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2018年稅務稽查不僅查公司賬戶,更會重點查個人賬戶!

2018年的稅務稽查,不僅要查公司的賬戶,更會重點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的個人賬戶!一旦被稽查,補繳稅款是小事,還要繳納大量的滯納金和稅務行政罰款,構成犯罪的,更是要承擔刑事責任!

2018年稅務稽查不僅查公司賬戶,更會重點查個人賬戶!

稅務稽查

什麼是稅務稽查:

就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

根據法律法規授權,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也就是說,稅務稽查是為打擊稅收不法行為而生的。

被稽查了怎麼辦:

被稽查了也不必驚慌失措,繼續保持正常經營,積極配合提供資料。對查明稅收違法事實不存在或情節輕微的,稅務機關依法做出《稅務稽查結論》或《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符合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等法定情形的,從輕或減輕處罰。

如果隱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呢?

那要提醒各位老闆了,你可能會承擔這些法律後果:

①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 納稅信用等級判D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的,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為D級。

③ 達到移送標準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條規定“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平時應該注意什麼?

1、個人賬戶大額和可疑交易銀行稅務將共享信息!

國辦函[2017]84號這個重量級文件,明確了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國務院銀行業、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組成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工作組的工作思路。要求各部門發現異常,互相分享信息。因為之前稅務掌握私人賬戶資金變動是非常困難的,現在變得越來越容易!

2、法人和公司賬戶頻繁資金往來風險增大!

其實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稅務雖然有權查詢個人和企業銀行賬戶,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執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是從2018年開始,各地金融機構與稅務、反洗錢機構合作勢必加大,到時候,老闆私人賬戶與公司對公戶之間頻繁的資金交易都將面臨監控。

3、虛開發票!

為什麼還和虛開發票有關係呢?因為目前主流的虛開發票的方式往往是高開發票扣除手續費後流回公司老闆私人賬戶。以後這些異常的資金交易被監管之後,虛開發票的資金流水落石出!似乎虛開發票走到盡頭!

4、公司偷稅必然遭到嚴查!

公司偷稅的一貫伎倆往往也是公司收入頻繁流入老闆個人賬戶,這樣似乎天不知地不知的就偷稅了!

稅務和銀行沒有深度合作之前,似乎稅務的稽查手段有限。但是現在可能在稅務局拿到銀行的數據就已經大體發現企業偷稅的鏈條了!

注意

今年國稅金稅三期啟用以來,好多沒有發生真實業務,而是從朋友公司或者直接從市面上買回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銷項稅額的都紛紛被國稅的金三稅務系統排查出來了,從而要求企業做進項轉出。由此要補交稅款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企業為數不少。

有些地方參考行業利潤率來定企業稅負,把稅負標準化,凡是不達標的一般納稅人,請明年補稅,而且是按指定金額補稅,不補?嚴查!

每月你網上報送的數據成為稅務評估、稽查案源的來源,千萬不要存在僥倖心理!只要金三檢測出動態數據比對不對,稅負率偏低,系統會自動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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