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保險避債與債務隔離:買了保險,欠的債不用還了嗎?

保險避債與債務隔離:買了保險,欠的債不用還了嗎?

保險能避債是眾所周知的,也是常用的營銷理念。“保險避債”的理論基礎是《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那麼如果我欠下鉅額債務,此時把手中的資產全部變為保單,給孩子或者配偶買成保險,通過保險合同的方式,把資產歸屬權轉移給被保險人,那麼是不是就能做到“避債”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社會公理也不會允許這種事情發生,因為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如果這樣可以規避掉債務,並且得到法院的支持,就是最大的不公平。

注:保險利益是被保險人的財產。以年金險為例,年金領取需要提供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並且保險公司會要求提供被保險人的賬戶,錢必須打入被保險人的賬戶,財產歸屬權顯而易見。而身故收益金屬於受益人的財產,如果沒有連帶責任沒有義務償債。

惡意避債與債務隔離

“保險避債”的說法不準確,應該叫做“債務隔離”。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務是避不掉的,只能提前做好隔離。自己有債務而故意轉移財產,不清償債務的,都是惡意避債,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用保險做“債務隔離”的前提是:沒有被認定為惡意避債。比如買保險的錢是非法所得,或者有非法轉移財產、利用保險洗錢的嫌疑,法院可以判決強行退保,利用現金價值抵債。

保險產品是以合同形式體現的,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明確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所以就談不到保險的功能了。

談到用保險做債務隔離,就要重視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係人的設定,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設計。最佳的隔離方法是在沒有產生債務的情況下,投保傳統壽險(高現價終身壽險或兩全/年金保險),而且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不出現可能出現債務的那個人。

如王先生是企業主,就要設定投保人為父母,被保險人為王先生父母、妻子或孩子,受益人為父母、妻子或孩子。

投保人不能是王先生,是因為有的法院會傾向投保人擁有保單的退保權及現金價值的擁有權,屬於個人財產,可以用於償債。

儘量增加保單關係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因為法院會傾向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有一方是第三方,不應該強制執行,因為法院強制執行的原則是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

這種保單設計,跟王先生沒有任何關係,投保人不是王先生,法院不可以強制將保單退保,關係人裡沒有王先生,因此整體保單也受到法律保護,如果進一步避免出現妻子,也是進一步加強安全性,避免參與企業運營的妻子所承擔的部分債務關係。

當然這其中有很多投保的細節,比如:

隔代投保的問題:王先生的父母給王先生的孩子投保屬於隔代投保,投保有很多限制,應該選擇可以投保的公司及產品。

保險利益的問題:如果被保險人是妻子,投保人就應該是妻子的父母,不能是王先生的父母。

遺產先給債權人還是繼承人?

如果一個有鉅額債務的人突然離世,他的遺產怎麼處理?繼承人不想用這筆錢遺產還債,債權人的利益怎麼保障呢?《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顯然,繼承與償債,遺產優先償債。那麼身故保險金是不是遺產呢?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所以身故保險金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就不被視為遺產,這筆身故保險金的處理就不適用《繼承法》所談的遺產、繼承與償債的問題。

代位求償問題

什麼是代位求償呢?就是說A向B借錢,B又向C借錢的三角債,到期後C向B要錢,B沒錢,但A有錢,並且B不向A索債,C就可以繞過B向A直接討債,這是自然人之間的代位求償權。

保險具有代位求償權豁免,即使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債權人無權繞過債務人,向保險公司討債。

因為《合同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上述條例中“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有明確解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總結一下:如果你已經欠債,保險無法幫你逃離你該償還的債務。但,你可以在沒有債務的時候,提前做好財產規劃,利用保險規避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風險。用保險做 “債務隔離”的前提是沒有惡意避債,而且身故受益人一定要指定,並且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不要出現有可能出現債務的人,這樣才是合理且科學的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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