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火灼心13166
首先解釋一下在看守所呆了一個月是怎麼回事。
看守所的這段時間叫做“刑事拘留”,這是偵查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措施的第一步。
刑事訴訟法對於拘留規定的最長期限是37天:
偵查機關提請審查批捕時間最長30日+檢察院審查批捕時間7天
也就是說,在看守所最長住到第37天,你要麼會收到逮捕證,要麼就會不批捕被釋放。
如果是前者,就會繼續在看守所呆到案件判決生效後發到監獄執行。
如果是後者,法律上叫做變更強制措施,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取保候審,二是監視居住。
題主屬於取保候審的情況。
那麼,取保候審意味著什麼呢?
目前公安機關有時確實有時釋法工作做的不到位,以至於很多人以為既然釋放了,就完全沒事了。
其實不是這樣的。
刑事案件辦理的大體流程是這樣:
公安偵查-檢察院批捕-公安繼續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判決-監所執行
人雖然取保候審,但是一個案件的流程還在繼續進行,“候審”的意思就是等候審查。
有以下幾種情況,嫌疑人可以被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單處附加刑
- 不至於發生社會危險
- 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期女性
- 羈押期滿,案件尚未辦結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移送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接下來會有兩種情況。
1、如果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會做出不起訴決定,並告知當事人。
不起訴的情況主要包括情節輕微、證據不足等等。
不起訴決定生效後,一個案子就終結了,取保候審也會結束,人也就沒事了。
2、如果檢察院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向法院進行起訴,並將所有案卷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立案後,首先會把人傳喚到法院(取保候審期間必須隨傳隨到),送達起訴書副本、告知訴訟權利等等。
然後,法院會安排庭審,再次把人傳喚到法院,開庭審理。
判決結果出來以後,法院會把人傳喚到法院進行宣判,並送達判決書。
如果判決的是實刑,就會直接收監執行;如果判決緩刑,就不會收監,告知人到社區矯正部門去報到。
注意:取保候審期間必須遵守相關規定,比如未經批准不得離開居住地、及時報告聯繫方式變動、隨傳隨到等等,否則司法機關隨時可以再次變更強制措施,做出逮捕決定並收監。
徐言法事
檢察院沒有批捕,並不意味著所犯的事情不大。我來簡要分析一下。
一、從刑事拘留的期限看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遇到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後,立即將被拘留人員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三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說,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是7日。而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在看守所羈押一個月,說明犯罪嫌疑人至少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一種情形。
二、從逮捕的情形看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發生社會危險的,應當予以逮捕。
- 針對檢察院沒有批捕,公安機關可以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
- 針對檢察院沒有批捕,檢察院自己可以糾正。人民檢察院發現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和變更。
另外,檢察院沒有批捕,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偵查,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證據,可以再次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
總的來說,檢察院沒有批捕,也不要掉以輕心,如果發現有新的犯罪證據或遇到法定情形,公安機關會再次提請逮捕的,減輕罪責的最好辦法是:坦白、立功、獲得被害人諒解(如果有被害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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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學道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階段,包括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根據題主問題描述,取保候審應該是發生在偵查階段,由偵察機關在拘留期滿後提請檢察院逮捕,檢察院做出不予逮捕決定書,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就應當放人,辦理取保候審,但不影響對案件的繼續偵查。也就是說,接下來,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偵查期滿或者證據收集完畢後將案卷材料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可以取保候審,會繼續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並在法律規定的審查起訴期限(通常為一個月,案情複雜可延長半個月,證據不足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內,做出提起公訴或者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檢察院提起公訴後,由法院進行審理,法院會再次作出是否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決定,也可以決定先行羈押。
總之,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並不意味著不構成犯罪。在現實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比較困難,以羈押為常態,取保為例外。取保的條件一般為,要麼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如危險駕駛的刑罰就為拘役加罰金)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比如單處罰金);要麼可能會被判處緩刑(如交通肇事中取得被害人諒解,共同犯罪中的從犯,首次犯罪危險性較小等)。
取保受審意味著你所犯罪行較輕,可能被判處拘役、緩刑,或者罰金,但是取保並不意味著你在整個刑事訴訟階段可以高枕無憂,你還是得遵守司法機關的規定,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不能聯繫不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隨叫隨到);(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妨礙對案件的偵查)。同時,司法機關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要求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欲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對違反上述取保受審規定的,可以逮捕。
取保不易,應當珍惜。
微言法義
拘留最長期限多少?
看守所呆了一個月沒被批捕就是刑事拘留了一個月,按照法律規定公安可以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0天,該期限內如果公安認為有批捕必要性就需要在這期限內上報檢察院,檢察院需要在7天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30天+7天,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延長的。
所以如果某人在沒有被批捕的狀態下在看守所被關押超過37天,辦案人員就是超期羈押,是違法的。
沒有被逮捕就沒事了嗎?
拘留,逮捕,取保候審都是刑事強制措施,簡單說是辦案機關在案子判決前根據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對案件的影響等因素決定是否把人羈押進看守所裡。取保候審雖然嫌疑人在外面,但其活動範圍也是受限制的。
所以即使沒有被逮捕,被取保候審後,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且要保證隨傳隨到。
案子進展到哪個階段了?
一個刑事案件從立案開始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相對應的辦案機關是公安、檢察院、法院。
雖然批捕或不批捕的決定是由檢察院作出,但是這僅是強制措施變更審查,並非對全案的審查,所以案件仍是在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承辦。
只有當案件基本事實調查清楚,初步形成定罪量刑的證據鏈,公安機關才會將全案移送檢察院。所以你在取保候審期間仍會被公安機關訊問。
取保候審成功能否緩刑?
一般情況下如果能取保成功,嫌疑人大都是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比較小的,所以總體上判處緩刑的機率比較高。但也有一些案件例外,比如醉酒駕駛,雖然該罪名判處刑期很短,但對於酒精含量超過200、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都是很難緩刑的。
總之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法解千愁
首先解釋一下在看守所呆了一個月是怎麼回事。
看守所的這段時間叫做“刑事拘留”,這是偵查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措施的第一步。
刑事訴訟法對於拘留規定的最長期限是37天:
偵查機關提請審查批捕時間最長30日+檢察院審查批捕時間7天
也就是說,在看守所最長住到第37天,你要麼會收到逮捕證,要麼就會不批捕被釋放。
如果是前者,就會繼續在看守所呆到案件判決生效後發到監獄執行。
如果是後者,法律上叫做變更強制措施,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取保候審,二是監視居住。
題主屬於取保候審的情況。
那麼,取保候審意味著什麼呢?
目前公安機關有時確實有時釋法工作做的不到位,以至於很多人以為既然釋放了,就完全沒事了。
其實不是這樣的。
刑事案件辦理的大體流程是這樣:
公安偵查-檢察院批捕-公安繼續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判決-監所執行
人雖然取保候審,但是一個案件的流程還在繼續進行,“候審”的意思就是等候審查。
有以下幾種情況,嫌疑人可以被取保候審:
1.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單處附加刑
2. 不至於發生社會危險
3. 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期女性
4. 羈押期滿,案件尚未辦結
取保候審以後,案件並沒有結束,仍然在司法機關按照上述流程進行流轉。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移送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接下來會有兩種情況。
1、如果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會做出不起訴決定,並告知當事人。
不起訴的情況主要包括情節輕微、證據不足等等。
不起訴決定生效後,一個案子就終結了,取保候審也會結束,人也就沒事了。
2、如果檢察院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向法院進行起訴,並將所有案卷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立案後,首先會把人傳喚到法院(取保候審期間必須隨傳隨到),送達起訴書副本、告知訴訟權利等等。
然後,法院會安排庭審,再次把人傳喚到法院,開庭審理。
判決結果出來以後,法院會把人傳喚到法院進行宣判,並送達判決書。
如果判決的是實刑,就會直接收監執行;如果判決緩刑,就不會收監,告知人到社區矯正部門去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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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沒有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司法實踐中分幾種情況: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涉嫌犯罪,檢察機關會作出不涉嫌犯罪不批准逮捕決定。這個時候取保候審的結果是公安機關會在法律規定時間內解除取保候審決定,如果是財產取保候審會依法退回取保候審金。
2、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涉嫌犯罪,但涉嫌的罪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罰的,檢察機關會作出涉嫌犯罪無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決定。這種情況,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但審查起訴的結果又要分幾種情況:
一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證據確實、充分,檢察機關將提起公訴,法院將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比如:索要債務進而非法拘禁他人構成非法拘禁罪;
二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證據也確實、充分,但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處理。比如:故意傷害罪(輕傷害),雙方是領裡糾紛,案發達成賠償協議,並履行到位。犯罪嫌疑人無前科,這種情況下是可以作出不起訴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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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批捕,有兩種可能:一是檢察機關認為沒有批捕必要,直接移送起訴即可。二是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夠確鑿,不符合逮捕條件。
如果是第一種情形,那麼公安機關一般會為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正常將案件移送起訴,接下來法院會作出判決。這種情況,一般犯罪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輕微……
如果是第二種情形,在接到不予批捕通知書後,公安機關應當在24 小時內,對嫌疑人進行辦理取保候審,或者釋放。當然,公安機關為你辦理取保候審,不代表你沒有罪,而是會按照程序對案件進行進一步調查取證,如果有新的證據出現,公安機關會重新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如果沒有新的證據,一年後,公安機關會解除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是不會停止偵查活動。
解除取保候審後,案件基本就會這樣擱置,你同時會在公安機關留下案底,成為重點管理對象。
不一樣的法
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的直接原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說到根本上就是證據不紮實的問題。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後,接下來:
1、在取保候審的十二個月中,公安機關會蒐集補充證據,時機成熟再次向檢察院提請逮捕。
2、公安機關認為證據確實充分了,向檢察院直接提起直訴。
3、在繼續偵查的過程中,沒有發現新的或者發現構成不了犯罪,解除取保候審,撤案,但此種情況較少。
4、取保候審後,依舊不能或者沒有條件再次報捕或直訴的,取保候審期滿後變更為監視居住,監視居住六個月後,解除強制措施,理論上繼續偵查。
睡夢心經
本人只能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回答,如有不同情況可以在評論欄討論!
因為人民檢察院沒有批捕(批准逮捕),刑拘(刑事拘留)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取保候審),接下來會怎麼樣?刑拘、取保、逮捕這些強制措施就不解釋了,只對你提這個問題來簡單說說。
不知道你是因為什麼原因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的,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大多是因為證據不足。取保候審後,你還是犯罪嫌疑人,後續辦案民警還會找你訊問,調查落實相關的證據,如果證據確鑿會重新提請逮捕,檢察院會作出逮捕決定。不過因為證據不足取保的話,一般不會逮捕。公安機關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就會對案件偵查終結,制定起訴意見書,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決定,根據具體情況由檢察院作出起訴和不予起訴決定。
偵查終結後,有可能還會根據案情需要對你進行訊問,可能會有一到兩次的補充偵查。作出不予起訴的就沒什麼事了。如果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你就找好律師等著法院審理案件吧。
大體就這麼個情況,具體細節太多,不是幾句話能說清的,也不知道你犯的是什麼案件,為什麼不批捕,這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在不放心就找個懂的朋友或刑事方面的律師,把具體情況告訴他,問問他們怎麼說!
回答的很籠統,不過取保候審一般就沒什麼事,保證隨叫隨到就好。法制社會,不要做違法犯罪的事。
希望能幫到你!
阿愣看世界
問題意見
一、接下來的大致程序:
1.偵查機關(一般為公安機關)繼續偵查;
2.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然後再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決定是否取保候審,辦理手續;
3.審查起訴終結,移交法院審判。審判階段由法院決定是否取保候審,辦理手續;
4.如果判刑,將收監;如宣告緩刑,則不予關押。
二、如果查明沒有犯罪事實:(1)在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會撤銷對你的偵查;(2)到檢察院(公訴機關)會對你作出不起訴決定;(3)到法院(審判階段)會宣告你無罪。
問題中交代,檢察院不批捕,說明涉嫌的不是重罪,且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所以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後面即使罪名成立,適用緩刑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刑事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程序主要分為三個階段,按順序依次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1.偵查階段,主要是收集、固定相關犯罪證據。(1)認為證據充分了,就可以移送檢察院(公訴機關)審查起訴;(2)如果查明沒有犯罪事實和證據,可以撤銷對你的立案偵查。
2.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是審查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1)如果認為符合起訴條件了,就可以移送法院審判。(2)如果查明沒有犯罪事實,作出不起訴決定。(3)如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偵查機關(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然後可能重新審查起訴。
3.審判階段,主要是審理(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根據證據證明的事實,分情況依法作出裁判,(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認定有罪;(2)證據不足的,作出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3)查明被告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宣告無罪。
4.審判階段第二審程序,被告人對法院裁判不服的、上級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啟動第二審程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234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