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我是賣方,房產證還未辦理,收了定金8w,想違約,願意賠對方20w違約金,可以不賣嘛?

AnitaSong


買賣雙方既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各方均應秉承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否則將有違契約精神且不利於商業交易的促進。但如果賣方執意要違約(從問題的描述來看,賣方的違約有自己合理的理由)並且願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也不是不可以。

對於違約責任如何承擔,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考慮:

1、如果雙方對違約責任如何承擔有約定,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鑑於雙方已約定違約金為20W,那麼正常賣方只要按照約定向買方支付20W違約金即可。

2、對於買方提出的補差價的問題,通常發生在雙方對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無約定的情況。此種情況下,需要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與買賣合同成交價確定房屋漲價損失;若無類似房屋,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漲價損失。

對於賣方此時違約面臨的問題,筆者建議根據房屋的市場漲價與違約金的差額大小,可從分別採取如下行動:

1、如果違約金20W低於房屋的市場漲價,那麼賣方可以書面發函給買方表明自己希望與對方解除買賣合同的意向及其理由,並說明如果合同解除,賣方願意及時支付20W違約金的事實。

2、如果違約金20W過分高於房屋的市場漲價,且對方堅持要起訴,那麼賣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將違約金予以調整。對於“過分高於”的標準,實踐中違約金超過了市場漲價30%即認為過高。

綜上,賣方此時如能通過與買方溝通,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並支付違約金當然再好不過;但如果買方堅持要起訴,賣方只要積極應訴,也能維護好自身的權利。


唐莉律師


通過一個案例來看一下你的這個問題。

案例:

購房人陳女士是廈門市民,家住海滄區。2016年1月,她通過中介看中海滄區一花園小區的一套房子,雙方談好房屋總價為380萬元。同年1月23日,陳女士與賣家老林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約定老林將夫妻共有的這套房屋以380萬元的價格出售。隨後,陳女士共支付了50多萬元給賣家,用於償還按揭貸款。

2016年4月16日,賣家老林反悔了,他向陳女士出具函件,交易期間房價波動較大,無法及時收到房款再換購房產,他願意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為此,陳女士將賣家老林告上法庭,並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老林賠償房屋差價損失120多萬元。幾個月過去,房價飛漲。經鑑定機構評估,以2016年5月18日作為評估基準日,這套房產的市場價已經高達508萬元,單價為24302元/平方米。

法院認為,陳女士在此期間起訴主張權利屬合理期間。在此情況下,陳女士要求老林支付評估的市場價格,與合同約定的成交價差價損失120多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法院的判決結果也承載著倡導誠實信用的價值導向,法院亦認為,守約方的合法權益應予以保護。故一審最終判決要求賣家賠償128萬多元差價。


雖然這個案例中雙方並沒有約定違約金,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守約方損失的時候,守約方可以要求增加違約金,增加後的數額不可以超過實際損失,所以像你這種情況,如果打算違約,買方可以要求增加違約金,最高也就是對方要求的上漲差價。

近年來由於我國房價上漲過快,由此所造成的房屋買賣糾紛案件數量也是大大增加,這方面的法律問題也受到我國司法部門的重視,未解決此類糾紛高發的情況,最高院更是頒佈了多部司法解釋對此類案件進行指導處理。


東友律師團


你這個人見利忘義,鑽錢眼裡,人品挺差的,以後你不混社會了?以後誰敢和你打交道呀,像這種人,誰都該躲得遠遠的。

賣房子,辦辦房產證期間,房子漲價,就不想賣了,想法很好,但是暴露人品。你的想法很簡單,我就當王八蛋違約了,賠償就是了,事實上可能不會這麼簡單,你王八蛋也當了,但錢卻不一定算計到,你的如意算盤會落空。

你想的好,定金8萬,我違約賠20萬,從違約角度,這麼賠倒也沒啥,只是,如果這個房子漲到百八十萬,那麼誰跟這些錢有仇呢,你愛錢,買房也不仇錢呀,這就需要君子愛錢,取之有道了。

買房者說的很明確,要是違反合同,那就賠償房子差價,這對買方最佳選擇,這就不是20萬的事情了,估計是幾個20萬了,買方提出這個方案,賣方也很難答應,這時主動權還是在買方,因為有合同在手,可以上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現在的司法案例,法院是會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這樣的話,賣方就是光屁股拉碾子磕摻一圈了。打不著狐狸還惹一身騷。


韓東言


人無信則不立,你若違反誠信原則,畢將付出沉重法律代價,小編認為,題主違約舉動,付出的代價應該不止20萬!

我們先看幾個房價上漲毀約不賣的宣判案例:

1、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動遷安置房賣方惡意違約,而引發的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二審判決雙方合同解除,因房屋漲價而惡意毀約的賣方賠償買方違約金160萬元。

這起官司中,原被告雙方2016年以205萬元價格簽訂一個動遷安置房買賣合同,原告支付60萬首付款。此後看到房價一直上漲被告變毀約,房子不賣了!一怒之下買方將其告上法庭。

經法院調查,評估機構對該房屋市場價評估價為428萬元,溢價223萬元,經過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判被告需支付原告違約金160萬元。

2、2017年10月,南京的唐女士看中一套價值290萬的房子,雙方簽下買賣合同後,唐女士支付了定金20萬,一個月後,賣家電話通知唐女士房子不賣了。唐女士通過中介一核實,原來賣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後,賣方又在其他中介掛盤,加價至340萬售出,並迅速辦理過戶。

  憤怒的唐女士將賣方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決:以實際售價330萬減去賣家與唐女士的簽約價290萬之差,賣方向唐女士賠償約50萬元。

其實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尤其近幾年因為房價上漲過快,導致不少二手房“毀約族”:原本簽訂好的合同,因為上漲的價值高於違約金,不少人就以各種理由不賣房或者要求買家臨時加價。

逐利是人的本性,站在你的角度,你是有理的。但法律可不這麼認為!


在盛廷律師接觸的類似官司中,有些賣方表示“我同意支付合同約定的雙倍違約金,我有權解除合同!”

這個想法是錯誤的,按《合同法》規定,違約方是沒這個權利的,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守約方有權選擇是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追究違約責任。

並且,按照正常的社會公序良俗,房價上漲你想違約不賣房,有違誠信的交易原則,也給買房一方造成了損失,若買房方向法院起訴,可以選擇要求你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將房產過戶;也可以選擇要求你補償房屋上漲的市場差價,然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買房方的訴求有理有據,有很大可能會被法院支持。


因此,類似題主這樣的毀約賣家,你付出的代價肯定不止這20萬違約金,希望你好自為之吧……

同樣,盛廷律師給大家支兩招招,以對付那些不誠信的賣家:

1、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中可加重違約責任,比如高金額的定金,只要不超過房款的20%即可,一旦對方悔約就付出巨大經濟代價。

2、將手續的經辦時間、經辦主體予以明確,以免無限期拖延或責任不明。

3、如果賣家悔約,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買家要注意收集、保留賣家悔約的證據,及時將其訴至法院,不要耽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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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賣方可以選擇違約不賣,需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買方未到約定時間,可以選擇不出面解決問題。

1、違約金的支付方式。

(1)按合同違約條款,也就是合同中約定的20萬,買賣雙方都接受就可以,(2)看雙方最後的協商結果,若是20萬的違約金買方不接受,想要在加點,那麼就看最終的協商結果,(3)走法律程序,法律支持實際損失的最高不超過30%(定金、總房款,購房期間實際漲價部分等等,買方的具體實際損失,以最終判決為準!)。

2、還沒到時間,作為買方不出面解決問題也很正常。

從補充描述上來看,該處房產辦證時間:為2018年四五月的時候才能辦房產證,合同中約定的時間估計也是辦證後的時間,所以買方不出面解決問題也很正常。買方的心理肯定也不爽,耗著等到時候,看具體違約金的賠付情況,萬一到2018年四五月份的時候房價又翻了一番,那麼賠付的違約金可能就不止這麼多了。

3、契約精神。

雖然在房產買賣中,由於房價快速的上漲,房產交易違約現象頻發。在這一案例中,賣方願意賠償合同約定的20萬,說明房價上漲的部分最基本也值這個20萬了,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沒有違約就沒有違約責任,尊重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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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房知道


這都是房價上漲所引起的賣方心態,原來訂的合同,後來房價上漲了,甚至上漲的價值超過了合同違約金。所以大多數賣方寧願毀約,賠償違約金,也不願意賣房了。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並不少見,說穿了就是一種利益驅使和不誠信造成的。



對於這種情況,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賣方可以不賣房屋,也就是說,賣方可以不履行合同,但是應當承擔對方的經濟損失。

一、收了定金8萬元,按照定金罰則應當雙倍返還。

二、合同約定違約金20萬元,應當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但是不知道和對方約定沒約定?這20萬的違約金,其中就包括定金部分。如果包括定金部分,那麼總的違約金也就是20萬元;如果不包括定金部分,除了雙倍返還定金外,另外還應當承擔20萬元的違約金。這就看合同的約定了。

三、買方要求賣方承擔上漲部分的差價也是合理合法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損失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實際損失和訂合同時所簽訂的預期利益。

所以,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後來房租漲價了,可以不賣。但是應當賠償買方因買賣房屋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這樣才能夠顯得公平。


法重情深


按道理說,定金就是合同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賣方如果違約,只需將買方定金退還,再賠付買方與定金相同的款項即可。如果買方違約,放棄定金即可。

不知道你們說的20萬違約金是口頭協議還是書面協議,如果僅僅是口頭協議,你只要不承認,也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是書面協議,就按協議辦理即可。

因為買方僅僅付了定金,說明買賣協議並未完全履行,你並不需要承擔對方的其它損失,最多按協議付對方20萬元,其它訴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愛河北人


可以不賣,承擔違約金即可。但是具體的違約金多少,還需要法院判決,可能會超出20萬。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首先從題主的描述看,題主並非是見房價漲了就惡意毀約。題主確有難處。房屋買賣一般雙方協商好了就可以解除,這是基礎。

其二一般的定金約定,題主作為賣家,收了八萬定金。如果不願意賣了,那就退八付八,付出16萬完事。既然題主同意出20萬 那也是合理的

其三至於對方主張的要求賠付房價上漲的損失合不合理?既往的判例中,確有法院判決違約的賣家承擔買家再次買房多付出的成本。但那些案例中,買家往往已經交了首付、辦了貸款,付出了相當多的代價。題目買家就交了八萬定金,尚未付首付,法院一般會認為買家承擔的義務也不多,按照房屋總價賠償買家差價並不合理。所以建議題主不用怕,如果買家不同意20萬,索性等他去法院起訴你吧。


律師獨角獸


按照你的情形,如果對方堅持上訴,你需要賠償對方損失。

房屋買賣違約,法律規定,有過錯方要賠償,無過錯方損失。

根據你的情形,你需要賠付對方,房子漲後差價,以不影響他資產損失。從法律上講,對方協議,交過定金以後,房子就是他的,漲價,掉進都是對方的,如果你毀約,房子漲價,你需要賠償漲價部分,確保他財產不受損失。

如果他毀約,房子掉進,要賠償你房子掉價時候損失,

法律是公正的。

至於協議賠償20萬,他可以以協議不當起訴,在威脅,或者不合法協議條款無效。

最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判決對你不利。

誠信人生,遵規守約。


石軒木屋7


合同一經簽訂就無法更改,要麼履約,要麼按照合同支付違約金或雙倍定金。你如果願意支付20萬違約金,可以不用再賣房子,這是你違約的代價。不過有可能還要支付這套房因房價上漲給對方帶來的損失。因為法律還規定,因為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高於違約金的話,對方是可以要求賠償實際損失的。

我不支持你違約,做人就要重信守約,不能因為房價上漲你就不賣了。同時,如果對方要求賠償實際損失,你可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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