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假如業主發現窗外有小偷,他大喊抓小偷,小偷慌亂之中墜樓身亡。業主是否需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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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發生這種事業主指定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之前我們對面小區的一棟樓上發生過這麼一件事,說的是一個小偷去業主家裡偷東西,在爬窗時被業主發現了。然後業主用拖把把小偷捅下樓,摔死了,最終業主被判承擔70%的賠償責任。當時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滿,認為這樣判罰對業主來說太不公平了。


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說,業主那種用拖把將小偷捅下樓的做法就是防衛過當,甚至接近於故意殺人,所以,法律的判罰並沒有太大問題。然而,在這件事中,很明顯,小偷被業主一聲斷喝而嚇得墜樓死亡,只能說是因果報應。

吆喝抓小偷屬於正當自救措施

首先來說,業主的這一聲吆喝:“抓小偷”從字面意義上來說,只是對自身安全的一種保護措施,是我們面對危險時一種正常的應激反應。甚至說都算不上是防衛,畢竟,這句話連對小偷的恐嚇都算不上。

而小偷墜樓死亡,也並不是因為業主的這句抓小偷,而是因為自己的偷盜行為被發現,再加上自己心理素質不行。所以,一時驚慌失措,發生了意外。

畢竟,我們總不能在發現小偷即將要潛入房間偷盜時,然後還故意裝作不知道。任由小偷行竊吧,這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並且法律也支持我們普通市民在合理的範圍行使權利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所以,小偷家屬無權提出任何賠償要求。說現實一點,本來你從事的就是一種高風險高回報的事,作為小偷你也應該承擔這種風險吧。

業主有權利要求小偷家屬對其進行精神損失賠償

既然遇到這麼講法律的家屬,那麼我們還真是得和這種家屬說道說道了。

首先,很明確的事,業主是完全不用像小偷家屬進行賠償的。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名小偷在深更半夜爬人家的窗戶,顯然已經是對業主一家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傷害。可能在發生這種事以後,業主一家幾個月都不一定能睡個安穩覺。弄不好外邊一有個風出草動,就會被驚醒,這種精神傷害是非常嚴重的。所以,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業主是有權利向小偷家屬進行精神損失賠償的。並且,小偷家屬也應該進行賠償。

像這種要求業主進行賠償的家屬,我認為業主真的有必要較這個真兒,然後讓對方家屬對自己進行賠償。畢竟,這種知錯不改,反而一錯再錯的人是沒有必要對他們進行同情和諒解的。反而,應該讓他們從根本上意識到: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假如業主發現窗外有小偷,他大喊抓小偷,小偷慌亂之中墜樓身亡,業主是否需要負責?問題的重點是業主怎能證明窗外的人就是小偷?


要是你家樓上的女主人正在跟情人幽會的時候,突然男主人回來了,那這位男小三無路可逃的情況下,從窗戶冒險攀爬下來,以躲避被男主人當場捉姦的危險。那你的這一聲抓小偷,也會會讓他在慌亂的心態中,更加緊張,一失手,砰…墜樓而亡,那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業主的你負責任那是跑不了了。

你無意中的一聲抓小偷,把你樓上女主人的姦夫害死了,女主人的老公應該非常感謝你,你不但把他頭上的綠帽子成功摘除了,而且他還不費吹灰之力的不用負任何責任,男子的女主人估計恨死你了,恨你把他小情人害死了,只不過他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反正死無對證,她現在也不會承認樓下死的人是她小情人了。你看看你,一聲抓小偷惹了多大的事啊。



因此,不是說爬窗戶的都是小偷,不要讓自己的思維定性為只要爬窗戶的都是小偷,因為只有小偷才會爬窗戶嗎?還有可能是物業請的維修工人呢,也可能是你家隔壁老王鑰匙落在家裡,僱的人爬窗從你家窗口路過呢。當然也有可能是別的女人的姦夫路過哦。


情感公寓


純屬個人幻想,對這問題我站兩方回答。

一、站在事主說的小偷一方,你有什麼依據說我是小偷,我偷到你傢什麼東西,拿出被偷物品證明,事主你拿的出來嗎?我只是個跑酷運動愛好者,就喜歡爬高上低,別人都是白天跑酷,我為了挑戰自我,所以苦練夜裡翻牆功夫,沒想到被你事主驚嚇後致死。所以我沒事先和你告知,我承擔主要責任,你承擔次要責任,至少你事主要承擔喪葬費和相應的補償,好歹我是條命,就十萬吧。

二、站在喊抓小偷事主方。我不認識小偷,但我見你不走尋常路,我就想你是小偷,所以我就喊抓賊,沒想到驚到小偷摔死了,我沒有碰小偷一根毛,我只是喊了聲,結果小偷死了,就這樣。

三、某法官說,喊抓小偷者不能證明死者就是賊,不能先入為主,即使你懷疑是賊了,你可以選擇報警,交由警察處理,而你沒有報警。而死者的死亡是因你大喊抓小偷受驚後死亡,雖非故意驚嚇,但與你的叫喊聲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故喊抓小偷者應承擔死者喪葬費,併為此給死者家庭造成了傷害,也應給予一定的補償。

在剛剛又看到這澎湃新聞官方帳號如下新聞

【裝修噪音“吵死”人?死者家屬索賠129萬被法院駁回】海淀區的連先生安裝防盜門時,噪音吵醒了正在睡覺的鄰居李某。一個小時後,李某意外死亡,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另外經查,李某事發前患有冠心病,定期服藥。李某家屬將連先生、兩名安裝工人及防盜門生產廠家訴至法院,認為是噪音造成了李某的死亡,索賠129萬多元。一審法院認為,雖然連先生及兩名工人對李某突發病症死亡的後果不承擔侵權責任,但考慮到李某死亡,其家人遭受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法院認為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應當由雙方分擔該損失為宜,一審判決連先生、邢某和楊某補償李某家屬喪葬費用、救護費用共計1.8萬多元。另外,法院認為防盜門生產廠家和本案沒關聯。李某家屬不服上訴。記者今天從北京一中院獲悉,法院終審維持原判。北京晚報裝修噪音“吵死”人?死者家屬索賠129萬被法院駁回


啪頭啪條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小偷的死法也是多姿多彩,令人扼腕嘆息!

有人說,你怎麼知道人家是小偷?這話反問的好,既然他不是小偷,那屋主喊抓小偷,又管他什麼事?屋主閒極無聊,自娛自樂不行嗎,有哪門子法律規定不可以在家裡大喊抓小偷的?

就算他不是小偷,如果說屋主聲音大,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上下樓層的鄰居可以根據相鄰權的規定,要求屋主小點聲,也可以打電話到物業進行投訴,但是作為一個掛在窗戶上的陌生人,還是一邊歇歇去吧,你有什麼權利要求屋主不要大聲喧譁?

再說了,俗話說的好,平時不做虧心事,夜半敲門也不驚,他這種聽到抓小偷即嚇得掉下去的行為,擺明就是做賊心虛!

可能又有磚家反駁了,他有心臟病,受不了驚嚇。那筆者不禁要問,既然有心臟病,為什麼還要爬高上低,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屋主家又不是搞什麼野外攀巖,對你可不負什麼安全保障義務,作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理應對自己負責,而不是去苛求他人對你負責!

如果他是小偷,那屋主的行為更是再正常不過了,遇到壞人壞事,雖然不敢上前搏鬥,但是出於正義感,大喊抓小偷也是一種見義勇為。如果見義勇為也有錯,那各地何必又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會,又何必表彰見義勇為的行為呢,這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荒唐至極嗎?

因此,綜上所述,屋主的行為沒有錯,也不用承擔什麼責任,而且2012年的一則案例,法院也是支持屋主的行為,駁回了小偷家屬索要67萬元賠償的要求。


打虎拍蠅


這還真是生活中經常會出現的狀況,可以說每年都在發生。

而題目中說的,這種業主發現大喊一聲小偷墜亡的事情,還真有一模一樣的事情,並且家屬還要求業主賠償67萬。

案例分享


那麼具體怎麼回事呢?請看案例分析,當時小偷正在李先生一家行竊,然後已經偷竊完畢,李先生打開窗戶的時候,恰好看見忙著逃跑的小偷。

當時小偷就在六七層樓的一處雨棚上,看見小偷,李先生本能的喊了聲,小偷,結果小偷一下就墜樓而亡。

而小偷的家屬狀告了被偷的李先生一家,其家屬,也就是小偷的父母認為,兒子進入李先生家,李先生負有保障其安全的義務,但李先生疏於履行這一義務,為此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要求判令李先生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70168元,並由李先生承擔訴訟費用。

這樣的要求會被法院支持嗎?

法院認為,小陳(小偷的稱呼)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對自己實施盜竊行為,在凌晨攀爬高樓的危險性應該瞭解。

其認為李先生一家沒有起到安全保障義務不能成立。因此最終駁回了小偷的家屬的訴訟請求。

其實想也是,雖然民事上的確有安全保障義務一說,但是這主要體現在,商場,飯店這些區域對於消費者一種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地下注意不能有水別滑倒,注意沒有一些危險的設計,對突發事故能夠有基本的救助,對人身安全基本的保障。

但是一個被偷的業主怎麼可能需要對小偷還要有安全保障義務?

難道還要恭候好他,服務好他,需要對他說,你慢點偷,彆氣死了,你好好爬樓,要不然我給你按電梯吧,不然你摔下去怎麼辦哦,可能嗎?

作為家長,自己不好好教育兒子,別偷竊,反而兒子偷竊死了,想著怎麼訛詐一筆,真是讓人汗顏。


廖彩琳律師


這種情況肯定不承擔任何責任的,也希望法律對於那些進行違法犯罪中出現的傷亡,無需給予人道賠償,還正義以公道,讓正義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



記得前幾年報紙上看到一則新聞與此案類似。新聞內容是:有一吳姓老大爺,家住五樓,半夜聽到窗外有人,知道有賊,對著窗外一聲大喊“抓賊”,嚇得賊失手墜樓,當場死亡,據傳老大爺曾練過“獅吼功”。過後家屬索賠,法庭調節吳大爺人道賠償2000元,雙方不服均上訴。

此案業主雖沒練過“獅吼功”,但與此案依然雷同,為什麼這種情況無需負責吶,我個人從下面幾點給分析一下:

1.業主的呼喊只是一種本能反應,連正當防衛都算不上,更不屬於防衛過當了,既然業主無過當行為,為何要負責。

2.認為不喊抓小偷,賊不會被嚇墜樓,那麼人看到了小偷爬上來,不喊抓小偷,難道說“請進”嗎?估計賊得在摔死前先暈死吧。

3.小偷半夜再無任何防護措施下進行高空作業,無論是否違法,均屬於個人行為,本就提心吊膽,別說聽到喊聲,就是看見窗口有人,都有可能失手墜樓,甚至看到個人的照片都有可能誤以為是人,被嚇到失手。所以與業主的喊聲沒有直接關係,完全是個人原因所致。



4.小偷的死和很多客觀存在的事物都有關係,如果業主這樣都需要擔責,那可以問責的可多了,比如:小區保安,未能及時發現小偷爬樓,沒給以制止導致摔死。樓房蓋那麼高,導致小偷摔死,開發商需負責。物業未做防墜樓防護,物業方負責。小偷家人管教不嚴,至其做小偷死亡(這個還真可以有)。

結合以上幾點,業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並且應給予獎勵,這屬於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見義勇為不應因出現結果不同而改變,因為人死了就將見義勇為變為人道賠償,甚至在見義勇為過程中有些過失都應給予原諒。

任何見義勇為的人在關鍵時刻都是未考慮什麼獎勵情況下挺身而出的,發生意外就讓見義勇為者擔責,這種判定非常不公,會讓人遇難不敢救,遇老不敢扶,所以呼籲法律還正義公道,給見義勇為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

大家如果認同我的觀點,請在下方共同呼籲,挺起這篇文章,讓更多人可以看到,記得點贊喲!


遇我得福


那舉個例子,要是小偷偷東西,一個鳥叫把他嚇倒了,墜樓,是不是該讓鳥來負責?

這個邏輯是有問題的。

雖然這個比喻不恰當,但是大概說的就是一個道理。

小偷偷東西,屬於不正當的行為,人人有權利檢舉揭發,而大喊抓小偷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和權利,公民實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為何要負責呢?

小偷在做偷竊行為的時候,就應該要承擔相應的後果。只是這件事的後果太大,他自己承擔付出了生命而已,並非是他人的過錯。

小偷的家屬居然狀告?

小偷掉下樓之後,小偷的家屬竟然以此來狀告業主。我覺得這個小偷的家屬也是窮到極致了。難道還想用死人來賺錢嗎?

這明明就是咎由自取的事情,為何非要找個替罪羊?難道是小偷偷誰家,誰就要倒黴嗎?這樣恐怕人人自危了吧。

這件事情首先來看,是小偷違法在前,而業主使用自己的權利在後,這兩者沒有必然關係,也並非是業主直接造成小偷死亡,因此不需要負責。

若是真的要負責,首先要追究小偷的責任,小偷已經死了,那麼是不是應該他的家人替他承擔呢?然後再說業主的責任。


總之這件事情,業主根本不用管。不然以後遇到小偷了,不能說話,也不能喊,這還像話嗎?


老王偵查記


刑事責任

一般來說,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來判斷,主要有四要件和三要件兩種。

四要件,即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其中犯罪客觀方面說明犯罪是在什麼樣的客觀條件下,用什麼樣的行為,使客體受到什麼樣危害的要件。

三要件,大約是“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也有說是“犯罪主體、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結合起來,就是主體的符合性,行為的違法性,結果的有責性。

不管是四要件還是三要件,都強調行為的違法性,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

就題目所說的情形,發現小偷,大喊捉小偷,這個是一個合法合理的行為,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不是違法行為,自然也談不上構成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民事賠償一般是根據過錯責任來認定賠償,對於主觀過錯的判斷,主要基於以下兩點:

第一,行為人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例如法律對某一特定領域規定了行為標準,行為人若違反了這些標準,就具有過失;

第二,行為人是否違反了一個合理人的注意義務。合理性的注意義務主要是指多數人在特定情況下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

從這個分析,大喊捉小偷並不具過錯,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另外,從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財產及人身安全本意出發,同違法行為做鬥爭,確定正確的價值取向,起到指導、警示的教育作用,也不適合判處業主承擔責任。


葉律師


有的人有手有腳但是總是想著天上掉餡餅的事情,比如小偷,他們喜歡這種不勞而獲,可是在不勞而獲的同時,他們不僅損害了別人的利益,有時候還有可能給自己的生命帶去危險。



那麼根據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大貓覺得業主不需要負責任,原因如下:

1.首先小偷偷東西這個行為在前,偷東西本來就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小偷明知道自己觸犯了法律,但是他依然目中無法。

2.小偷明知道“高空作業”很危險,他還要爬到別人樓上去偷東西,自己不珍惜自己的生命,誰也沒有辦法。

3.業主在整個過程中只喊了一下,並沒有做出什麼過激的行為,難道喊小偷就不行嗎?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失了,業主當然要來維護!

4.小偷是自己作賊心虛掉下樓的,這個是主觀方面的問題,和業主沒有半毛錢關係。

當然了,從道德方面而言,這個小偷的行為本來就不符合道德要求。

最後大貓想要說的是,人生在世,只有生命才有一切,千萬不要被眼前的一些利益矇蔽了雙眼,否則自己可能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這是大貓的一些看法,歡迎大家在文章下面留言評論!

大貓聊三農,我是王大貓。喜歡大貓的可以關注一下啦!

大貓聊三農


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願意不自覺的把自己設想為判官。題主明顯先做了假設。而題主一不是法官也不是在庭內,他即使是法官也沒有這種權力去認定。

退一萬步講。就算那人是小偷。在他僅僅在窗外,我們該怎麼做。誰都不承認自己不是文化人,誰都認為自己挺有文化的。那麼我們把梁曉聲的文化拿出來大家自我對照一下。梁曉聲認為:"文化"可以用四句話表達: 植根於內心的修養; 無需提醒的自覺; 以約束為前提的自由; 為別人著想的善良。

有人說警察看見一個人駕車違法,上去追趕,那人意外死了。這是對還是錯呢。肯定錯了。罪不至死不往死裡逼,這不是警察辦事的原則。一般是攔截。攔截不了的,按照車牌找不會有問題。只是逃逸罪加一等。

如果我們對待任何一個人都能按照規則來做,而不是自身不自覺的去扮演什麼角色,那麼這是一個法制社會,如果每個人都以毫無人性的去對待別人,那這不是有文化,只能說沒文化的表現。

所以,面對這種情況,就普通人來說,最好是避免惡性結果。首先保證自己安全。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報警。而真的引起意外,那是有責任的。萬一不是小偷呢。界定一定讓專業的人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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