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0 楊志窮困潦倒為啥只敢賣刀?原來大宋販賣槍矛盔甲要給你顏色瞧瞧


楊志窮困潦倒為啥只敢賣刀?原來大宋販賣槍矛盔甲要給你顏色瞧瞧

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滸傳》


楊志窮困潦倒為啥只敢賣刀?原來大宋販賣槍矛盔甲要給你顏色瞧瞧

連環畫中的楊志賣刀


膾炙人口、家喻戶曉的“楊志賣刀”, 道盡了英雄窮途末路的辛酸和悲涼,無疑是《水滸傳》中頗值得推敲和玩味的重要章節和點睛之筆。

作為北宋堂堂將門之後,“楊家槍”的嫡傳子孫,瓜友客觀揣測,楊志手中可賣的肯定不止區區一把“祖傳寶刀”,應該還有祖傳寶槍長矛、明盔亮甲等值錢東東。

可為啥,在窮困潦倒、流浪街頭之際,渾身武藝的楊志只敢捧著一把祖傳寶刀沿街叫賣?這其中又有何不為人知的隱情種種呢?

在客店裡又住幾日,盤纏使盡了。楊志尋思道:“卻是怎地好?……”當日將了寶刀,插了草標兒,上市去賣。(《水滸傳》第十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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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為啥只能被作者安排為“賣刀”?

細心的讀者不難發現,《水滸傳》中無論是“楊志賣刀”還是“林沖買刀”,甚至武松大鬧飛雲浦“以一敵六”到血濺鴛鴦樓等英雄好漢個人的恩怨情仇、精彩打鬥,都是一把出神入化、上下翻飛的大刀在扮演“主角”,絕沒有出現槍矛、長槊、鐵戟、盔甲、神臂弓等北宋政府明文規定的其它管制“禁兵器”。

《水滸傳》作者施耐庵所在的元末明初,其實距離宋朝也僅有區區90餘年,作為一個博聞強記、學富五車的學者大咖,他絕不可能對宋朝政府有關兵器管控規定一無所知,鬧出類似“畫蛇添足、濫竽充數”般的幼稚笑話。

960年建國肇始的大宋王朝,雖說制定了“重文抑武”的基本國策,但是從五代十國軍閥混戰亂世中脫穎而出、結束分裂割據混亂局面的宋朝馬上皇帝,深知“民間武器管控”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性。

北宋建隆四年(公元963年),隨著《宋刑統》的頒佈實施,對民間武器的管控開始以文字的形式明確起來。

宋代法律規定,民間百姓只可以合法擁有“弓、箭、刀、楯、短矛”五種殺傷力有限的普通武器。嚴禁私人制造、交易、保存以上五種普通武器之外的“禁兵器”(管制武器)。

“此上五事(弓、箭、刀、楯、短矛),私家所有。”(《宋刑統》)

對五種合法武器之外的“禁兵器”,無論持有、製造、買賣交易都要被處以刑罰,嚴肅追責。具體如下:

一、《宋刑統》明確規定:“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謂非弓、箭、刀、楯、短矛者)”。

二、進攻性的弩(矛)和防禦性的盔甲也都在管制嚴禁之列。

“弩一張(罪)加二等”,甲一張及弩三張,流兩千裡,甲三領及弩五張絞(刑)。”對非法持有長矛者可處以一年半的徒刑。

三、對私人制造管制武器(禁兵器)處罰更重,一律罪加一等。“未造成者,減二等。”

四、“盜竊武器”更為彼時大宋的國法所不容。

《宋刑統》同時規定:“諸盜禁兵器者,徒二年,甲弩者,流二千里。若盜罪輕,同私有法。盜餘兵器及旌旗、幡幟者,杖九十。若盜守衛宮殿兵器者,各加一等。”

還是以“賣刀楊志”這位職場不順的倒黴老兄為案例,倘若他膽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在市場上出售祖傳“楊家槍”,將會被毫不客氣地判處1.5年有期徒刑;如果私下售賣祖傳盔甲,將會被流放2000裡外。估計不是弄到西北勞改農場仿效“蘇武牧羊”,就是命喪心狠手辣、駭人聽聞的沙門島牢頭之黑手,餵了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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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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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上街頭賣刀,為何在宋朝並非上策之選?

其實,按宋律規定,作為破落的將門之後(抑或是軍戶),“軍屬之家”楊志手中倘若存有祖傳留下的槍矛、盔甲等進攻防禦性頗強的管制武器,離開體制後,唯一正確的做法是,只能定向交由有司部門出錢回購,絕不允許個人私下交易。

例如神宗年間宋朝與西夏交戰頻繁,多有戰爭中潰散、逃遁的土兵,倉皇之際,為了換取衣食生存私下出賣手中官府配發的管制武器。

元豐六年(公元1083年),宋神宗下詔:“聞鄘延諸州昨走散兵卒,帶官器械,私易於民間。委轉運司立限首納,量支價錢,即限滿藏匿,依私有禁兵器告賞法。”(《續資治通鑑長編》)

為消除這些“禁兵器”流入民間隱患,避免被類似嘯聚山林、與朝廷作對的“梁山好漢”利用,宋神宗想了個好辦法,直接命令陝西轉運司專門負責收繳流入民間的散落武器,具體辦法是指派有司花錢回購。期滿仍藏匿者,按私有“禁兵器”法從嚴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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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大鬧飛雲浦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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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賣刀,即使不與地痞牛二交鋒惹禍,也潛伏著一些不可抗拒的風險。

依據宋朝法律規定,楊志賣的這把祖傳寶刀,在理論上是合法的,可是私下在市場上交易買賣,如果被別有用心的人獲得,其實也面臨著一些不可預知的潛在風險。

譬如,這把不排除有特殊標誌(楊家名字)的祖傳寶刀,被用於“武裝販賣茶葉、食鹽等國家專營物資的犯罪團伙”。

宋律又規定,武裝販賣茶、鹽等禁榷物資者,其所有武器一律按“禁兵器”對待。

“諸販私茶、鹽榷禁者將有刃器、仗隨行,以私有禁兵器論”;“諸私有禁兵器,論如律”。 (宋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

你看看,這祖傳寶刀原為私人合法持有的武器,一旦不慎捲入這個非法事件中,“沾血帶腥”儼然就成為非法的兇器。況且凡是能夠抵禦、反抗官兵捕捉的器物包括槍及紙甲都屬於“禁兵器”。對持兵器護送他人販賣私有榷貨者,與其同罪,連同被護送者達到三人即按結集徒黨法一併治罪。

“諸持仗裹送人販私有榷貨者,與同罪,許人捕。通販者及三人,依結集徒黨法。” (《慶元條法事類》)

宋朝刑律的補充規定,無非是想以此來從重、從快打擊武裝販賣禁榷物資的非法團伙,真是用心良苦,生怕百密一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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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賣刀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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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徽宗時楊志賣刀合法,卻不見得宋朝賣刀行為都合法。

假如楊志賣刀的歷史時針撥到了南宋中期,買賣私人曾經合法擁有的武器,包括楊志手中的祖傳寶刀,也往往屬於違法、違禁行為。

對大多數地區而言,既然可以擁有合法武器,市場也就可以自由買賣。然而,到了南宋中期,隨著形勢變化,宋朝政府開始下令,對曾經合法的“楊志賣刀”等行為予以嚴格管制。

隆興二年(公元1164年),部分地區開始禁止販運武器。

據知賀州秦籲言:“贛、吉、全、道、賀州及靜江府居民,常往來南州等處興販物貨,其間多有打造兵器出界貨賣者。乞行下諸州縣巡尉及津務鎮場,嚴行禁止。如遇商人有夾帶兵器,並拘沒入官。”從之。(《宋會要輯稿·刑法》)

從某種意義上講,《水滸傳》中的點睛之筆、傳奇一幕的“楊志賣刀”,如同窺一斑可知全豹的北宋武器管控“萬花筒”,人們既可以一探宋王朝“重文抑武”的諸多微妙細節,也可以從中領悟施耐庵老爺子史學知識之豐富和佈局謀篇的良苦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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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賣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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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的水泊梁山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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