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一个也许保护了罪犯的 法律原则

一个也许保护了罪犯的 法律原则

一部经典影片里的法律原则

一个闷热的夏日午后,12位来自不同行业与背景的陪审员挤在狭小的法庭休息室里,为一桩谋杀案展开着激烈的争辩。嫌犯是一名18岁的男孩,被害人是他的父亲。在法庭上,检方已经列出了种种不利于嫌犯的证据,言之凿凿;反观辩方律师却显得十分懈怠,始终未能提出有力的反驳。在这样的情形下,案情似乎十分明晰,男孩的罪行已是板上钉钉,只需要陪审员们最后意见一致,即可定罪。虽然大部分陪审员也都认为嫌犯有罪无疑,但8号陪审员却根据检方提出的证据,对犯罪动机、手法、工具以及时间提出了自己的“合理怀疑”,用各种方式指出检方证据链中的漏洞,据理力争,最终说服了其他11位陪审员,给出了无罪的判定。

这是1957年好莱坞拍摄的黑白电影《十二怒汉》里的情节。《十二怒汉》可谓一代经典,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名气越来越大,第一版之后很多国家又进行了各有侧重的翻拍。除了紧张的情节、激烈的辩论和精彩的对白之外,《十二怒汉》作为一部法庭片最值得玩味之处,便是它所体现出的法律制度与其背后的法律精神,而在这之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亨利·方达饰演的8号陪审员用来说服众人的一系列“合理怀疑”。

什么是“合理怀疑”?为何“合理怀疑”的排除与否决定了有罪无罪的判断?要求“排除合理怀疑”背后又有何法律逻辑?这些问题也与影片一同被广泛热议。

顾名思义,“合理怀疑”意指人们对某一事物所产生的正当的、有根据的怀疑。在法律层面上,对这一概念又有进一步的限定,即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定罪以最终能否“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有合理怀疑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把这些合理怀疑都排除光了,才能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不难想象,这对于起诉嫌疑人的检方是一个很高的标准。如果检方的证据被辩方律师挑出毛病,找到对一项证据“合理怀疑”的理由,检方即使其他证据过硬,也没办法对嫌疑人进行定罪了。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一个也许保护了罪犯的 法律原则

一个嫌疑极大的罪犯被释放

作为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入罪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原则在英美法体系虽举足轻重,但其引起的争议丝毫不逊于所赢得的赞誉。引起不安的主要原因,还是“合理怀疑”这一概念本身是模糊的,甚至在本质上无法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这就导致了陪审团在运用该原则时,除了这些无营养的陈词滥调之外,找不到十分确定的标准。那么本就没有专业背景的陪审员们,能否准确地把握尺度,万一失手了怎么办?毕竟,大多数人对司法过程最关注的还是正义最终可否实现,罪行能否得到惩罚。各界对此的争论,在世纪之案“辛普森杀妻案”中被空前激化。

作为公众人物的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涉嫌在布兰特坞杀害了自己的前妻。案发后,警方迅速做出反应,在两周时间内就搜集了足量的证据,并将辛普森逮捕入狱。媒体也推波助澜,滚动式的报道夹杂着有关辛普森家庭暴力的花边新闻。舆论在法庭审理之前就已经呈现了一边倒的态势,甚至调查显示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民众都认为辛普森有罪无疑。

从检方公布的证据来看,认定辛普森有罪似乎也是理所应当。在辛普森私人住处发现的血手套和血袜子、犯罪现场的血迹、脚印和毛发证据都指向辛普森本人;同时检方还拥有辛普森家庭暴力史和与前妻长期不和的证明;时间上看,辛普森也具有充裕的犯罪时间,其私人司机也可对此作证。

但案件的结果众所周知,看似完整的证据链和严密的推理并没说服陪审团,反而是为辛普森辩护的“天价律师团”找出了证据之中的诸多疑点,比如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负责证据采集警官的种族歧视倾向等等。在长达数月的审判过程中,这些疑点被陪审团逐渐认可,最终形成了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一个也许保护了罪犯的 法律原则

也许会犯错,但能防止冤案

舆论一片哗然,判决极大地冲击了公众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认知。为何在我看来并不合理的疑点会被12位陪审员当作“合理怀疑”?仅凭这样的怀疑就判定有罪与否,会不会频繁造成错案,使罪犯逍遥法外?辛普森案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原则,认真探究其肩担重任背后的法律逻辑与思考。

其实“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独立存在的,除了在刑事案件定罪时发挥重要作用之外,它还是美国宪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组成部分,也是其核心概念之一。“无罪推定”原则,相对而言具有更高的知名度,是指在法庭做出判决之前,不论被告有罪与否,他/她都会被推定是无罪的,因此享有与原告同等的权利。该原则最终目的是保护被告的权利,并且给予法庭上其他各方一个思考的导向。尽管正常人(包括法官、陪审员)在面对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时,可能由于个人成见或外界舆论影响,都会具有一定的偏见,但在“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下,你必须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偏见,推定被告一方无罪,在这样的状态中才有可能形成理性的意见。

一个也许保护了罪犯的 法律原则

在辛普森一案中,审判之前辛普森早已声名狼藉,是众矢之的;但在法庭上,还是必须把他当作无罪之人看待,这样情形下,陪审员们和外界民众思维就会有很大不同。对民众而言,辛普森在潜意识里已经罪不可赦,检方不断地摆出不利于他的证据,人们更乐意相信代表“正义”的检察官,对可能的疑点并不会深究;而对于12位陪审员,辛普森是被推定无罪之人,检方代表“国家机器”要剥夺其自由甚至生命,他们作为“守门人”自然要审慎、仔细地去寻找“合理怀疑”,使一切向真相靠近。

与大多数法律原则一样,“排除合理的怀疑”也来源于对生命和自由的尊重,这种浓厚的情感作为成为经验和理性沉淀下来,在漫长的岁月里不断发展也历久弥新。我们无法断言,坚守这样的原则每次都会让正义得以昭彰,但至少在我们作为人类的有限能力范围内,这样的法律决断会是合乎道德的、公正的,即使它也可能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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