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欠款人法院開庭不露面,法院打電話不接,找不到人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梅碧巧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所以不用擔心被告找不到,官司沒法打。

對方無正當理由不出現在法庭,法官仍然會進行判決。在判決的法定期限內,對方未清償債務的,勝訴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後,被執行人可執行的財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的,法院可以下達中止執行的裁定,執行申請人無論什麼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了可執行的財產即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對於執行不能的案件,終結執行,終本執行的案件,可以申請法院救助金。

對於老賴,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被劃為“老賴”

後,日常生活會受到各種限制:出行不得坐高鐵飛機,子女不得讀私立學校,不得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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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天下


欠款人法院開庭不露面,法院打電話不接,找不到人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中非常常見。

根據個人認識,簡單回答如下。

1、被告不露面,法院怎麼辦。

對於法院來說,這種情況不難處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法院經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所謂合法傳喚,一般就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被告送達開庭傳票。包括電話通知、郵政EMS郵寄以及上門通知等。上述通知都不能送達的,最後的方法是公告送達,也就是在《人民法院報》或者省一級法制報的法院公告欄刊登開庭公告,公告刊登後兩個月視為送達。也就是說,被告躲避法院傳喚,除了給法院增加麻煩,拖延兩三個月的時間,實際上並不能阻止開庭。當然了,法院的所有送達措施,法官都會在案卷中進行詳細登記,以免將來被告反咬一口可以進行查對。


2、被告不到庭,法官怎麼辦。

送達程序走完後,後邊就可以開庭。如果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法庭可以缺席判決。所謂缺席判決,並不是法官不問青紅皂白,一律判原告勝訴,而是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如果原告提供的證據支持其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會判原告勝訴。如果原告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缺乏必要的證據支持,會駁回原告起訴。缺席判決,被告喪失了辯解質證的機會,因此這樣實際上對被告是很不利的。

3、被告不到庭,原告怎麼辦。

被告不到庭,實際上表明瞭被告很可能是不理會原告的訴訟,鐵了心當老賴。因此作為原告,應當多方面努力。

如果被告不露面但尚有財產,應當儘量做訴前財產保全,以免將來判了以後無法執行。

如果被告沒有財產,判決生效後兩年內應當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對被告該用的措施都要用足,例如上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這樣被告及時不履行、不露面,但是對生活也會有很大影響。

如果判決生效後被告拒不履行,有證據證明被告有轉移財產或有其他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行為,可以要求法院以拒執罪移送公安依法處理。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在辦理案件,也一直在協助執行。 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你:只要你的被告是明確的,並且符合法院的立案標準的,被告找不到也沒什麼影響,普通的送達方式雖然不能用了,但是可以走公告程序,這個需要公告期且需要繳納公告費用的,然後法院會缺席判決。拿到生效判決後,你即可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階段找不到人,依然不影響執行。接下來我會根據辦案經驗及司法實踐,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您一一解憂釋疑。


首先,起訴一個人,你必須得被告明確,被告不明確,你的案子都不可能給你立。什麼叫被告明確呢,最起碼的你得知道他的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這兩個地方的其中一個,如果兩個都不知道,那麼就屬於被告不明確。有沒有身份證號碼不影響你立案,關鍵就是這個人能不能確定地址。

其次,立案了以後,辦理到你這個案件時,法院會向這個人送達文書手續等,這個時候由於被告找不見,或者不接電話等等,那麼普通的送達程序肯定不奏效了,只能走公告程序。公告送達需要去開一張下落不明的介紹信,並且交納公告費,大概五百多,然後公告期間是兩三個月,上報紙通知對方這個案子的事項。公告期滿,開庭未來,缺席判決。


最後,案件拿到勝訴判決後,等待生效,你就可以據此申請執行,執行期間,找不到人只是說拘留不能了,但其他的執行手段沒有受到阻礙,依然可以查控他的財產,如果查無財產,案件就會進入終本,對方一樣會被列為失信人,上黑名單,對其子女也間接有影響。

我是法律解憂君,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有問題的及時提問,我會一一回復,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的支持,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憂君


這個問題一看就知道是不懂的人提的一個外行的問題。

經濟糾紛問題,搞到法院,法院受理後,是會發傳票給被告的。如果被告聯繫不上,法院會想盡一切辦法,聯繫上被告,如果實在聯繫不上,法院會在被告戶籍所在地的公眾場所,公告。

假如,開庭日,被告還是不出現。那是天大的好事。法官會作為缺席審判處理。那你的訴狀請求,就沒人來和你辯論了,你說多少,就多少,只要你有證據支持。

過了判決書的還款日,被告沒有歸還欠款,你就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到了執行庭階段,你就好辦多了。法官可以對被告進行布控。

天羅地網,他逃到哪裡去?

不懂這個的,可以參考。

悟空問答裡很好問題都是外行問題,不是有問者親自發問。

回答者也是不懂實際,在哪裡,照本宣科,亂講一通,誤人子弟。

多看董哥問答,走正確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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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哥聊債務


1、找不到人不要緊張,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對傳票和判決書進行公告送達,你只需要繳納560元的公告費就可以了

公告的期間為:法院公告送達時為60天,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

公告送達與採用其他送達方式送達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讓受送達人獲悉法院送達的公告內容。結合民訴法對公告送達的立法精神及相應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所在法庭的一般做法是:

1、對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若知受送達人活動在特定的區域的,在該區域主要的公共場所採取張帖公告,若無法知道受送達人活動區域的,可通過省級以上的報紙公告。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親戚朋友聚居地張貼公告,或者採取報紙公告。

3、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總之,選擇最有利的公告送達方式,最大限度地把訴訟文書實際傳送給被送達人,才能實現公告送達的目的。

2、公告送達之後,可以開庭,缺席審理,然後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判決,然後再公告送達判決書,程序與送達傳票一致。

3、判決生效之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可以查封對方的銀行賬號,或者名下其他財產比如房產,車輛或者股票等。

4、如果上述方式都用盡仍然不能獲得賠償款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據你方的申請,將對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法院會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並限制高消費,具體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無法取得銀行貸款(包括辦理信用卡)。

不能乘坐火車軟臥、動車二等座以上座位及高鐵座位。

不能乘坐飛機。

不得乘坐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不能出國。

不能去高檔消費場所消費(如賓館、酒店、高爾夫、高級娛樂場所等)。

不得參與政府招標競標。

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不得旅遊、度假;

不得讓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不得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劉秀章律師說法


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把欠款人稱作“老賴”!在這些欠款人成為“老賴”之前,都要經歷一個“躲債”的過程。所以,他們明知道人家已經把他訴訟到法院了,就是“假裝”不知道,甚至把已經郵寄到家裡的起訴書、傳票、舉證通知書通過快遞給“退”回了人民法院。因為欠款人心裡都“有數”:反正到法院和不出庭的判決結果都是一樣的,就是讓自己還錢。於是拒絕出庭。面對這些不出庭的欠款人,法院一般採用以下的送達方式:1、電話通知;2、直接登門送達;3、郵寄送達;如果這些途徑都走不通時,就只有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公告了,叫做公告送達。無論是哪一種途徑,都能保證判決順利執行,這有利於更好的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陳律12


我是在法言法,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被告在開庭之日沒有出庭應訴的情況時有發生,作為不經常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來說,認為被告不出庭應訴,有可能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實現,其實,此種事情大可不必擔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被告即欠款人開庭之日沒有到庭應訴的,作為主審法官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二、對原告訴訟權利的影響及應對

此種情況,對原告勝訴權幾乎沒有影響,因被告沒有出庭,在原告證據充分的情況下,被告相當於放棄了答辯的權利也放棄了調解的權利,實踐中會默認被告完全認同原告訴求,因此,主審法官在查明事實後,可能當庭宣判,閉庭後,會及時製作判決書。

原告此時,無需做任何事情,配合法庭完成庭審工作即可。

題外話

因欠款人不積極主動應訴,可以大概判斷,其對債務的履行持有消極態度,因此,建議原告在判決書生效後及時向法院申請執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我是在法言法,歡迎評論、關注和轉發。


守望希望2020


欠款人法院開庭不露面,法院打電話不接,找不到人。這對於民間借貸糾紛來說,實屬常見的情況。

既然已經進入到訴訟程序,法院自然會根據規定走程序即可。被告不來,那按程序缺席審理便是。一般來說,被告缺席,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從這方面來說,對於原告是更加有利的才對。當然,因為被告缺席,無法通過被告自認的方式確認案件事實,所以作為原告應當對案件事實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應當盡到更高的證明標準。若是原告的舉證存在證據不足,那這個就會相對麻煩點。

另外,及時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凍結、查封、扣押被告名下銀行賬戶、房產、車輛等財產,防止被告轉移財產,保障將來判決能夠得到執行。從目的來說,只要能夠拿到錢就行了,至於被告來不來,這個其實並不重要。


葉律師


只能申請強制執行,這個要很久才能執行,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後面老闆跑了,沒拿到工資,只能申請法院仲裁,兩年後法院發會一份文件。因為被執行人名下沒有房,沒有車,也沒有存款,不能繼續執行,完事!!


卡百益華南地區團隊長


只要你有證據去法院起訴,無論被告出不出庭,都不影響法院的判決。

不過你去起訴,如果找不到被告的情況下。法院會下達公告。這個公告費是由你出。等官司勝訴以後,這個錢會算在被執行人身上。也包括訴訟費。

其實在某種意義上來說,被告人不出面更有利於原告。只是法院要下達公告,可能要等上一段時間。

分享一個親身的經歷。

一個朋友在我這裡借了錢,只有一張借據。和一張身份證照片。到了還款日期。玩起了失蹤,猶如人間蒸發,把我所有的聯繫方式通通拉黑。

無奈的情況下,只能通過法院來進行解決。剛起訴進入協調程序,法院給他打的電話也接過兩次。說是答應分期付款,願意到法院進行協調。

可是協調法官給他約了幾次,讓他到法院進行協調,始終沒有露面。協調法官建議我走司法程序。

從起訴到判決,被執行人始終沒有露面,中間還給他下達了公告。不過這並不影響法院的判決,必定借條就是鐵證。

直到最後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也沒有查到被執行人名下有任何的財產。最後法院還下了,終結本次執行通知書,

就這樣一轉眼兩年多過去了,不過我算是幸運的。就在今年的4月份,法院給我恢復了執行,並對被執行人進行了布控。

也正是因為這次布控。被執行人在開車經過檢查站的時候,被交警抓獲並移交給法院。我也順利的拿到了全部的欠款和一筆不小的利息。還有延遲金,

所以不要擔心借款人跑。就怕他年老體衰又無資產。何況現在的信用體制也逐漸的完善。幾乎各個方面都要實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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