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4 現階段農村黑惡勢力滋生的結構性原因解讀

現階段農村黑惡勢力滋生的結構性原因解讀

摘要:現階段農村黑惡勢力滋生蔓延, 嚴重破壞了農村社會秩序, 並有損害農村社會基層政權穩定的危險傾向。學界在解讀農村黑惡勢力滋生原因時, 更多是基於黑惡勢力犯罪個體本位視角, 以致得出的結論仍然停留在表層, 而未能觸及本質。實踐表明, 當前農村熟人社會的解組、基層政治結構的轉變、突出私有經濟方式的席捲以及壓力型體制下的鄉村關係已經導致農村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 從而孕育了黑惡勢力滋長蔓延的空間, 必須從農村社會結構之變遷中來探尋當前農村黑惡勢力滋生的根本原因。

農村黑惡勢力作為一種反農村社會秩序的力量, 以“流氓”、“地痞”、“二流子”、“鄉村混混兒”等為代表的亞文化群體, 在早期的中國鄉村由於受到來自全社會的主流價值之責難, 其存在及行為方式都在鄉民可忍受的限度之內。時至今日, 中國的農村社會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 社會日趨多元化, 傳統整齊劃一的主流價值遭遇時代變遷的“滑鐵盧”。因此, 一直在遮遮掩掩中存在的農村黑惡勢力也逐漸揭開其面紗, 並在鄉村社會粉墨登場。

一、現階段中國農村黑惡勢力新狀況

(一) 農村黑惡勢力迅猛抬頭, 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

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的統一部署下, 通過開展“打黑除惡”專項鬥爭, 全國各地警方摧毀了大量的農村黑惡勢力。農村黑惡勢力在以農業為主的中西部省份較為嚴重。有學者對甘肅省近幾年的農村黑惡勢力進行了統計, 2006年至2008年整個甘肅省共打掉惡勢力犯罪團伙127個。其中, 農村惡勢力團伙52個, 佔總數的40.94%。2006年打掉農村惡勢力11個, 佔全年度總數的25.60%, 抓獲農村惡勢力犯罪嫌疑人員107人, 佔全年度抓獲惡勢力團伙成員總數的23.46%;2007年打掉農村惡勢力團伙29個, 佔全年度總數的53.7%, 抓獲農村惡勢力犯罪嫌疑人320人, 佔全年度抓獲惡勢力團伙成員總數的51.04%;2008年打掉農村惡勢力12個, 佔全年度總數的38.7%, 抓獲農村惡勢力犯罪嫌疑人員109人, 佔全年度抓獲惡勢力團伙成員總數的39.49%。[1]在東部沿海經濟較為發達的省份, 農村黑惡勢力也一樣猖獗。比如, 江蘇省近幾年開展打黑除惡專項鬥爭, 被打掉的黑惡勢力數量持續增長, 2001年3月全省摧毀惡勢力犯罪團伙212個, 抓獲涉黑涉惡人員1 141名;2001年4月全省摧毀惡勢力犯罪團伙128個, 抓獲成員768名。2003年江蘇省破獲公安部掛牌督辦的黑惡勢力案件26起。2005年徐州市警方打掉涉黑涉惡犯罪團伙259個, 抓獲犯罪成員1 109名。2006年至2011年, 全省共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89個、惡勢力團伙1 952個, 打擊處理黑惡勢力犯罪分子6 873人, 其中農村黑惡勢力佔有相當數量。[2]由此可見, 儘管面臨著“打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高壓態勢, 但是農村黑惡勢力依然具有“市場”, 呈蔓延滋長之勢。

(二) 現階段農村黑惡勢力價值取向已經轉向追求經濟利益

回溯我國農村黑惡勢力發展歷程, 不難發現在1953年至1978年, 農村黑惡勢力基本上處於銷聲匿跡的狀態。改革開放以後, 農村黑惡勢力死灰復燃。對於這種“先無後有”的前後反差, 有人從政治、經濟、文化、意識形態等多視角進行了分析, [3]也有人從鄉村關係的角度對此進行了論證, [4]但是這種僅以“有”、“無”的二分法, 並不能深刻揭示不同時期中國農村黑惡實力的本質。

在農村黑惡勢力復發的早期, 人們由於物質匱乏以及改革開放前長期處於壓抑心理狀態, 最初以“鄉村混混兒”、“二流子”等為代表而形成的農村黑惡勢力更多是為了顯示自己的“英雄”形象, “面子”才是他們最在乎的東西。即便他們經常幹一些偷雞摸狗的事, 但“並不是因為口袋中缺錢, 而僅僅是為了向同齡人展示自己的‘英雄氣概’”, 因為“偷雞摸狗一類的事情, 膽量小的年輕人自然是不敢做的, 奇裝異服也是大多數年輕人想穿而不敢穿的”。[5]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 貧富差距逐漸拉大, 出現了金錢引領價值觀的導向, 金錢多寡直接與成功掛鉤。為了顯示其成功, 農村黑惡勢力群體的行為方式也從最初的耍威風逞英雄向謀取實實在在的經濟利益轉變, 他們開始“投身市場經濟”, 或壟斷市場, 或賣兇耍狠, 或插手村民經濟糾紛, 或充當打手, 等等。總之, 當其難以通過合法手段來實現成功目標時, 他們就會在手段上進行所謂的“靈活”處理。事實表明, 這些農村黑惡勢力群體為了攫取鉅額經濟利益, 往往會不擇手段。由此可見, 當前農村黑惡勢力的本質較之以往已經發生根本性變化。

(三) 向農村基層進行政治滲透成為農村黑惡勢力發展新趨勢

黑勢力所具有的現成資源就是“暴力”, 當然也包括恐嚇、威脅等軟暴力, 然而這些行為方式在當前很難獲得合法性評價。隨著打黑除惡鬥爭的不斷強化以及人們對其危害性的認識不斷加深, 進行合法性的包裝成為其首選。加之轉型期的社會制度不濟, 導致在當前的社會流動中出現了“權力市場化”與“市場權力化”互動的狀況, 權力與資源的結合成為利益追逐中的黃金組合。於是, “官員黑惡化”和“黑惡勢力官員化”[6]頻頻出現, 如有學者調查發現, 在湖南某市集中整治的40個黑惡勢力控制的村落中, 有近20名村主任因涉黑而被依法查處, 而且這些村主任都是通過“民主選舉”而竊取權力的。[7]從許先國博士對全國20個省市黑社會組織和黑社會性質組織對基層政治組織影響情況的統計, [8]可以發現當前普遍存在黑惡勢力對村級政治組織的影響問題。

二、對當前農村黑惡勢力成因論的梳理及反思

基於農村黑惡勢力對農村社會秩序的嚴重危害性, 學界對農村黑惡勢力形成及發展的原因進行了較為廣泛的研究, 可以將其歸納為內因和外因兩方面, 並且由於研究者各自研究視角不同, 又可以細分為不同的類別。在研究農村黑惡勢力時, 如果脫離我國農村社會正在經歷著深刻劇變這一社會背景, 就會出現視角上的偏差, 甚至錯位。

(一) 外在原因

1. 不良文化或社會風氣誘導。

持此觀點的學者多從文化角度來審視農村黑惡勢力, 他們認為農村黑惡勢力之所以形成並得以發展, 是因為外來不良文化的示範效應和我國農村有些地方落後的文化教育造成的。如有學者認為:“就文化而言, 西方不良文化, 尤其是充斥暴力、色情的腐朽文化, 經由各種傳播載體和路徑大量傳給國內受眾, 起到教唆、鼓動、示範的作用, 成為黑惡勢力犯罪的‘驅動劑’。同時, 幾千年封建歷史使幫會思想、江湖綠林義氣在部分人心目中根深蒂固, 這種本土文化糟粕容易進化為中西犯罪文化的‘結合點’或‘觸發媒’。以強烈的反社會性和拉幫結夥為內核的遊民文化往往表現為中國傳統思想意識中最黑暗、最野蠻的一面。”[9]有學者將雲南農村地區黑惡勢力的形成歸結為“境外黑惡勢力利用文化同源和民族親緣加緊向國內滲透, 起到了榜樣示範作用”, “受到外來文化中腐朽的、落後的思想息識的影響”, “雲南地處偏遠, 少數民族眾多, 文化教育落後, 民眾文化素質低, 思想愚昧”。[10]也有學者將吉林省農村黑惡勢力形成的文化原因歸結於“文化傳統中的某些消極因素”, 包括“宗族文化、幫會文化、剽悍的東北地域文化”。[11]

從文化的角度來研究農村黑惡勢力的成因具有重要的意義。正如國學大師錢穆先生曾經指出“所有的社會問題都是文化問題”。但是通過對上述文獻加以分析可以發現, 上述學者進行的這種研討僅僅是停留在問題的表面, 沒有看到問題實質, 即為什麼這種外來的不良文化以及我們傳統文化中的糟粕會在當前的農村社會中生根發芽呢?或者換句話說, 為什麼外來文化中的有益部分以及我國傳統文化中的精華沒有被很好地吸取和發揚呢?這些學者在以文化視角來進行農村黑惡勢力成因的研討更多是具有啟發意義, 而並沒有觸及問題的根源。

2. 農村社會控制不足。

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農村基層黨組織對農村社會的控制和動員能力下降或是基層政權弱化;[12] (2) 政府管理不力, 包括市場管理脫節、管理缺失、管理不嚴等方面;[13] (3) 對黑惡勢力打擊不力, 主要表現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以及執法辦案部門由於情報不足、財政緊張、溝通協作不到位、“保護傘”等方面的原因而出現懲處不力;[14] (4) 村民自治缺少司法機關張力介入監督。[15]

很明顯, 學者們的這種研究是基於這樣的一種假設———“抑制促進生長論”, 即把事物的形成與發展動力源進行一分為二———積極和消極, 當積極一面佔主導就會加速其形成與發展, 反之就會抑制其形成與發展。毋庸置疑, 任何事物在其形成發展的過程中確實要受到外界積極因素的刺激, 也會受到外界消極因素的干擾, 但是這種人為的二分式劃分忽略了事物的內在特質的考慮, 過多地將事物所處的外在環境因素納入事物的本質範疇, 進而對事物的本質屬性進行了擴大性的處理, 從而導致在界定事物本質時造成“暈輪效應。”

值得肯定的是, 學者們確實敏銳地注意到當前我國社會 (包括農村社會) 出現了一些問題, 但是在回答“是什麼”和“為什麼”時, 一些學者顯然是將這兩個問題混淆了。如果說農村黑惡勢力滋生的原因是當前我國農村社會控制不足, 那麼為什麼會出現農村社會控制不足呢?也許有人指出, 就是因為基層政權弱化, 政府對黑惡勢力打擊不力, 等等。這樣的話, 又怎麼來回答“農村社會控制不足表現在哪些方面”這一問題呢?另外, 在前文筆者已經指出, 黑惡勢力在新中國成立後存在25年的“歷史消亡期”, 現在農村黑惡勢力又死灰復燃, 通過歷史回溯式研判, 其更多體現為我國農村社會結構變遷所引發的一系列變化。

3. 官員腐敗誘導。

持此觀點的學者主要認為官員腐敗助長了黑惡勢力:或是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 或是官員與黑惡勢力相互勾結, 或是黑惡勢力通過腐蝕權力進而達到權力尋租的目的。[16]

腐敗是一個亙古不變的話題, 當前我國社會出現了“黑權謀合”的現象, 它僅僅是腐敗的一種新的表現形式而已, 或者說是黑惡勢力的一種新的表現形式罷了, 但是兩者決不是互為因果的聯繫模式, 因為腐敗自始至終都是與權力息息相關的, 黑惡勢力是一種以“反權力”為表現形式的客觀存在。當前腐敗和黑惡勢力交織在一起, 更多的是一種耦合, 並非純粹的因果關係。當然學者敏銳地注意到“權力”範疇中的腐敗和“反權力”範疇中的黑惡勢力的這種聯繫, 也為我們拋出了一個更為深刻的問題———為什麼當前基層腐敗和農村黑惡勢力如此緊密地結合呢?恐怕還是要進行更深層的探討。

4. 社會心理原因。

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 農村黑惡勢力的形成, 是個別不良分子的“示範”行為在農村社會中產生了共鳴, 進而促使更多人加入黑惡勢力實施共同或相似的行為。同時, 黑惡勢力通過暴力手段對農民形成心理威懾, 農民有利益、安全等社會心理需要, 由於公共權力弱化, 農民只有消極平衡這種需求。[17]

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分析農村黑惡勢力這一問題, 應該說學者已經注意到黑惡勢力是一個社會問題, 應該把它放在社會大背景中予以考察。但是如果把個別的所謂的“狠人”所起的示範或是帶頭作用, 誇大成引發大量不良青年“加盟”黑惡勢力的根源, 或者把農村黑惡勢力解釋為農民社會心理需求異化的衍生物, 是存在主觀臆斷之嫌疑的。不妨追問一下, 即便是所謂的頭目或是“狠人”具有極強的號召力或是煽動力, 那麼對比黑惡勢力復出前後, 為什麼在當前這種“煽動”效果要更為明顯一些呢?為什麼當前的一些農民社會心理需求會異化呢?

5. 大量問題少年、高危人群成為農村黑惡勢力的主力。

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 我國農村地少人多導致大量的適齡青少年失學, 我國教育體制中“重智輕德”導致大量的問題青年最後“加盟”黑惡勢力。同時, 一些高危人員, 主要是“兩勞”釋放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 也成為黑惡勢力的力量中堅、核心成員。[18]

在犯罪學中進行犯罪主體研究更多隸屬於犯罪現象揭示的範疇。學者們研究發現, 問題少年、高危人群成為當前農村黑惡勢力的主力, 但是, 是否就能得出因為有大量的問題少年、高危人群成為當前農村黑惡勢力的主力, 所以當前農村黑惡勢力迅猛發展的結論呢?顯然, 這實際上又是把“是什麼”、“怎麼樣”和“為什麼”混淆了。進一步追問, 同樣的問題也產生了, 為什麼這些問題少年、高危人員沒有得到有效矯正而成為農村黑惡勢力的主力呢?為什麼當前農村社會會大量出現這些所謂的“問題少年、高危人員”呢?

(二) 個體內在原因

1. 農民政治素養不高, 法律意識淡薄。

主要表現為農民政治意識不強、參政熱情不高、主人翁意識缺乏、法律知識欠缺, 遭到黑惡勢力侵害時不知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9]

2. 對黑惡勢力認識不到位。

主要表現為: (1) 在利益驅動和物慾惡性膨脹的作用下, 農村社會勤儉樸素的價值觀扭曲為“有錢才有話語權”, [20]而農村黑惡勢力往往通過插手糾紛、充當打手、壟斷市場等斂取大量財物, 村民往往只看到其斂財的一面而忽視其暴力血腥的一面; (2) 少數社會管理者認為黑惡勢力“補充了一些地方部門想做而不好做想管而難管的工作, 其可以起到控制秩序、維護穩定的作用”。[21]

進行內因的探索是必要的, 也是符合認識論中認識自己改造自己的一般規律, 但是這種從個體微觀心理出發的探索具有先驗性的假定嫌疑, 或者說存在形而上的主觀臆測。大量的實證研究也表明, 在經過幾次全國普法活動、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以及農民個體“親身體驗法律” (如農民和政府簽訂徵地協議、借貸合同, 請求法律援助, 到公檢法機關控告等) , 當前我國大多數農民的法律意識等並沒有像有的學者所說的那樣糟糕。如果我們還沿用以往的思維定式將農民列為“法盲”、“政治覺悟缺失者”等, 既有人為劃定等次而傷農民情感的不妥, 又有與客觀事實不符的主觀臆測之嫌疑。同時, 在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時代背景下, 社會個體不得不自發性地熟悉一些法律, 因為這些已經與他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了。

另外, 將對黑惡勢力認識不到位也劃歸到原因範疇之中, 有誇大個體主觀作用的嫌疑。與其說它是農村黑惡勢力形成與發展的原因, 還不如說它是農民個體對當前農村黑惡勢力橫行鄉里的極度恐懼, 因為農村黑惡勢力的形成與發展是不以個體的意志為轉移的。

三、農村黑惡勢力滋生的結構性因素

通過上述分析, 不難發現, 進行農村黑惡勢力滋生原因的分析, 必須透過黑惡勢力對農村社會秩序破壞的種種表象, 以農村社會結構變遷為邏輯起點進行源頭式的探索。長期以來, 學者們都以“熟人社會”的固有模式來研究農村社會, 然而事實是該權威理論在當前中國農村遭遇了嚴重的挑戰, 甚至受到批判。

(一) “熟人社會”固有的糾紛解決模式在日益陌生化的農村式微

長期以來學界在研究農村社會時, 習慣以社會學權威人士費孝通先生的“鄉土中國中的熟人社會”為基礎進行, 認為“鄉土社會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於斯、死於斯的社會”。“這是一個‘熟悉’的社會, 沒有陌生的社會”, 這種“熟悉是從時間裡、多方面、經常的接觸中所發生的親密的感覺”。這種靜態的“熟人社會”、“親密社群”的基本結構是“一根根私人聯繫所構成的網絡”, “這網絡的每個結都附著一種道德要素”。同時, “親密的共同生活中各人互相依賴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長期的”, 因此彼此間的交往更注重人情、感情的維繫。在這樣的社會里, 社會秩序主要依靠老人的權威、教化以及人們對社區習慣、規矩的主動服膺 (從俗即從心) 來保證。[22]

但是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 在大量田野調查和實證研究的基礎上, 一些學者發現“今天的歷史和社會環境不但比之於一百年前已經全然不同, 就是與費氏寫作《鄉土中國》的20世紀40年代相比也有了極大的改變。鄉土社會一直是在蛻變當中, 而且今天仍在變化之中”, [23]並且“隨著流動增加、就業多樣化、社會經濟分化農民間異質性大為增強, 村莊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發生了重大變化, 家庭日益私密化, 村民之間陌生感增加。這些加劇了村莊的半熟人社會化, 原先的親密群體正在逐步解體, 村民對村莊共同體的依賴和認同下降, 村莊內生權威生成的社會基礎不斷遭到削弱”。[24]由此, “今天雖然仍有8億農民居住在鄉村, 但在大部分地區, 農民的價值觀念、行為邏輯和關聯方式與‘鄉土中國’的理想類型相比, 都在發生質變”。[25]這些變化導致了固有的糾紛解決模式, 即依靠家族力量、德高望重的權威人士定紛止爭, 逐漸退出歷史的舞臺。但是客觀存在的農村糾紛矛盾並沒有因為農村社會結構變化而減少, 反而有所增加。在矛盾糾紛的雙方難以藉助或是無法藉助固有的糾紛解決模式時, 農村黑惡勢力作為農村社會的衍生物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 農村黑惡勢力作為矛盾糾紛的裁判者出現在村民的生活中。

(二) 農村基層政治結構轉變孕育了黑惡勢力的成長空間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施行人民公社體制, 在這種體制下, 國家通過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組這樣一種網絡層級格局, 將政黨和國家的力量有效地延伸到農村社會的各個角落, 從而成功地實現了黨務機構和行政機構在村落一級的普遍延伸, 將農民直接納入國家設計的正式組織網絡中。同時, 由於人民公社體制下集體組織對人、財、物擁有絕對支配權, 這樣就導致農民不得不依附於國家的集體組織———生產大隊和生產小隊。因此, 在這種模式下, 具有國家表徵色彩的集體組織在解決村民之間的糾紛中具有絕對的“正義恢復”身份。

1983年, 在全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 黨中央、國務院聯合下發了《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鎮府的通知》, 正式決定將人民公社改為鄉鎮政府, 將生產大隊改為村委會, 人民公社體制徹底終結。與此同時, 國家通過《憲法》 (1982年) 明確規定, 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組織, 而不是一級行政機構, 即村委會並非政府權力的延伸。隨後, 國家又在1987年通過的《村委會組織法 (試行) 》進一步指出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關係是指導與被指導關係。1998年11月全國人大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至此我國農村村民自治制度在祖國大江南北全面實施。顯然, 村民自治制度將國家在農村社會中的權力演化為兩種相對獨立的權力, 即鄉鎮政權和村民自治權, 國家的權力觸角向上得以收縮, 同時鄉村社會個體對農村基層政權組織的依附性逐漸由自主性、自治性替代。可以肯定的是, 國家在實施人民公社體制後, 轉而又實施村民自治制度, 決不是為了讓農村社會脫離政權控制, 即作為國家代表的鄉鎮政權還是想牢牢控制農村社會, 已經取得一定獨立性的農民或農村社會卻又有擺脫這種控制甚至產生了通過自主管理並影響國家政策的慾望。因此, 現實中的基層政權和村委組織的關係並非是《憲法》和法律構建的完美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 實際上存在著不規範、不協調甚至相沖突的一面。正是農村社會客觀存在著這樣一種權力角逐的格局, 為農村黑惡勢力的滋生提供了空間。

(三) 突出私有的經濟方式培育了農村黑惡勢力滋生的沃土

20世紀80年代發生的“分田到戶”, 極大地刺激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也將“私有”心理以家庭為載體在農村社會得以強化。正是在這種心理強化下, “以致富為導向的經濟因素成為村莊社會分層的根本標準;德望已不是村莊精英介入公共事務的必要條件;在家庭外, 村民間關係變為以己為中心的‘工具性圈層格局’, 在家庭內, 男女趨向平等, 但在核心家庭外的代際間, 形成了偏向年輕一代的非對稱權力關係模式;村莊自主解決糾紛的能力弱化, 實施懲罰的能力則幾近消失, ‘灰社會’常介入村莊糾紛;村民的宗教信仰難以抵擋金錢壓力的衝擊, 其自然信仰呈衰落和工具化趨勢, 其祖先信仰也迅速衰落, 並喪失了賦予村民以人生意義的功能……一方面因為現代性本身的內在矛盾性, 另一方面因為社會轉型不成功, 在核心家庭之外, 自我中心取向的個人缺乏道德底線, 導致了以治理、倫理和信仰問題為標誌的基礎性社會問題”。[26]於是固有的價值觀開始向世俗轉變, 即“唯利是圖”、“一切向錢看”、“嚮往走捷徑、投機取巧”、“利益至上”, 等等。在金錢與利益的標杆指引下, 農村社會變遷加速了農村社會的結構斷裂和農村階層的分化, 於是在目標與手段的匹配上出現了不吻合現象。此時農村黑惡勢力通過欺壓他人滿足自己的物質慾望, 通過各種非法與灰色手段快速成功緻富, 這正好為在追尋成功目標和選取恰當手段之間徘徊的有關個體提供了範本, 進而一些缺乏成功社會建構的村民就會對其行為模式豔羨、依賴與效仿。

(四) 壓力型體制下的鄉村關係為農村黑惡勢力提供了自存的土壤

榮敬本先生認為中國現行的縣鄉政治治理體制是“壓力型體制”。其最主要特徵是, 將政府確定的各種經濟社會發展任務和財稅利潤指標層層分解下達, 從縣級到鄉鎮, 再到村甚至每個農戶。由於其中各級組織和領導及各項指標的主要評價、考核方式採取“一票否決制”, 從而將每個組織和個人的政績、榮辱、升遷與之掛鉤, 無形中形成了一種自上而下的壓力。在這種體制中, 上級只關心下級各項指標和任務的完成結果, 卻不管下級以何種方式、途徑來完成這些任務和指標。[27]正是在這樣一種壓力型體制下, 農村基層組織承擔著繁重的任務, 諸如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稅費徵收, 農民減負、反腐倡廉、推進基層民主等。但是, 在財力安排上, 國家和省市不僅壟斷了主要的稅源, 而且採用“國稅不足地稅補, 地稅不足財政補”等手段, 以確保中央和省市財政, 於是縣鄉地方政府變成了上級財政問題的中轉站, 面臨財力不足的困難, 但是又要執行給農民減負增收的上級任務。在維穩和社會治安方面, 由於人、財、物的不足, 農村黑惡勢力成為他們既要依靠又要予以限制的力量。面對繁重的任務, 基層工作者不得不提高工作效率, 但是事實上存在一些工作難以做通的“釘子戶”、“老上訪戶”等, 從而嚴重影響工作進度。正是這些因素使得有些基層工作者不得不在”一票否決制“的制度設計下重新考慮任務完成的方式, 既能順利完成任務, 又能不受“違法性譴責”, 通過農村黑惡勢力以其特有的方式將問題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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