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如何看待女子帶兩個女兒游泳,陪小女兒取浴巾時,十一歲大女兒溺亡,丈夫狂扇女子這件事?

小貓54135131


不幸的事總是因為疏忽大意造成。以為大女兒十一人,沒事,正是這個以為才讓女兒溺水身亡。確實讓人悲傷。

讓人惋惜的同時,也不得不對孩子溺水身亡的原因深思。首先,作為未成年人,父母監督存在嚴重的問題,正是母親的麻痺大意才造成了孩子的溺水身亡。

題目敘述說,孩子父親狂扇母親耳光,這確實是孩子母親的大意造成,但是作為父親不能將所有責任和悲傷都歸於孩子母親,他也是有一定責任的。

游泳館更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首先,觀測救援不到位,值班預防救援人員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所以孩子在溺水第一時間沒有得到及時救援。所以游泳館應該負一定的責任。

未成年孩子處處存在安全,作為父母,監督孩子安全成長,是責任和義務,孩子的安全且不可麻痺大意,一定要警惕,不然一個大意就是意想不到的後果。

孩子的成長,伴隨著各種因素,家長且不可將孩子的教育與督促放任。

一場本來放鬆的闔家歡樂,卻演變成了一場意想不到的傷痛。種種經過,值得我們每一位家長去深思。


珞珈社


這個問題其實是問夫妻雙方如何去面對孩子身上發生的壞事,我想講講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一件事。

我兒子四歲的時候,有一天我在上廁所,我妻子在收拾家,結果我兒子自己跑到廚房去用刀切蘋果,割傷了自己的手指,孩子哭起來的時候,傷害已經發生了,當時我就像這個丈夫一樣怒不可遏,一邊給孩子止血,一邊狠狠得罵了我妻子一頓,而我妻子當時非常惶恐不安,還被我罵哭了,當時孩子的手指出血不止,我們就趕緊送他去了醫院,幸好傷勢不太嚴重,在醫院及時治療之後,很快就好了。

從醫院回家的路上,我很鄭重的向我妻子道歉,因為在冷靜下來之後,我意識到自己犯了很嚴重的錯誤,這個嚴重的錯誤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破壞了父母在孩子面前是一個整體,應當共同承擔責任這個基本原則。

當時我激烈的辱罵了我妻子,並且拒絕她參與對孩子的救治,這實際上使她陷入了孤立,無疑於將全部責任推到了她的身上,也會使孩子認為所有責任都在他母親身上,會導致家庭成員之間的隔閡和分裂。

二、在壞事發生的時候,首先應該做的是止損,而不是追責。

實際上當孩子的安全出現了問題,損失不僅是發生在孩子身上,同時作為父母也必然遭受極大的精神打擊,這也是一種損失,孩子在家庭中有著極為特殊的地位,我見過很多家庭因為孩子出了問題而分崩離析,天塌下來怎麼辦?是相互支持度過難關?還是相互傷害任事態繼續惡化?有正常思維能力的人都知道應該選擇前者,但是激憤之下,人很容易喪失理性而走上相互傷害的道路,基於人類自利的本性,我們很容易把自己的失控行為合理化甚至正義化,但是這本身是錯誤的,如果意識不到這一點,才是更大的悲劇。

三、混淆了侮辱和批評的界限,採取了一種言語暴力的方法去懲罰別人。

就事論事,這件事的直接責任確實在我妻子身上,畢竟我當時沒有條件去看護孩子,而她疏於看護孩子也是不爭的事實,所以確實有必要批評,但是我們批評別人的目的一方面是幫助他人認識錯誤,更大的意義在於警示自己,而不是對別人進行懲罰,而侮辱和批評的界限往往較為模糊,一不注意就會跨越過去。

而在對方能夠清楚的意識到錯誤的情況下,批評的方式方法就顯得更為重要,用激烈的言辭去窮追猛打不僅不必要,反而會造成誤解。

四、缺少對於孩子安全教育的深層次反思,忽略了自身的責任。

就這件具體的事情而言,很容易認為就是我妻子沒有看護好導致發生了問題,但是安全教育其實更大程度上是一個培養安全意識和安全習慣的問題,首先要教育孩子認識安全風險,幫助孩子養成不做高安全風險的事的習慣,這一點在孩子6、7歲之前比較難做,但是也不是不能做,甚至應該說越早做越好,而在這件事發生之前,作為一個父親我並沒有注重他的安全教育,這也是一種失責。

我家在發生這件事之後,開始高度重視孩子的安全教育,上街時候告訴孩子辨識交通標誌,按照交通標誌行進,在家裡面告訴孩子哪裡有安全隱患,電插座、刀具,傢俱的尖銳稜角,包括幫助孩子認識和接觸火,並且在5歲就領著他學會了游泳,教給他遇到困難找警察叔叔,方方面面,事無鉅細,5歲左右我兒子還有一次短暫走失的經歷,但是他在第一時間找到了在路邊執勤的警察,避免了更嚴重的損害發生,今年我兒子10歲了,但是在安全意識和自理能力上,是超過很多同齡人的,我想這對他的成長有著更為長期巨大的意義。

事件中的女孩子已經十一歲了,但是她對於自己游泳的水平顯然缺乏認識,對於溺水的風險也毫無概念——我兒子在學游泳的時候,我教給他的第一件事,就是發生溺水如何自救,當時他確實是受了不少罪,嗆了很多次水,但是也是在這個過程中,他掌握了必要的自救技能。

所以湖北發生的這件事,表面看是父母缺乏對孩子的看護,真正深層次的原因,是沒有培養孩子的安全意識,一個缺乏安全意識的孩子無疑於暴露在各種風險之中,那麼發生安全事故就是一個高概率的事件,所謂君子不立危牆之下,如果不知道危險在哪裡,發生危險就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

悲劇本身,是由其中的角色共同造就的,父親、母親、孩子都對悲劇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只及其一,不及全面,只及其表,不及其裡,都難以讓我們從中吸取經驗,接受教訓,未成年人的安全事故,不僅僅是一個兩個家庭的問題,而是整個社會都需要面對的問題,真正從家庭開展有效的安全教育,才能夠幫助我們去避免更多的悲劇。


一笑風雲過


若是打人能讓死者復活,我想這個妻子挨多少打都願意,關鍵是可能嗎?有些錯犯了,一輩子都無法彌補的。

由於母親的疏忽,讓11歲的女兒永遠閉上了眼,我想放在哪個家庭都是非常悲痛的一件事了。現在想想其實就是平時的一個小的疏忽,讓很多人追悔莫及。


記得看過一個新聞,一個老太太在家照看孩子,冬天怕孩子冷,就用小太陽照著孩子,自己下樓去收被子了,結果到了一半,覺得不妥回去了。發現小太陽已經把孩子所在的沙發點著了,孩子也被燒死了。這個奶奶哭得都沒聲音了,但是又有何用,人死不能復生。孩子的爸媽如何怪罪老人也沒有用了。最終老人也因為抑鬱得病了,最後也撒手人寰了。


可見這是多麼悲慘的事情。老太太是故意的嗎?我想還沒有人能這麼殘忍對待自己的孫子吧。可是這就是一個想當然,一個小小的疏忽,變導致了悲劇的發生。就如同這件事情一樣。孩子的媽媽認為11歲的女兒已經很大,自己知道哪些是危險區域,自己也叮囑了,應該是沒問題的。況且還想讓他照顧自己年紀小的兒子呢,所以應該是很放心女兒一個人的。可是,沒曾想意外就發生了。


所以對於父母們來說,一定要有個意識。任何我們認為危險的事情,一定要當做最危險的事情來處理。任何我們覺得危險的地方,一定要確保孩子遠離。同時不能讓孩子離開自己的視線。這才是最正確的做法。


那些想當然,是害了孩子也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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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偵查記


真是一對麻痺大意的夫妻!真是一家有過錯的游泳池!

先來看看究竟是怎麼回事:6月10日下午6時許,湖北省孝感市的黃女士和丈夫帶著一雙兒女到市體育中心場外的室外游泳池去學游泳。游泳池是用橡皮搭建的簡易水池。一個是水深1米左右的淺水區,另一個是1.5米的深水區,深水區裡有不少孩子由父母陪著在玩耍。

由於黃女士的丈夫要去更衣室更衣,就交待妻子看好小兒子和11歲的女兒芳芳(化名),黃女士以為女兒這麼大了,應該不需要照顧,就沒太在意管女兒。

意想不到的是:10分鐘左右過後,黃女士聽到了女兒溺水的消息。女兒被深水區的一名男子抱出來後,旁邊的好心人幫忙給芳芳按壓。120趕來後,醫護人員也給芳芳做心肺復甦,但發現孩子已無生命跡象。據說,該游泳池項目是第三方私人承包的。目前各方正在協調解決問題和賠償事宜。(見下面相關網絡照片):


(上圖為好心人在幫助做心肺復甦)


(上圖為急救人員在做心肺復甦)


(上圖為溺水的芳芳被抬出游泳池旁邊的情景)

我們該怎樣來看待這起事件呢?談三點看法:

第一、作為母親的黃女士顯然是太麻痺大意了,責任心也太差了

她以為女兒11歲了,就不需要照顧了。錯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時時刻刻都需要得到父母的監護。更何況是在有很大危險隱患的1.5米游泳池裡游泳呢?怎麼就能放心地讓一個只有11歲且不會游泳的孩子隨意去1.5米深水區的游泳池裡游泳呢?只能說,黃女士太麻痺大意,太沒有責任心才導致了這種悲劇的發生。

第二、作為芳芳的父親顯然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芳芳溺亡後,作為做父親的很生氣,還在現場狂扇了妻子幾個耳光。可是,這個芳芳的父親想過自己的過錯沒有:為什麼自己不同妻子兒女一同去更衣室更衣?為什麼自己更衣要用上10分鐘?為什麼去更衣之前不明確告訴女兒芳芳不能自己去泳池游泳?可以說,芳芳的溺亡,這個父親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

第三、作為游泳池的建設方和承包方,其責任是不可推脫的

據說,這家臨時用橡皮搭建的游泳池,是建設方承包給第三方來經營的。然而,建設方卻沒有在游泳池裡搭建觀察臺,承包經營人也沒有在游泳池裡設置救生員。

可是,根據國家《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中關於游泳場所的規定: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應至少設置2個救生觀察臺,並配備固定水上救生員2人。

可以看出,這家臨時搭建的游泳池顯然是沒有按照這些規定做的。所以,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需要多說兩句的是:溺水是指大量水液被吸入肺內,引起人體缺氧窒息的危急病症。部分溺水者可因大量喝水入胃、出現上腹部膨脹;多數溺水者四肢發涼,意識喪失,重者心跳、呼吸停止。而對溺水者最有效的急救方法就是正確地進行心肺復甦按壓,擠出溺水者吸入肺部或腹部或胃部的水。


潤友


99隨便語:一個男人通過“狂扇”妻子的行為,發洩情緒,就是自我逃避責任,這種男人是個懦夫。

【這道題有些錯誤,首先是2016年的老新聞,其次妻子當時照顧的不是小女兒,而是小兒子。但臨近夏季,中小學生要放暑假了,此事件有助於提升安全防範意識。】

地點:湖北孝感

時間:2016年7月24日

事件:11歲女孩為完成暑假學游泳作文,在橡皮搭建臨時游泳池內溺亡

(1)24日下午18時許,黃女士夫妻倆,帶著11歲女兒芳芳,還有小兒子,一家四口來到孝感市體育中心大門外左側廣場,一處用橡皮臨時搭建的室外游泳池學游泳。

(2)游泳池有兩個,都是用橡皮臨時搭建,一個水深1米左右,標註為“淺水區”;另一個水深1.5米,標為“深水區”,並寫著“兒童禁止入內”的提醒。

現場懸掛有“奧普樂水世界”“室外防曬游泳訓練營開營”。

當時,不僅淺水區有孩子玩耍,深水區同樣有不少孩子在玩耍。

(3)事發當時,黃女士丈夫去更衣室換泳褲,由黃女士留下來,照顧小兒子和大女兒芳芳。

黃女士認為女兒已經這麼大了,應當不需要照顧,就在照顧小兒子,沒怎麼管女兒。已經著急換好泳衣的芳芳,趴在深水區的游泳池邊,還在喊著“媽媽”。

十分鐘後,芳芳溺水!

芳芳是被一名陌生男子,從深水區抱出來的,有好心人幫忙按壓,想救回芳芳,但一直到120趕到,也沒能救回芳芳的這條命。

(4)黃女士一家來游泳,是芳芳為了完成暑假“學游泳”作文,沒想到卻發生溺亡。

99隨便觀點:

第一,哪怕丈夫坐地痛哭,抬手狂扇自己耳光,我都服他!

一個丈夫,是家庭裡的頂樑柱,哪能一點擔當沒有?

在這件事情當中,作為母親的黃女士,當然有錯,但他的丈夫的錯誤,同樣一點也不少。

兩個孩子來游泳池,不用想,夫妻倆也應當一人照顧一個,尤其大女兒雖然已經11歲,但卻是不會游泳的,危險性一點不比小兒子來的小。

然而,現場只有黃女士一個人!

芳芳是在下水後10分鐘發生溺亡,在這個過程中,丈夫又在哪裡呢?

假如換作一個有責任心的丈夫,明明知道妻子帶著一對兒女,很可能照顧不過來,他卻沒能用最快速度趕回來,這樣的丈夫,他怎麼有臉去責怪妻子?

第二,橡皮搭建的臨時泳池,同樣有危險!

黃女士認為11歲女兒“應當不需要照顧”,就是被這個“橡皮游泳池”給迷惑了。

我們可以猜想,假如那是一處正式的泳池,無論黃女士或者她的丈夫,都會有足夠的警惕,因為“水火無情”的道理誰都懂。

但,這只是橡皮搭建的臨時泳池,給人的感覺就是個“玩具”,沒有危險性。

事實證明,這種看起來好像玩具的臨時泳池,也能淹死人!

第三,游泳池一方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據當時的新聞介紹,這個所謂的“奧普樂水世界”,並不是體育中心直接經營,而是由第三方老闆私人承包,管理很不規範。

假如是正規游泳池,當然具有完善的救生措施,配備救生員。

但很可惜,對於這種私人承包的老闆來說,連他自己估計也沒料到,橡皮泳池也能淹死人,所以,現場管理很混亂,一群孩子在深水區玩耍,連阻止的人也沒有。

正是安全措施的嚴重缺失,讓芳芳在溺水後,失去了得到救助的機會,最終失去生命。

更糟的是,後來有新聞提及,承包老闆在得知面臨鉅額賠償後,居然跑路了。

當然了,無論是否能得到賠償,對於黃女士夫妻而言,這個教訓實在太慘痛,女兒的命再也回不來,這是多少錢也不能彌補的心理創傷。

結束語:生活中每個丈夫都要有足夠的責任感,不要大咧咧做甩手掌櫃的,什麼事都丟給妻子,然後等事情出了,就去責怪妻子,把自己的責任推的一乾二淨,這樣的丈夫,要你何用?


99隨便


最大原因是救生員沒能及時發現問題並且施加援手

看了不少回答,裡面不少人把另外個很久前的新聞嫁接的這個問題中了。因此還出現了孩子一會是兒女的情況。然而這並不是本提問的事情啊!!

真實事件是,

時間:6.10日

地點:發生在廣州花都區保利花園,並且事發地的游泳池是有救生員的。



當時母親帶著小女兒在岸邊,11歲的大女兒已經下了水,在淺水區玩耍,後母親因為小女兒冷拿毛巾,結果就在幾分鐘後,居然大女兒就看不見了。

母親第一時間詢問了救生員,但是救生員沒有多加理睬,最後是母親自行尋找到了女兒。


遺憾的是女兒已經不幸死亡。

這樣的悲劇,最大的原因其實是救生員第一時間沒有發現異常,對女孩進行拯救,過後面對母親的求助,也沒有幫忙拯救。

而事發地屬於外包出去的游泳池,很明顯的是保利這次也難辭其咎

另外作為監護人也需要承擔很大的責任

畢竟作為監護人應該把孩子帶到更加規範,更加安全的地方游泳🏊🏻,並且時刻照看好小孩。



事已至此,夫妻倆都應該多反思下自己吧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真實的該情況是,該父親並沒有去游泳,就沒有在現場

關於丈夫打妻子,很多人說這就是氣壞了,其實如果丈夫沒有在現場,妻子帶兩個女孩游泳進而發生了意外。

我也很理解,丈夫為什麼如此憤怒


視頻裡可以聽見丈夫不停的崩潰問妻子怎麼沒照看好孩子,最終孩子溺亡,耳光其實聽聲音不止一下,並且響聲很大,下手很重。

我想起我過去也遇見過類似這樣的情況,一母親帶著孩子在外面購物,過後丈夫出現問妻子孩子呢,妻子才發現孩子不在了,而經過旁邊的人詢問,才知道孩子被一陌生不認識男子直接抱走了。

可以推測是人販子,當時作為路人大家也沒在意這個男子不是孩子父親,畢竟都本不熟悉,大街上的時候,該男子直接當著眾人的面給了這個妻子幾巴掌。

這事,其實真的幾巴掌也換不回來孩子了,做老公應該也稍微想下妻子能不能照顧得到兩個孩子游泳。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妻子責任的確太大。目前救生員已經被帶走,救生員很可能面臨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廖彩琳律師


帶著兩個女兒游泳,那麼應該是去的游泳池,游泳池的救生員呢,救生員應該要負責任吧。

一個人帶兩個孩子,本來就很辛苦,想知道這個時候孩子的父親在哪呢,是不是把帶孩子的責任全交給了媽媽。是不是認為帶孩子就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孩子有點什麼事情就全是媽媽的責任。孩子帶得好,那也是媽媽應該做的。


具體的情況到底是怎麼樣的也不是很清楚,就從這個描述來看,媽媽並不是說在一旁玩手機,或是隻顧著自己,沒有注意到兩個孩子。而是媽媽陪著小女兒取浴巾,大女兒也有11歲了,如果說在有救生員在場的游泳池的淺水區待一會兒等媽媽回來,也沒有什麼不對的。

可能女孩去了深水區,沒人注意到。也有可能已經溺水了,很多人溺水的時候其實是不會大聲呼救的,只是慢慢地沉了下去,即使是站在身邊的人也很難發現。這樣就很容易錯過寶貴的急救時間。也許連媽媽也沒有注意到這些。


發生了悲劇,難道孩子的母親不痛苦,不自責嗎。她的內疚感就已經是對自己最大的折磨,她的一生只要想到失去孩子的這一天都會萬般煎熬。而孩子的父親這個時候責備妻子幾句,還能理解。可是你一個大男人對著已經失去孩子非常痛苦的妻子大打出手,實在是太無情了。

很多時候就是這樣,不做不錯,越做越錯。不帶孩子,不管孩子,一句賺錢養家就可以把陪伴孩子的責任推得乾乾淨淨。而犧牲了自己的時間辛苦帶孩子的,做再多都是應該的,只要一點沒有做好就是沒有用,連個孩子都帶不好,如果說發生了意外,那更是成了罪人。


做媽媽的已經很可憐了,她比誰都痛苦,你怎麼還下的出手。


影子視界


十日下午6時許,母親黃女士和丈夫帶著一雙兒女到市體育中心場外的室外游泳池去學游泳。游泳池有兩個,用橡皮搭建。一個是水深1米左右的淺水區,一個是1.5米的深水區,深水區裡有不少孩子在玩耍。黃女士的丈夫去更衣室更衣,她負責照顧小兒子和11歲的女兒芳芳(化名),她以為女兒這麼大,應該不需要照顧,就沒怎麼管她。

不料,一會兒有人把她11歲的女兒從水中救了出來,人們趕緊在旁邊搶救。不過由於發現太晚,11歲的女兒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徵。他丈夫從更衣室回來,看到自己的女兒已經死亡,就遷怒於自己妻子,在眾人的目光下,狠狠地搧了妻子幾巴掌。

這個母親也太不稱職了,當時自己的孩子在水中,我不知道她在看什麼。為什麼目光不看著女兒?還是隻顧低頭玩手機,有點忘我了。不管怎樣,是母親的過錯。母親沒有盡到孩子監護人的職責!

不管怎樣,自己養了11年的親生女兒淹死在這小小的橡皮泳池,誰都無法接受這種現實!打她幾巴掌,很應該!這和家庭暴力扯不上關係,家暴和這根本就是兩碼事!

不管以後兩人的結果如何,繼續一塊生活還是離婚,估計兩人都要痛苦一輩子,失女之痛要伴之終生。為什麼這個大意呢?

11歲女兒畢竟還是一個娃娃,她不僅不能自理,更不能擔負照顧年幼弟弟的責任。按理說11歲女孩身高不會超過1.5米,那就更不該讓其自己去深水區,要堅決制止。也許這位母親當時手機上內容太吸引人,而完全忽略身邊的一切。


去年春節期間,我所在的城市一位母親和正上一年級的兒子在公交站臺等車,母親只顧接聽電話,而忽視了兒子。兒子頑皮跳下路沿,當場被一輛過路的卡車爆頭而亡,現場慘不忍睹。據說後來,兩人為此離婚了。

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同時在外期間,如果有潛在的危險因素,父母的視線不能離開孩子,不管你正在做什麼!如果孩子不聽話,要及時制止孩子們的危險行為。

這個露天泳池也逃不脫責任,為什麼不僱傭專職救生員?奉勸年輕的父母和孩子玩耍時遠離手機,避免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


行雲流水1437995


媒體報道,妻子和丈夫帶著一雙兒女到游泳池去學游泳。游泳池一個是水深1米左右的淺水區,一個是1.5米的深水區,深水區裡有不少孩子在玩耍。丈夫去更衣室更衣,妻子負責照顧兒子和11歲的女兒,她以為女兒這麼大,應該不需要照顧,就沒怎麼管她,結果女兒溺水死亡。

據描述,丈夫狂扇妻子,這個妻子該打嗎?絕對該打,連個孩子都看不住,但是丈夫打完妻子後,就該打自己了,再多打幾下。

兩個孩子兩個大人,就應該分工好,誰看哪一個,一個人看一個,這樣才能把孩子看好,這次事件,這對父母都有責任,他們是監護人,承擔監護人責任。

我們現在很多未成年人出事,其實第一責任人都是父母,是父母不盡職盡責,導致孩子的傷害事故發生,這點我們必須要明確,誰家的孩子誰自己看好才是。

除了監護人責任,還有游泳池管理者的責任,他們是應該有救護人員的,救護人員的缺失,使孩子溺水沒有及時被發現,沒有及時被救治,這也是發生悲劇的主要原因。

現在的問題,談什麼賠償都是沒有意義的,而游泳池的管理者,也只能在賠償上發揮作用了,所以教訓是,孩子的監護人要盡職盡責,這是親生的孩子,要好好的愛護照顧。


韓東言


事實簡述:

前日下午6時許,母親黃女士和丈夫帶著一雙兒女到孝感市體育中心場外的室外游泳池去學游泳。游泳池有兩個,用橡皮搭建。一個是水深1米左右的淺水區,一個是1.5米的深水區,深水區裡有不少孩子在玩耍。黃女士的丈夫去更衣室更衣,她負責照顧小兒子和11歲的女兒芳芳(化名),她以為女兒這麼大,應該不需要照顧,就沒怎麼管她。

十分鐘左右,她聽到了女兒溺水的消息。女兒被深水區一名男子抱出來後,旁邊的好心人幫忙按壓女兒。120來了後,醫護人員也按壓女兒,但發現孩子已無生命跡象。據說該項目是第三方私人老闆承包,目前各方正在協商賠償事宜。

責任問題

根據《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游泳場所的規定:

7.1.1 有救生觀察臺 , 救生觀察臺應符合下列規定: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積在 250 ㎡以下的,應至少設置 2 個救生觀察臺;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積在250㎡ 以上的,按面積每增加 250 ㎡ 及以內,增設1個救生觀察臺的比例配置救生觀察臺。救生觀察臺高度不低於 1.5m 。

7.2.1 水面面積在 250㎡ 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備固定水上救生員 2 人:水面面積在 250㎡ 以上的,按面積每增加 250㎡ 及以內,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備固定水上救生員。

7.2.4 至少設有流動救生員 1 人。

7.2.5 至少有醫務人員 1 名。

7.3.1 有醒目的 “ 游泳人員須知 ”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7.3.4 有溺水搶救操作規程及溺水事故處理制度,並懸掛在明顯位置。

7.3.5 游泳場所開放時間必須有值班人員、救生人員、醫務人員、保衛人員現場值班。

但是通過新聞可以知曉,案涉的游泳池並未按照規定設置救生臺、救生員、急救員、醫護人員現場值班,存在過錯。

並且對於未成年人進入深水區也並未進行制止的行為,也存在過錯。

所以毋庸置疑,泳池的管理人應當對此承擔責任。但是無論賠償數額多少,一條鮮活的生命就這樣消逝,我想死者家屬都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故而提醒家長們,夏日攜帶親子去參加游泳項目的,務必做到全程陪同,儘量避免深水區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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