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如何解釋“法不溯既往”?

十豆三48


「法不溯既往」是一個法學術語,怎麼理解呢?


我說一個我曾經在報紙上看到的一個案例舉例說明:


中國是在1994年才接入的國際互聯網,1997年以前的中國《刑法》中沒有任何與計算機犯罪有關的罪名,比如: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97年的新刑法中才有的罪名。

新《刑法》是97年10月1日頒佈。


《刑法》285、286、387是關於計算機和網絡犯罪的罪名。


1996年,有一個非常喜歡計算機技術的大學生,他懂點駭客技術,非法侵入證券公司的計算機系統,想竊取信息用於炒股謀取暴利,被抓了。同時,他刪除證券公司主機信息數據,可能給證券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當時,這種案件十分罕見。按照79年頒佈老《刑法》,檢察官找不到合適的罪名起訴這個大學生,就一直關壓到1997年新的《刑法》頒佈。當時的,檢察官就用新《刑法》的第285條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起公訴的。


但是,這個大學生的律師為他做「無罪辯護」,引用兩條最基本的《刑法》原則:


  • 第一,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這個大學生入侵證券公司計算機行為是在1996年,按照96年的刑法,根本就不是犯罪。

如果不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是不是就成了「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了?

比如:老《刑法》中有一個「流氓罪」,還有一個「反革命罪」,幾乎是無所不包的「大口袋」罪名。甚至跳舞、穿暴漏一點衣服,都是流氓罪。

這些「大口袋罪名」在司法實踐中造成很多冤案,所以,新《刑法》將其廢除。


  • 第二,法不溯既往原則。雖然按照新《刑法》這個大學生有罪,但97年頒佈的新《刑法》,不能追究97年以前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


那麼,按照這兩條原則推理,這個孩子是無罪的,法理邏輯是非常清晰的,我不記得這個案子法官是怎麼判的。


所以,這個大學生入侵計算機系統案例,從法理上的總結就是:

如果某種行為,舊法認為無罪,新法認為有罪,但依據新法不能追溯既往的原則,適用舊法,大學生無罪。


「法不溯及既往」也可以說就是「從舊原則」。

--------------------------------------------------------------


那麼,還有一種情況恰恰相反:


如果某種行為舊法認為有罪或處罰較重,但新法頒佈以後,新法認為這種行為是無罪或者處罰比較輕,那該適用舊法律還是新法呢?

還是說個案例:

記得幾年前,國家準備全面放開二胎生育,我有個遠房表哥問我:他老婆已經剛懷了第二個孩子,懷上孩子的時間大約是2015年11月左右,但是開放二胎的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要到2016年1月1日才實施。

也就是說他的孩子是在2015年懷上,孩子生出來是在未來的2016年。如果按照2016年以前的計劃生育政策,是要處以高額的罰款的。如果按照新的法律,就完全合法,一分錢的罰款都不用交。

對不懂法律的人,對這些事情是很困惑的,到底適用哪一個法律呢?


我告訴他叫他放心大膽的生,那種法律對公民有利,那一種處罰輕,就適用那一種法律,這就是「從輕原則」。新的《計劃生育法》對你有利,這個時候就要適用新法。


一句話管總:在廢舊法,行新法的過程中,對公民來說:新法處罰較輕,從新法,舊法處罰較輕,從舊法。



所以,「法不溯及既往」說簡單一點就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那為什麼將「法不溯及既往」視為是法律原則呢?

因為「法不溯及既往」就是基於法治的【信賴保護原則(Legitimate expectation)】,


第一:法治社會下,國家和公民之間應該存在信賴關係,公民信賴公權力,尊重法律權威,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

也就是說法律法規要讓公民有一個合理的預期判斷:那些是違法犯罪,我不能幹,哪些是不是犯罪,我可以幹。讓我們可以依據法律條文可以提前預判、約束自己的行為。


第二:用「事後法」懲罰當時的合法行為,是不公正的,不正義的,是侵犯人權的。相當於政府出爾反爾。


第三,公民相對國家機器是非常弱勢的,有必要公權進行限制,防止公權濫用,保障人權。


試想一下:

  • 如果法律可以追溯既往,是不是會讓公民面對新、舊法律的規定無所適從?法律威嚴何在?如果民眾喪失了對公權的信任,社會秩序穩定性就會被破壞。


  • 如果法律可以追溯既往,公權力不受約束,是可以隨心所欲的適用法律定你的罪。新的不行,就用舊的。這樣是不利於保護公民合法人身權利的。


綜上所述:【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與【從舊從輕原則】,二者在法理邏輯是自洽的。目的就是維護公權信用、法律尊嚴和社會穩定,同時限制公權,保障人權。


我國《刑法·第十二條》,就是體現【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與【從舊從輕原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 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


我不是法學專業,可能說得不嚴謹、有「槽點」,我個人覺得大致意思還是靠譜的。如果專業人士閱讀,不周之處,還請留言多多指教。


小漢字見大歷史


“法不溯及既往”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原則,在這裡我著重為大家介紹一下刑法領域“法不溯及既往”的具體含義。

顧名思義,“法不溯及既往”的意思即是新生效的法律法規,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是不適用的。道理很簡單,如果允許新生效的法律規定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發生效力,那法律的確定性也就喪失殆盡,我們也無法準確預知行為的法律後果,公民自由也就蕩然無存,因為我們不知道現在合法的行為在將來是否為非法。

具體在刑法領域,“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有一個例外,即新頒佈的法律如果對行為人有利,那麼該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可以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發生效力,我們稱之為“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們以2017年11月4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為例來解釋這個原則。《刑法修正案十》對“侮辱國旗、國徽罪”做出修改,具體來說一共有兩處修改,第一處修改是將“公眾場合”修改為“公共場合”,第二處修改是增加了“侮辱國歌罪”。

首先我們來看第一處修改,將“公眾場合”修改為“公共場合”,顯然是縮小了入罪範圍,因為公共場合指社會公眾都能進入的場合,而公眾場合不光包括公共場合,還包括人數眾多的私人場合,比如需要邀請函才能參加的生日聚會。因此,這處修改顯然是對行為人有利的修改,那麼就對生效以前的行為具有溯及力。比如,行為人2017年6月在私人宴會焚燒國旗,如果在2017年12月才案發,此時《刑法修正案十》已經生效,根據新的法律規定他並不構成犯罪。

我們再來看第二處修改,增加了“侮辱國歌罪”後,此前篡改國歌的行為不是犯罪,而之後就構成犯罪了,顯然是對行為人不利的,因此這個新增法條不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說,行為人在2017年6月公然歌唱經過篡改的國歌是不能認定為構成犯罪的,即使2017年11月4日新法規定這種行為構成犯罪,也不能適用於該行為人。

這就是刑法領域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