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如果老人去世了,農村的土地是否可由子女繼承,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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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越來越成為稀缺資源的今天,人們對農村土地問題也越來越關心,那麼老人去世後,農村土地是否可以子女繼承?



其實用繼承這個詞是不確切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我國農村土地屬於國家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農民承包和使用,現在已經是第二輪土地承包期了,期限為30年,承包原則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那麼土地確權以後也是這樣。

老人去世後,子女使用土地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還沒分戶口的,即為同一家庭成員,老人去世後,子女是可以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和土地使用經營權的。

第二種:分了戶口的情況,老人去世後,土地是要歸集體所有的,會被集體收回。由於現在農村普遍都默認老人去時候都由子女繼承,包括宅基地和土地。所以一般的情況,村集體不會把土地沒收,而是由子女繼續使用和承包。如果是孤寡老人,沒有子女的情況,那麼宅基地和土地是被集體收回的。



最後,不管是以上哪種情況,老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子,女子是有權繼承和擁有的,這屬於個人私有財產,國家沒權利剝奪。但是分了戶口的情況就是等老人的房子倒塌,不能住人了,那麼宅基地和土地是被集體收回的哦!

以上就是關於這個問題的看法,希望能幫助到您,如有疑問,歡迎下方留言!喜歡就加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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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人去世了,農村的土地是否可由子女繼承,為什麼呢?

隨著2018年的土地政策發生變動以來,土地的確權成為農民朋友非常關心的問題之一,因為這關係到每位農民朋友的切身利益。而對於這塊土地能否享有繼承的權利,這還得從土地的類型與獲取方式來進行判斷。

在這次以家庭為單位確權承包下來的耕地是沒有繼承權的,其土地歸集體所有。只要戶上有人就可以繼續耕種這塊土地,這塊土地不會因為戶口上人口的變化而增減,但如果戶口本上已無所有關係人存在,其子女單獨立戶後,其耕地將被收回重新發放承包,但這耕地在重新承包前所產生的所有收益歸子女所有。如果子女戶口還在農村,又沒有分到土地的話,其父母承包過的耕地,子女享有優先承包的權利。如果是以拍賣等方式承包下來的耕地,只要在承包期限內,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這塊耕地,並享有其經濟收益,這與家庭確權承包下來的耕地是完全不一樣的。

而除此之外的林地承包是享有一定的繼承權的,只要在所承包的時間範圍內,其林地與林地上所產生的一切經濟收益都貴繼承人所有,這與拍賣下來的耕地有雷同之處。此外還有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從法律上來說,宅基地是不存在繼承這一說法的,但其土地上的房屋是享有一定繼承的權利,所以建議子女在達到申請條件之時就去申請使用權,方便房屋的繼續使用。如戶上沒有人,或沒有達到申請條件的情況下,在房屋倒塌之後,土地將會被收回。

土地關係到每個農民的切身利益,無論你是以上哪種情況,產生了任何的問題,建議您諮詢相關的機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還有不明白的地方,也歡迎你下方評論與我們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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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土地資源本來就很珍貴,近兩年各地農村通過土地確權後,特別是允許農村土地自由流轉、入股、租賃後,農村土地的價值越來越高,農民都把承包的土地視為命根子、香餑餑。

那麼,如果承包土地的老人去世後,農村的土地是否可以由子女繼承呢?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解答:

第一、因為農村的土地承包期限是三十年,《農村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在承包期內,土地管理實行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發包方不得以子女上學、參軍、進城創業、出嫁或老人死亡等為由,隨意收回農戶承包期內的承包土地。也就是說,僅管老人去世了,但其一個戶口本上的其他子女還在,其他子女擁有繼承老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第二、農村的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戶中的“戶"為單位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如果老人與其他子女不在一個戶口本上,是以獨立的戶頭承包土地的,當老人去世後,他原來的.家庭就成了土地消亡戶。在這種情況下,當老人去世後,其他擁有名下承包土地的子女如果再繼承老人名下的承包地,對其他村民來講就有失公平。所以,土地消亡戶老人名下的承包地其他子女無權繼承,應當由發包方收回,作為村集體的機動土地,流轉給其他沒有土地的村民承包經營。

由此可見,如果老人去世,其承包的土地是否可由子女繼承,不同的情況應該區別對待。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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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這個“繼承”,實際意思知道,但表述上並不規範。關於土地繼承,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是這麼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從這裡可以看出,如果是林地和通過拍賣等形式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內,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這個有法律依據。

但是同時,你已經確權的耕地,是落到農戶戶頭上的,這個戶頭上只要有人,這個地就不會少半畝,仍然由這一戶耕種;國家已經明確了土地延包政策,在第二輪承包結束之後,再延包30年。所以老人去逝,不影響本戶本家耕地的使用權,可以繼續耕種,談不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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