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公司按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社保和公積金,這樣合法嗎?

羌怨柳768


首先,我在這裡告訴樓主,很多公司都是這樣操作的。也就是說,很多公司並沒有按照自己的實際工資去交納社保,而是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去交納社保。

當然,這是不合理的,但是談不上違法。因為按著規定也為你購買了社保。社保並沒有規定是按照多少基數去交費。所以一般情況下,只要是為員工購買社保的,就符合了《勞動合同法》規定。

那麼從今年開始,也就是2018年。將由地稅代收這個社保的費用。這種情況下,應該就能很好的杜絕不按工資基數繳費的情況。

因為地稅本身要徵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你的工資是真實有效的。那麼一定要按照你的工資基數去交納社保。所以從地稅開始徵收社保應該來講,是可以按照自己的工資標準去交拿費用。


社保小達人


雖然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故意將本單位的繳費基數調得很低。基本上是按照最低交費基數來的。

有些單位的人事為了省事兒,直接將所有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改為最低工資。

社保的最低繳費基數是遠遠高於最低工資的,最低工資一般只有30~40%的社會平均工資,最低繳費基數是60%。

我們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要按照職工的工資申報社保基數。如果沒有按照要求足額申報,勞動監察部門社保稽核部門都會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繳改正,並承擔滯納金。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社保部門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瞞報基數金額的1到3倍,進行罰款。罰款不交,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雖然不是社保的一部分,但也是這樣的,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要求強制交納的,也要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的。

一方面,合同約定的是1萬元工資,另一方面我們實際發放工資也是1萬元,按照1700元確定社保、公積金繳費基數這種情況,不管經不經勞動者允許,都是違法行為。

因此,我們遇到用人單位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形,應當及時舉報或者投訴他們。不要考慮麻煩或者勞動部門不管,因為只要我們維權了,勞動部門肯定會給一個說法,執法部門不可能知法犯法。增加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企業以後也會小心。這樣我們的社會才能形成風清氣正、遵守法規的好風氣。


暖心人社


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用人單位以一定時期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比例繳納社會統籌基金,並劃入養老基金專用賬戶;職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工資(工資收入包含基本工資、獎金、補貼、津貼、特殊情況工資等)為基數,按繳費比例繳納並劃入個人賬戶。

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的法定義務,但在實施社會保險費繳納過程中,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較為常見,往往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的訴求,一般難以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發生此情形的,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並可獲得依據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但實踐中,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的訴求成為了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其根源是,把“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劃分為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同時,也因用人單位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按比例繳納社會統籌基金,而職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工資按比例繳納,並劃入個人賬戶,兩者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沒有直接的關係。所以用人單位鑽了“不合理”而模糊的“合法”的法律空子。

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必然給社保統籌基金的正常運行帶來嚴重影響,無法維持和鞏固社保統籌基金的可持續發展。用人單位以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無疑是藐視法律的存在。關於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應被認定為“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讓用人單位不能、不敢觸碰法律的底線,只有這樣,統籌基金才能健康發展,廣大勞動者的權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Yifan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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