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34份金融監管文件梳理

34份金融監管文件梳理

原標題/ 【創紀錄】今年4月以來,中國監管層釋放了近40個監管政策及相關信息

【正文】

2018年4月以來,中國新的監管架構累計釋放了近40個監管政策文件及相關信息,而完成這些只用了一個半月,創造紀錄。

一、概述說明

筆者統計了今年4月以來一行兩會發布的監管政策文件及其相關事件,具體彙總如下:

(一)續創紀錄:一個半月發佈了超過34個監管政策相關信息

我們之前統計過,2018年一季度發佈政策文件總共24個,但這是三個月之內形成的,所以也能接受。而自今年4月以來,政策密集發佈,相關信息接踵而至,一個半月的時間內發佈了超過34個監管政策相關信息。其中,包括央行主導的11個、銀保監會主導的9個和證監會主導的14個。除這34個以外,還包括我們沒有納入的一些其它相關政策文件,如《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股權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等等。如果將全部的政策文件納入,合計將約有40個監管政策相關信息。簡直誇張到極致,中國監管層儼然已經成了寫作槍手。

(二)緊密相連:7個監管信息與資管新規高度相關

經過統計以後發現,有四個監管政策信息與資管新規高度相關:

1、這一個半月以來與資管新規的政策文件基本上脫離了銀保監會,7個相關信息中有5個由央行主導、2個由證監會主導,銀保監會後續能夠做得估計分別為理財新規細則等內容。

2、從政策方向來看,假的結構性存款將會面臨被約束或限制的情況,即假期權,中國監管層表示目前的一些結構性存款主要是為了規避監管、高息攬儲。

3、資管新規的執行力是不容置疑的,特別是在產品端,監管層已經明確,凡是資產池有新增資產的,產品端必須嚴格滿足資管新規的要求,過度期後老資產也必須有新產品對接,且整改問題不能在臨近過度期時才完成。

4、目前監管層面正在做一些基礎性工作,特別是信息登記和穿透、備案標準、風險監測指標等方面,如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統計工作以及國務院辦公有木有發佈的《關於全面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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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氣呵成:7個對外開放的相關政策密集發佈

自從央行新任行長易綱在博鰲論壇明確具體開放措施和時間表以來,一系列對外開放的政策密集發佈,具體包括:

1、2018年5月4日,證監會發布《存託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2018年5月4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3、2018年5月3日,央行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4、2018年4月28日,證監會發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5、2018年4月27日,央行發佈《關開放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的通知》。

6、2018年4月27日,央行發佈《關於進一步放寬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有關事項的通知》。

7、2018年4月20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

相信在未來1個半月內(也就是今年上半年截止),將會有更多的金融開放政策發佈。

(四)新增內容:8個風險提示的監管政策信息,主要體現在債券市場和大額風險兩個方面

在這一個半月內,關於風險提示的相關政策信息增加了不少。我們統計了一下合計有8個相關信息,這9個信息中有1個涉及到資產證券化,具體為上交所發佈的《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可以看出,對於債券市場的風險已經引起監管層面重視,包括北京證監局在內部培訓會上提示的債券市場風險,上交所和交易商協會分別發佈的資產支持證券和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風險等。與此同時,中國的監管層還在商業銀行的授信集中度風險、場外業務風險、民間借貸風險等方面作出了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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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權擴張:銀保監會的覆蓋範圍越來越大,銀登也開始有了新的動作

銀保監會合並以來,承諾了原先銀監會和保監會的共同職能,不過目前各地的銀監局和保監局仍然獨立存在。加上昨日商務部明確將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業的監管職權移交至銀保監會(4月20日生效),也就是說目前銀保監會需要監管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租賃業(包括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典當行業等等,覆蓋範圍可以說明顯擴大。

此外,4月以來,銀登中心總共才披露四條信息,少之又少,近期資管新規之前沉寂許多的銀登也開始發出自己的聲音,:

1、2018年5月11日,銀登中心與中債金融估值中心在北京簽署《信貸資產價格指標與服務合作備忘錄》。實際上自2014年起,中債估值範圍就已經開始向非標債權資產、優先股及限售股等領域拓展。而銀登此舉也是為了以後能夠更好的發展,銀登中心官方網站再次提示“信貸資產流轉與資產證券化都是商業銀行調整資產負債表、盤活表內存量的兩種方式,二者並行不悖。國外信貸資產流轉市場逐步走向了標準化”。這意味著銀登自身也在變革,銀登還在。

2、2018年5月10日,銀登中心官方網站發佈《信貸資產登記流轉業務標準合同文件》及《主協議》(徵求意見稿)等,該文本等由農業銀行、建設銀行、民生銀行、平安銀行、江蘇銀行、南京銀行、廊坊銀行、平安信託、華能貴誠信託及中倫律師事務共同完成起草修訂。銀登業務重啟並改頭換面。

(六)存量非標:監管層給出四種主要解決辦法

5月10日前後,銀行、券商、信託、保險、基金等組織了一場閉門研討會,人民銀行與銀保監會的相關領域也參加了該會議,就存量非標的問題,監管領導給出了四種主要解決辦法:

1、非標自然到期;

2、回表,但在MPA 考核上給予激勵;

3、資產證券化;

4、非標轉標。

也就是說非標轉標的路徑並沒有死,但必須符合幾個標準:(1)國務院批准的場所;(2)是否可交易;(3)有託管;(4)信息披露是否充分;(5)定價是否公允等。可以說條件變得非常嚴格,先前那種模式確實難以走得通,從銀登的近期的動作來看,正在朝著這5個條件努力。

(七)附表梳理:34個政策文件及相關信息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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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央行主導大事件剖析

(一)事件1:監管層就資管新規低調放風(20180510)

5月10日前後,銀行、券商、信託、保險、基金等組織了一場閉門研討會,人民銀行與銀保監會的相關領域也參加了該會議,透露出以下幾條重要信息:

1、新規約束的是新資產,老資產規模只能遞減,不準擴大,有序壓縮。且過渡期結束後,可以有老資產,但不能有老產品,老資產與新資產均要用新產品去對接。4 月27 日之後新發的產品,部份投資老資產和部分投資新資產的,只要有新資產在裡面的,按新產品的要求執行(即對非標不得進行期限錯配)。

2、未來三年建議按每年壓縮整改計劃目標的三分之一的進度去進行,不能到過渡期的最後半年再去做。每半年考核一次。

3、券商的壓力比銀行可能更大,因為券商的存量非標只有一半在過渡期結束時能自然到期。相對而言,保險的壓力會小一些。

4、監管領導就存量非標提出了四種主要解決辦法。(1)非標自然到期;(2)回表,但在MPA考核上給予激勵;(3)資產證券化;(4)非標轉標。必須符合幾個標準:國務院批准的場所,是否可交易、有託管、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定價是否公允等。

5、關於保本理財(包括大額存單、結構性存款等),放到表內,不能再新增發行。

6、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認定,如果目前難以核實投資者的資產情況,可以讓投資者簽署書面承諾。在有紛爭的情況下,這有利於保護銀行和投資管理人。

7、新規目標是解決影子銀行的問題,剛性兌付也必須打破。目前股市和債市均已打破了剛兌付,現在是銀行也必須打破剛兌。

(二)事件2:《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180510)

主要有以下內容:

1、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

2、委託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其開發黃金產品的金融機構,應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含嘗試做市商)。金融機構應在各項風險可控的範圍內選擇互聯網機構,並對互聯網機構的資質負責。互聯網機構註冊資本應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同時應具備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事件3:《關於進一步明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20180503)

不包括銀行自有資金境外運用。

1、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的,不得將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外購匯。

2、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託管銀行、資金來源及規模、投資計劃、資金匯出入、境外持倉情況等信息。

3、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跨境資金流動形勢、離岸人民幣市場流動性及人民幣產品發展情況等因素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四)事件4:《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20180427)

主要有以下內容:

1、從募集方式和投資性質兩個維度對資產管理產品進行分類,按照產品類型統一監管標準(包括監管協調、投資範圍、槓桿約束和信息披露等)。同時堅持產品和投資者匹配原則,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強化金融機構的勤勉盡責和信息披露義務。

2、明確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打破剛性兌付。嚴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要求,禁止資金池,防範影子銀行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3、分類統一負債和分級槓桿要求,消除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

4、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五)事件5:《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20180427)

主要有以下內容:

1、《指導意見》對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股東實施差異化監管,主要規範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強化股東資質要求。

2、要求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託資金、負債資金、“名股實債”等非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機構,不得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和抽逃資本。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禁止以代持、違規關聯等方式持有金融機構股權。

3、要求一般關聯交易應當定期報告,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報告。非金融企業在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應當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係、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非金融企業不得濫用控制權干預金融機構的獨立自主經營,不得直接或變相套取、挪用、擠佔金融機構及其客戶資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穿透原則要求,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防止利益輸送和風險轉移。嚴禁通過各種手段隱匿關聯交易和資金真實去向,規避監管。

(六)事件6:下調部分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以置換中期借貸便利(20180417)

2018年4月17日央行宣佈,從2018年4月25日起,下調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同日,上述銀行將各自按照“先借先還”的順序,使用降準釋放的資金償還其所借央行的中期借貸便利(MLF)。這是近期以來的第三次定向降準,分別為始於2017年的普惠金融定向降準、2017年底的臨時性降準和目前的置換式降準。現在來看,通過所謂的“結構性降準”取代普遍降準已經是一個隱含的政策取向。

(七)事件7:易綱行長在博鰲亞洲論壇宣佈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具體措施和時間表(20180411)

1、未來幾個月內將要落實的開放措施

(1)取消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內外資一視同仁;

(2)允許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

(3)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險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上限放寬至51%,三年後不再設限;

(4)不再要求合資證券公司境內股東至少有一家是證券公司;

(5)為進一步完善內地與香港兩地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從5月1日起把互聯互通每日額度擴大四倍,即滬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額度從130億調整為520億元人民幣,港股通每日額度從105億調整為420億元人民幣;

(6)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來華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和保險公估業務。

(7)放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與中資機構一致。

2、年底前將要推出的措施

在今年年底以前,還將推出以下措施:

(1)鼓勵在信託、金融租賃、汽車金融、貨幣經紀、消費金融等銀行業金融領域引入外資;

(2)對商業銀行新發起設立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理財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不設上限;

(3)大幅度擴大外資銀行業務範圍;

(4)不再對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單獨設限,內外資一致。

(5)全面取消外資保險公司設立前需開設2年代表處要求。

(八)事件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意見》(20180409)

主要有七個方面的任務:

1、建立交叉性金融產品統計,有效統計監測跨行業、跨市場、跨部門金融活動。制定和落實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制度,有效統計資產管理產品規模、關聯性、進入實體經濟和金融市場的資金結構、槓桿率、收益率和期限結構等重要監測指標,全面有效監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反映產品之間的關聯性、發現金融風險的傳染性、實現資金鍊條的穿透性。過渡期按照數據報送模板採集數據,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統計信息系統,最終實現逐個產品常規直報。在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基礎上,制定交叉性金融產品統計制度,擴展交叉性金融產品統計監測,識別風險傳染渠道。

2、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計,及時發現風險傳導節點和重大風險隱患。制定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計制度,建立“機構對機構”交易對手統計模板,重點統計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之間、內部機構之間、內部機構與外部機構之間的交易和風險,豐富國別、幣種、剩餘期限等內容信息,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從事的證券交易、衍生品交易的統計。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計監測系統,全方位統計監測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全面掌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對金融體系的影響程度。

3、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統計,支持內部關聯交易判斷和外部風險傳染識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統計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統計監測系統。全面統計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股權關係,穿透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統計金融集團公司與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間的金融活動,以反映金融集團內部關聯交易及風險。建立多維度、多層次並表口徑的資產負債表,開展並表統計監測,充分反映金融集團整體層面的資本充足、流動性、風險等狀況,並識別外部風險傳染路徑。

4、編制金融業資產負債表,完善金融資金流量、存量統計,強化宏觀槓桿率監測基礎。按照該指標體系統一採集全部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數據,編制統一的金融業資產負債表,實現全方位的金融業資產負債統計,摸清金融業家底;完善反映國民經濟各部門金融活動的資金流量和存量統計,做好與國民賬戶的銜接與配合工作;在此基礎上完善對宏觀槓桿率的統計測算。

5、完善貨幣信貸統計,加強對宏觀調控和信貸政策的支持
。與時俱進完善貨幣信貸統計制度與宏觀調控總量指標,完善貨幣政策傳導和流動性創造過程的統計監測,促進宏觀調控、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編制普惠金融、綠色金融等重點領域的信貸政策統計數據,反映金融體系對國民經濟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信貸政策執行效果和支持力度。

6、以金融基礎設施為依託完善金融市場統計,為金融市場風險評估提供支撐。股票市場統計標準與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準相對標,實現對股票市場與其他市場數據主要關係的關聯監測。現階段,以債券市場統計為主要推進領域,完善債券統計制度,統計範圍覆蓋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商業銀行櫃檯及其他場所發行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的債務證券;統一債券統計分類、接口規範和報送規則,統計債券市場交易品種、交易工具、交易對手、交易價格等維度信息,覆蓋債券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並實現與金融機構統計、金融產品統計的有效關聯。

7、開展對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地方金融組織統計、互聯網金融機構統計等,填補統計空白。人民銀行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互聯網金融機構等的統計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開展其監管的地方金融組織統計,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金融信息共享機制。

三、銀保監會主導大事件剖析

(一)事件1:《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20180509)

1、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承兌申請人、貼現申請人註冊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判斷是否為跨省業務的依據;

2、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其交易對手營業場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判斷是否為跨省業務的依據。

3、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中國票據交易系統等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展跨省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電子化交易,並要求自《通知》印發之日起6個月後,停止開展跨省紙質票據交易

4、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擬開展或已開展相關業務的,應建立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實行嚴格授權管理,建立分支機構間的協同與控制機制等。

(二)事件2:《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20180504)

主要內容如下:

1、辦法已經將商業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全部納入,包括信貸及類信貸業務、交易類業務、表外業務、同業業務等,覆蓋相當全面。其中,對超過一級資本淨額2.5%以上的大額風險暴露尤其關注。

2、從豁免情況來看,商業銀行對利率債的投資、交易等(對象包括央行、中央政府、省級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以及政策性銀行發行的非次級債權)均在風險暴露方面不受約束。結合之前的流動性新規等,利率債的優勢在未來將更為明顯預計佔比將有所提升,配置價值加大,而信用債的擇時擇券顯得更為重要。

3、允許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產品和資產證券化產品不使用穿透方法

對於資產管理和資產證券化產品,辦法規定應使用穿透方法,將最終債務人作為交易對手,納入基礎資產的風險暴露。

(1)對於風險暴露小於一級資本淨額0.15%的基礎資產,如果銀行能夠證明不存在人為分割基礎資產規避穿透要求等監管套利行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將風險暴露計入產品本身,無需視為對匿名客戶的風險暴露。

(2)能夠證明確實無法識別基礎資產且不存在監管套利行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

第一,所有投資金額不小於一級資本淨額0.15%的產品,商業銀行應設置唯一的匿名客戶,並將其視同非同業單一客戶,將所有產品的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匿名客戶。

第二,單個投資金額小於一級資本淨額0.15%的產品,商業銀行應將產品本身作為交易對手,並視同非同業單一客戶,將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該客戶的風險暴露。

(3)如果商業銀行能夠證明發起人或管理人與基礎資產實現了破產隔離,可以不計算其附加風險暴露

4、匿名客戶達標過渡期延長至一年

相較於徵求意見稿的2018年底前達標,正式稿明確商業銀行應於2019年底前達到匿名客戶風險暴露集中度要求,相當於設置了一年的過渡期。

(三)事件3:《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20180504)

1、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2、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

3、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四)事件4:《關於放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9號,20180427)

主要內容為放開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與中資一致。具體業務包括:(1)為投保人擬定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2)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3)再保險經紀業務;(4)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諮詢服務;(5)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五)事件5:《關於進一步放寬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16號,20180427)

1、外國銀行分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依法開展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業務,無需獲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行政許可,應在開展業務後5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2、外資銀行開展前款業務,依法應獲得其他管理部門許可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前款規定的承銷政府債券,包括承銷外國政府在中國境內發行的債券。

3、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該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職責,在評估並確保中國境內其他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分行滿足條件的前提下,授權其開辦人民幣業務。經管理行授權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分行應依照法規規定完成人民幣業務籌備工作,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屬地派出機構報告後,方可經營人民幣業務。

4、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獲准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該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職責,在評估並確保中國境內其他擬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分行滿足條件的前提下,授權其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經管理行授權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分行應滿足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屬地派出機構報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權書以及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所需的材料後方可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5、外國銀行向中國境內分行撥付的營運資金合併計算。增設分行時,如合併計算的營運資金滿足最低限額及監管指標要求,該外國銀行可以授權中國境內分行按法規規定向增設分行撥付營運資金。

四、證監會主導大事件剖析

(一)事件1: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監管的通知》(20180511)

證監會曾在4月份先後制止了私募及期貨子公司參與場外期權業務的通道,這次新規的重點內容如下:

1、對證券公司參與場外期權交易實施分層管理,將證券公司分為一級交易商和二級交易商。經監管層認可,證券公司可以作為一級交易商,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開立場內個股對沖交易專用賬戶,直接開展對沖交易。經備案,證券公司可以作為二級交易商,通過與一級交易商開展衍生品交易進行個股風險對沖,不得自行或與非一級交易商開展場內個股對沖交易。二級交易商申請與一級交易商進行對沖時,一級交易商應當根據自身合約設計要求及標的範圍確定是否接受對沖交易,一級交易商拒絕接受的,二級交易商不得與客戶達成交易合約。

2、《通知》規定要求交易對手方應當是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專業機構投資者,並滿足以下條件:

(1)法人參與的,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金融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相關投資經驗。

(2)資產管理機構代表產品參與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且具備2年以上金融產品管理經驗。

(3)產品參與的,應當為合規設立的非結構化產品,規模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並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穿透後的委託人中,單一投資者在產品中權益超過20%的,應當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專業投資者的基本標準,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相關投資經驗;

第二,購買場外期權支付的期權費以及繳納的初始保證金合計不超過產品規模的30%。

(二)事件2:上交所發佈實施《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20180510)

1、管理人、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增信機構、託管人、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他參與機構和投資者應當按照本指引開展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管理工作,及時向報告資產支持證券風險管理中的重要情況。

2、管理人根據資產支持證券風險監測和分析結果,可將專項計劃初步劃分為正常類、關注類、風險類及違約類。

3、管理人應當於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向本所提交半年度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管理報告。5月31日前提交報告的報告期為前一年11月1日至當年4月30日;11月30日前提交報告的報告期為當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事件3:北京證監局提示債券市場風險(20180503-04)

北京證監局10日發佈消息稱,我國經濟正處於結構轉型期,經濟下行壓力短時間難以有效緩解,債券違約事件逐漸增多,特別是2018-2021年,公司債券市場將逐漸迎來償債和回售高峰,更要紮紮實實地佈局好信用風險防控的防線。

北京證監局債券監管實行功能監管與主體監管相結合的分工模式,運行3年下來,基本探索出了行之有效的監管模式,明確了“以中介機構為抓手、以風險防控為重點”的監管思路,形成了“重大事項一事一報、監管月報一月一期、首發談話和到期兌付談話一季一次、信用風險排查半年一期、自查及現場檢查年度推進”的監管框架。

(四)事件4:《存託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180504)

存託憑證是指由存託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1、存託憑證應當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存託憑證的交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2、存託人包括中證登及其子公司、銀行及券商。銀行擔任存託人的資質由證監會會同銀監會規定,券商擔任存託人的條件由證監會規定。託管人可以是境外金融機構,並簽訂託管協議。

3、申請存託憑證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採用保薦+承銷的方式發行,對於以非新增基礎證券為基礎的存託憑證的情況除外。

4、對存託憑證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可以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

5、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不得通過發行存託憑證在境內重組上市。

(五)事件5:《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180504)

1、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界定為單一或有關聯關係的多個境外股東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間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權的期貨公司。

2、境外股東須為金融機構,且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3、要求境外投資者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轉為直接持股,但對通過境內證券公司間接持有期貨公司股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

4、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所有高級管理人員須在境內實地履職,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高級管理人員數量不得低於高級管理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六)事件6:《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徵求意見稿)》(20180504)

重要內容如下:

1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活動中,不得向公職人員、客戶、潛在客戶或者其他利益關係人輸送不正當利益,包括提供禮金、禮品、房產、汽車、有價證券、股權、佣金返還等。

2、強調不得干擾或唆使、協助他人干擾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工作。禁止在項目承攬、承做、定價、發行配售等投行業務開展過程中通過不正當方式進行利益輸送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事件7:《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20180428)

1、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權益的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基金管理公司對境外投資者進一步開放,允許外資持股比例達到51%,不涉及對現有規則的修改。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已可根據法律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和相關服務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新設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材料。

2、目前,符合條件的內資主體可依法受讓證券公司股權,亦可參股合資證券公司設立。

(八)事件8:《關於推進住房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20180425)

1、明確住房租賃ABS基本條件:(1)物業已建成並權屬清晰,工程建設質量及安全標準符合相關要求,已按規定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相關手續;(2)物業正常運營且產生持續、穩定的現金流;(3)原始權益人公司治理健全且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

2、優先支持區域:(1)大中型城市、雄安新區等國家政策重點支持區域;(2)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城市。

3、ABS政策支持:(1)支持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租賃住房,並通過ABS方式盤活資產。(2)支持住房租賃企業依法依規將閒置的商業辦公用房等改建為租賃住房並開展ABS。(3)優先支持項目運營良好的發起人(原始權益人)開展住房租賃ABS。

(4)支持以不動產物業作為底層資產的權益類ABS,試點發行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5)對於在租賃住房用地上建設的房屋,允許轉讓或抵押給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特殊目的載體用於開展ABS。

4、流程優化:(1)優化住房租賃ABS審核程序。(2)房地產估價機構應以收益法作為最主要的評估方法,嚴格按照房地產ABS物業評估有關規定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3)明確申請、受理、審核、發行的程序,並對開展住房租賃證券化中涉及的租賃住房建設驗收、備案、交易等程序進行優化,建立綠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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