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工人編制的怎麼辦?

遼河畔的幸福生活


執法類事業單位裡面的工勤人員大多是軍人轉業安置的,這部分人主要集中在公檢法,運政,路政,城管,市場監管執法大隊,礦山救護隊等單位。隨著事業單位改革進行,這一部分人的命運是怎麼樣的呢?傾聽我分析與你:



執法類事業單位在這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大部分被劃為了公益一類,除過路政,這些單位在省市一級要麼公務員,要麼參公。在基層全部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人員也就全額財政。當然這裡面的工勤崗,繼續還是工人身份,身份保持不變。


如果這些單位參公管理,其實受行政編數量影響,身份還是不會改變的,改變的只是少數領導的身份。作為工人身份,現在國家不在新增工勤崗位,隨著自然減員,慢慢消失。如果單位有幸參公,你的事業工勤崗身份也會轉為行政編工勤人員,會享受車補,一個月多拿500元,還會多了目標考核獎,這個有的地方3萬多4萬,有的地方几百元不到一千元,收入增加還是蠻客觀的。

最後祝你好運!!!


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已經明確執法類事業單位可以參公。目前,農業農村、文化旅遊、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五領域行政執法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已經從部委一直下發到縣區,正在改革實施階段。《方案》明確規定,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在人員轉隸時,只能將符合行政執法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納入執法隊伍,同時,明確規定將臨時人員清理出執法隊伍,嚴禁輔助人員參與執法。也就是說,除過有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其他人員是不能進入執法隊伍中來的。

在此前的執法人員統計摸底的時候,也都要求必須具備三個方面的條件:一是在崗在編,二是參公身份,三是具備執法資格。在崗在編排除了臨時人員參與執法的可能,執法資格也並沒有排除工人身份,而參公身份,則是將工勤人員同時排除在了執法隊伍之外。

行政執法以縣區基層為主,實行“局隊合一”,以行政局的名義執法。要求執法隊伍最少由5人以上組成,既不允許在改革過程中將不符合身份的人員登記為公務員,也不允許搞“斷崖式”的人員轉隸。部分地區由於執法隊伍設立不規範,或者人員調動頻繁,執法隊伍中真正符合“三項基本條件”的幾乎沒有幾個人,最主要的限制因素成為了“參公”。有的執法隊伍只有一兩個參公人員,其他要麼是事業人員,要麼是工人,要麼是臨時合同工。

為了解決執法隊伍中符合身份的人員缺員問題,能採取的方式,一種是從其他參公人員中調任。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除執法單位,其他事業單位基本上都不參公,失去崗位的參公人員很多,要調整幾個到執法機構,可以保留參公身份和崗位,想必大多數人願意來。執法資格並不難取得,這對於執法機構人員補充,應該是最有效的方式。

第二種方式是培訓、考試,通過招考,將符合“行政執法公務員”身份的人員,補充到執法隊伍中來。可以全面公平公開公正招考,也可以從有執法資格的事業人員中定向招考。

第三種方式,則是將原來的執法人員,擇優錄用到新成立的執法隊伍,以補充現有人員力量之不足。這種方式,主要是出於工作不斷檔考慮,原來的工作人員,雖然沒有參公人員身份,但對執法工作熟門熟路,足以保證工作不出現斷層。

這三種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各地在執法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會採用第三種方式過渡。待事業單位改革塵埃落定,第一種方式就會被大面積採用。而第三種方式,則適用於執法隊伍人事管理規範後,吐故納新,不斷補充人員力量。


職言管語


從目前掌握的政策信息來看,執法類事業單位的工勤編制不會轉為參公,也不會讓轉崗,更不會被辭退,基本保持不變。下面我具體給大家講一下。



首先,我們瞭解下執法類事業單位大概都哪些?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方案》明確規定要整合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和農業等5支執法隊伍,



加上2015年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要組建城管執法隊伍,也就是說今後一段時間,除了政法系統的執法隊伍以外,我國主要有市場、環保、文化、交通、農業和城管等6類執法隊伍,可能還有財政、審計等部門也有執法隊伍,但是這2個部門的執法隊伍比較小。今天我們以市場監督管理局下屬的市場監管執法隊伍為例講一下執法類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怎麼改革的。

1.沒有執法權,不能轉為參公編。2019年2月2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發了文件《關於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稽〔2019〕47號),《意見》明確提出了:“要嚴格把進人關口,嚴格“凡進必考”制度,全面清理規範臨時人員和編外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這裡的輔助人員指的就是工勤人員,所以工勤人員沒有執法權,也無法轉為參公。



2.暫時無法轉崗。在工勤編轉崗問題上,山東、重慶、廣西等省市都出臺了相關政策,比如山東省曾在2015年出臺了《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試行辦法》,文件中規定“根據工作需要且符合崗位任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可相互轉崗競聘相應崗位”,這也算是為轉崗競聘給予了政策支持。但是,請注意,這次事業單位改革,人事是凍結的,人事是凍結的,事業單位所有人員的崗位都暫時是不能動的,所以至於能不能轉崗,還要等2020年事業單位改革結束後,各地市人社部門有沒有發可以轉崗的紅頭文件。



我個人有個不太靠譜的消息:我認識幾個山東的朋友,他們是在這次機構改革中調整到了城管局的執法支隊,這些擁有執法權的正式在編人員是由以前相關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人員劃轉的,但是執法隊伍人太少了,領導給工勤人員說的讓他們沒事多學習學習,下一步要讓工勤編轉崗,轉崗以後工勤編也能有執法權,可以轉為參公。但是,這是領導口頭說的,沒有相關正式紅頭文件。所以,至於真不真,還有待確定。

3.轉為參公工勤人員。我去河北出差的時候,認識一個以前在城建監察支隊的工勤人員,是事業編工勤人員,給領導開車的,這次機構改革後,城建監察支隊劃轉到市城管局了,然後又新組建了城管執法支隊,城管執法支隊是參公單位,他的編制也隨著轉為了參公工勤人員,跟公務員單位行政工勤人員的待遇一樣,也有車補,待遇很不錯。但是這種政策只是個例,據我瞭解還沒有哪個地市出臺紅頭文件明確規定執法類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能轉為參公工勤人員。

4.維持原狀不變。如福建省漳州市出臺的政策:對現有在編工勤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要求現有在編在崗工勤人員只減不增,其人事管理和經費渠道維持不變,原按10%核定的工勤編制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對存有空編不再給予使用,人員只出不進,機構編制部門給予及時收編。

意思也就是說事業單位工勤編人員基本保持不變,也不參公、也不辭退,工資還是財政全供,但是不再招收新人了,只等現在這一批事業編工勤人員退休以後,這種事業工勤編制就會撤銷,徹底消失了,以後再招聘類似崗位的人員就是合同工、臨時工,不帶編制的。


公職人員那些事兒


兩個字:涼拌!

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到2020年底前,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將逐步改為參公或行政單位。其原有在編人員按照要求參加過渡性考試,即可轉為參公身份或公務員。但要注意的是,這並不包括工勤人員。

這種整體轉性,目前只適用於幹部身份,即便是已轉聘到管理崗或專技崗的工勤人員,受限於工人身份,也不能轉為參公身份或公務員,更不能提拔到科級以上領導崗位,即便提拔了,按規定也要退出領導崗位。

所以,事業工勤人員寄希望於通過單位改制,改變工人身份轉為參公身份或公務員,進入幹部序列,還是死了這條心吧。

雖然改變不了身份,但單位整體改為參公或行政,對工勤人員也不是沒有好處,單位變為參公或行政機構了,工勤人員自然就由事業工勤過渡為行政工勤,按規定,也可以領取車補了。以小公所在的西部三線城市為例,一個月也有600塊錢,一年7200,雖然不多,但螞蟻退也是肉,總比沒有好。也不要抱怨其他什麼了。

大家說,是不是?

我是小公,專注公務員考試、任用、提拔等體制類問答,感興趣或有疑問諮詢的,可以關注私信我,我將提供全方位的權威解答


80後小公


著為區縣級行政執法單位,除了公安司法機關擁有獨立執法權以外。區縣級所有的各類執法機構將統一整合成立市政綜合執法局,原區縣級各執法機構將脫離原單位。其所屬工作人員具有執法資格的將整合到新的行政執法部門,不具備執法資格的將實行轉制分流。隨著大部局的進一步整合改制,以前有的政府機構將轉製為公益型事業服務單位,有的轉為有償服務的企業單位。本次機構改革區縣鄉鎮各類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將去行政化。行政單位將和事業單位進行分離,行政和事業單位的人員身份有所轉變。各類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不再有工勤人員的編制,現有工勤人員編制是準出不準進。在編工勤人員將面臨轉制轉崗分流,以後輔助崗位工勤崗位將全面進行社招或者有什麼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


放飛夢想成就2019


根據國務院2011年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對於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提出了明確的意見。

1、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的,要在精簡的基礎上綜合設置;2、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其行政職能剝離並劃歸行政機構;3、對職能調整的事業單位,要重新明確職責、劃定類別,對職責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併入其他事業單位。

合肥已於2017年10月啟動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試點,也分為三種:

1、只轉職能不轉機構。這種形式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員都不會改變。

2、轉為主管部門內設機構。這種形式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構下屬科室,人員編制從事業編制變為行政編制。

3、單獨設置為行政機構。這種形式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構,人員編制也會變為行政編制。

當然,對於2和3兩種單位,工勤人員也是一樣,只是轉為行政工勤編。當然,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夠轉為行政編,應該會通過考試或其他方式選拔,沒有轉編成功的人員,應該會保留身份,分流至其他單位。


流雷電


執法類事業單位是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監督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按照執法方式又可分為法律授權和上級行政部門委託執法兩類。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將執法類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的途徑,有“轉職能不轉機構”、“轉職能同時轉機構”兩種。

執法類事業單位裡面的工勤人員大多是軍人轉業安置的,這部分人主要集中在公檢法,運政,路政,城管,市場監管執法大隊,礦山救護隊等單位。

執法類事業單位在這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大部分被劃為了公益一類,除過路政,這些單位在省市一級要麼公務員,要麼參公。在基層全部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人員也就全額財政。當然這裡面的工勤崗,繼續還是工人身份,身份保持不變。

如果這些單位參公管理,其實受行政編數量影響,身份還是不會改變的,改變的只是少數領導的身份。作為工人身份,現在國家不在新增工勤崗位,隨著自然減員,慢慢消失。如果單位有幸參公,你的事業工勤崗身份也會轉為行政編工勤人員,會享受車補,一個月多拿500元,還會多了目標考核獎,這個有的地方3萬多4萬,有的地方几百元不到一千元,收入增加還是蠻客觀的。


事業編小助手


執法類事業單位是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監督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按照執法方式又可分為法律授權和上級行政部門委託執法兩類。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將執法類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的途徑,有“轉職能不轉機構”、“轉職能同時轉機構”兩種。  


 

迴歸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職能總量不大,而且主管部門已有職能相近的內設機構的,將行政職能劃轉至該內設機構。這就是“轉職能不轉機構”。   

迴歸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職能完整,由事業單位獨立行使,且主管部門沒有相應職能的內設機構的,職能劃轉的同時在主管部門單獨設置內設機構。這是“轉職能同時轉機構”。   

兩種方式中,如能夠符合條件,應積極爭取“轉機構”,將事業單位整體轉為行政機構


執法類事業單位按照“轉職能不轉機構”的改革方法,就是將所承擔的行政職能迴歸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相應職能內設機構,自己成為公益性事業單位,這種改革方式,執法類事業單位工人編制改革後成為事業單位工勤崗人員。



執法類事業單位按照“轉職能同時轉機構”的改革方法,就是將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整體轉成準行政單位,人員身份轉成公務員,執法類事業單位工人改革後成為行政工勤人員。


眾山小796


這一整體轉移只適用於幹部的地位,即使轉入管理崗位或專門技術崗位的工人僅限於勞動者身份,也不能轉入公職或公務員,不能晉升。對科學和以上水平的領導崗位,即使升職,也要按照規定退出領導崗位。


撫順華圖


我們江蘇盱眙的交通運政執法人員95%以上都被不負責任的地方人事部門核定為工勤崗,他們都有交通部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乾的是標準的行政執法工作,是行政執法的主力軍,大多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十幾到二十多年了,這些執法人員如果被這所謂的工勤崗耽誤了轉公務員,他們能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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