舉輕若重”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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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犯奸者的杖刑,無論男女,都是要扒了褲子打的。一方面增加懲罰力度,另一方面大庭廣眾之下行刑,也達到羞辱的目的。

這還沒完,緊接著就要流放三千里。如果碰到仁慈的地方官,也許還會讓犯人將傷養好再上路,可如果碰到不近人情者,基本就要帶傷趕路。古代的醫護條件有限,加上交通不便,罪人之身,基本都是步行,跋山涉水,不少人在半路上就死掉了。

也許會有人說,那就慢點走唄?可這一點也早被法吏們想到了。自隋唐以後,流放一般根據罪刑的大小被分為2000裡、2500裡與3000裡,自然越遠越重。

除了距離的規定,對到達指定流放點的時間也是嚴格要求。一般要求日行50裡,3000裡限兩月之內走完,如有逾期,則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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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犯人也不要想著能夠逃跑,每一位流放的犯人都要在身上刺青,根據情況不同分別在臉上、手臂、頸部等地方紋印。正如林沖一樣,特殊的草藥汁紋在臉上,只要不破相,一抓一個準,這會跟隨犯人一生。

另外還有隨行押送的差役,要是家人賄賂,碰到好點的,路上還能少受些苦,如果運氣不好碰到押送林沖那樣的,基本流放就相當於死緩一樣,並且其過程更加辛苦。即便跋山涉水,歷盡千辛趕到了流放地,也只是剛剛開始。

歷代的統治者都是為選一個合適的流放地費盡心思,最後定下了幾處黃金寶地,原始森林東北苦寒的黑龍江、茫茫西北大漠衛戍匈奴,或者就是西南、海南等被當時視為濡溼炎熱的荒蠻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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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時,一般都是發配到東北地區,最出名的莫過於發配寧古塔,此處即而今的牡丹江一帶。

造成這種重刑的原因,一方面從宋代開始,兩性觀念逐漸保守,到清朝更加登峰造極;另一方面則是女子的貞潔與臣子的忠心,一同作為封建統治的文化工具,自然要嚴格控制。但在這種重刑之下,確實對女性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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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與現代刑法中只將女性列為性侵對象。在大清律例中,對於男性與幼女的權益同樣有十分明確的說明,並且還設置了比侵犯普通女性更嚴重的罪刑,若已經構成犯罪事實斬立決或絞刑監候,若未構成侵害,則同樣杖100,流放3000裡,更有甚者流放4000裡。

一般而言,隨著人權與現代法制觀念的普及,已經很少帶有這種直接作用於人體的酷刑了,這些一般也都在清末民初被廢止。但對於每個人安全與權利的保障,仍然不能因此而放鬆。

參考文獻:《清史稿》《歷代刑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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