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 鐵匠普法常識|離婚案件中“孩子”判給誰?

鐵匠普法常識|離婚案件中“孩子”判給誰?


1、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由十週歲調整為八週歲,則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變原有的“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應徵詢孩子意見”的做法。當然,離婚案件作為特殊的民事法律案件有其固有的特點,司法實踐中是否對於八週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均爭取孩子本人的意見可能還需要一定的過程。但是,可以預見的是,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中的孩子撫養權時,對於十週歲以下(八週歲以上)的孩子適當徵求意見可能會在一定時間內是一個開放的態度,甚至會成為趨勢。事實上,在審理涉及8、9歲子女撫養權的離婚案件時,上海的部分法院已經率先開始對8、9歲的孩子徵詢意見。)

7,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8、父母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9、離婚時,服刑或者患病一方願意撫養子女,且其父母願意代養,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許,但該子女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該子女的意見。

10、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2、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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