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村委會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

為人民服務服務農民


村委會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隨意剝奪和非法限制村集體農民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村委會不能收回農民承包地,也不能調整農民承包地。

發現很多的答主回答,要麼是自己臆想,要麼是已經過時的規定,村委會有沒有權利收回農民土地,一切要以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合同法和國家的相關政策規定為準,不能發散自己的思維。

村委會作為農村土地的發包方,和承包方在承包關係上是平等的,村委會不過是村民自治的一個代表性的組織而已,他的日常運作是維護本村集體農民利益的,而不是尋思著怎麼收回農民的土地。這個我們從村委會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上面就可以看出來。

那麼,作為承包方的農民個體,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又是什麼呢?

從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可以看得出來,只有承包方的農民個體,在不承擔自己義務的時候,村委會才有權利收回承包方農民個體的土地。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個是把承包地用於非農用途的。

第二個是給土地造成永久性傷害的。

第三個就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面的義務。

那麼,再具體一點來說,村委會有權應該收回農民土地的表現在哪幾個方面呢?這個要逐一對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萬萬不可自己臆想。以下是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在農村土地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國家同時對農村集體的以下行為給與了更正,同時村集體還要負一定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村委會的行為是違法的。

法無明文規定的,農村村委會收回農民土地的行為就是違法。但是特除的情況比如承包方農民家庭戶出現絕戶全體成員滅失,五保戶死亡等情況,那是屬於土地承包合同關係的失去當事人一方自然解除,而不是村委會違法收回。

至於還在援引農村土地承包法原來規定的答主,就純屬是意外了自己的業務不熟。現在應該是以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定內容為準了。請明察。


農村老俗話


我國曾對土地承包問題進行兩輪的調整。第一輪土地承包制是1983年開始的,承包期15年,第二輪則從1997年開始,承包期30年,2027年土地承包期滿。2017年10月18日,國家宣佈:為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也就是暫時來說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可以到2057年。近兩年各地正在進行的土地確權要求“增人不增田,減人不減田”,所以不管人數增減都不會再對耕田進行重新分配。

農村的土地承包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裡面規定村委會或村民小組是農村土地的發包方,村民是承包方,十分清楚地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也就是承包期限內不得以任何原因收回。即使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但也有一些情況發包方可以收回,如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同時一些沒有繼承人的承包方死亡的,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也可以收回。


濯日漫談


村委會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

這個是要分情況的一般出現這五種情況那麼村委會就有權收回農民的土地!

1,村民拋棄耕地長達兩年的時間,村委會將有權收回該承包戶的土地

就是說一些地方的農民因各種原因把土地無故拋棄不種而且時間較長的情況下村委會就有權收回進行在分配!

2,承包戶家庭全家遷入城市居住並且戶口已入城市戶口的村委會有權收回!

這個比較容易理解了就是說在農村生活的家庭已經在城市買房而且戶口已入城市變成了非農戶!

3,當承包戶家庭出現了“絕戶”的情況下村委會有權收回!

這個一般來說比較少了!現在沒有那個家庭會出現後繼無人的情況!

4,已婚的女孩並且在孃家方重新取得承包地的!

如果女孩結婚到了另一個村子而且她在孃家在次或得了承包地,那麼她老家的村委會就可以收回她在老家的土地!

5,承包戶自願歸還土地的村委會有權收回

這個我想一般沒幾個人會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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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看遵義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農民在土地上種糧食維持一家人的生活,土地對每一個農民的意義非同一般,。物質方面來說,正是因為有了這塊土地,農民通過種莊稼給一家人提供足夠的糧食,多餘的部分賣出去來換取其他的生活必需品,支持著農村人家的經濟生活。從精神方面來說,正是因為土地的這種物質功能衍生出它的精神意味,很多農村的老人不願意去城裡和子女同住也是因為對土地的依戀,安土重遷、落葉歸根等思想,也正是對土地深深的眷戀才有的情感。不論是在從前還是現在,土地在農民的心理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位置。

那麼村委會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對於這個問題不能用簡單的一個“有權利”和“沒有權利”來回答這個問題,要視具體情況來看村委會是否有權收回農民的土地。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農戶的承包地。《農村土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調整承包地。

從這裡可以看出,農民在土地承包過程中,中依法承包下來的責任地,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都不得隨意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村委會當然也不可以,否則就是違法的。

土地雖然承包給農民使用,但農民如何利用土地,國家為了保護已經確權的土地資源得已合理使用,如果農戶出現下面幾種情況,村委會有權收回已經確權的土地。

一是承包農民個體把承包地用於非農用途的;二是給土地造成永久性傷害的;三是農民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四是承包農戶舉家遷入設區市居住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五是當承包戶中發生“絕戶"情況的;六是出嫁女出嫁後在夫家再次取得承包土地的;七是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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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

不說虛的,針對問題談談農村的實際情況吧。

村委會無權收回農民土地。村委會只是民間自治組織,下轄多個自然村,其手中並沒有土地支配,所以這種所謂“收回權”無從談起。

農村土地都分佈在各自然村手中,即土地不出自然村,只有他們才是土地的實際擁有者。有權收回農民土地與否,由他們定奪。

共在一個盤子住,各守各業,井水不犯河水。現在很多地方撂荒田地比比皆是。低頭不見抬頭見,作為共村村民誰也不會提“收回”這個動義,你犯傻呀?

以前,承包地是要徵收農業稅的(公糧),有的農戶認為作土地沒划算,撂下土地舉家外出打工,既不打招呼也不交農業稅。各種稅費無著落,村裡又不能公攤,在這種情況下村小組收回這部分土地重新發包給願意承包的村民(注意:是願意,而不是缺土地)。那時節土地並沒有現在這麼金貴,很多村民都有放棄土地的念頭。緣於農業稅費太重,種地不划算。這也是造成現在很多失地農民的根本原因。

改變以上農村土地的窘況的根本原因就是:國家實施惠農政策,免徵農業稅。現在作土地不但不交公糧,而且還有土地附著的紅利“三農補貼”。現在還談收回農民手中土地是不切實際的。

以前收回土地的理由是農業稅費無著落,而現在這種理由已不復存在,人家土地經營的好壞與你何干?

只要不是絕戶,在農村現在還提“誰有權收回農民手中的土地”不現實,其實這種情況也不存在。別忘了,農戶手中還有“尚方寶劍”:土地確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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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嗎?

農村土地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公正公開分配給農民使用,確權後,承包期內農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及所有權。但是,也並不是土地這樣就是“安全”的,農村土地使用也是有嚴格規定的,違反規定有可能被收回的!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

①村民分配的土地在承包期內棄耕拋荒2年以上,村委會有權收回。


②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用地閒置2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並重新歸還村集體重新分配。

③五保戶死亡(絕戶)的,由村委會收回土地

④承包期到期後,戶口不在村集體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並不再分配。

⑤在耕地非法建設,破壞耕地的,村委會有權要求恢復耕地,如多次警告勸阻不執行的,村委會向上級部門反應後有權收回土地。

我是豫見新農人,以上就是我的個人淺談觀點,若有不妥還請批評指正,歡迎關注我互動評論必回?

鄉豫中原


農村土地被徵收的事情時有發生,除因經濟發展建設需要,被國家徵收的情況以外,還有部分農民的土地莫名其妙被村委會徵收,理由也是千奇百怪,那麼村委會是否有權徵收農民的土地呢?

村委會,村民大會都無權超越法律規定,自由處置村集體土地。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我國對土地用途有著非常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相關法律規定:徵收基本農田須經國務院批准後才能實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必須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因此村、鎮政府既無土地徵收的審批權也無實施權。雖然有明文規定,但在農村,村委會或鎮政府虛構國家徵收土地的事實,轉手將土地賣給開發商以謀取暴利的事情還是時有發生,這時候我們又該怎麼維護我們的權益呢?

首先,相關村民有權拒絕村委會、鎮政府的“徵地”行為,村民可以向當地的國土部門舉報或申請查處;

其次,如果相關部門漠視農民權益,對違法行為不管、不問,村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履行職責;

最後,如果村民遇到“強徵”、“強拆”,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報警並以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證據。

那麼,什麼情況下,在法律範圍內,可以回收呢?

對不按照規定使用宅基地或已經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佔有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其佔有的使用權進行回收,也就是說當你不符合使用標準後,村集體可以回收你的使用權。

1.空閒或房屋倒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能確權,已經確權的註銷土地登記,由集體收回。這表明:你的房子倒塌兩年後,沒有重建,集體應回收你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想繼續使用,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申請。如果申請了兩年卻沒建房也有集體回收,註銷土地登記。

2.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回收。這表明: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移居境外後,就沒有使用權這個,但是原來在農村的房屋屬於私有財產,依然受法律的保護,可以一直使用,但沒有重建的權利。

3.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

如果真的遇到此類情況,建議村民及時委託相關專業律師代理維權,因為涉及到徵地、拆遷案件都比較複雜,專業性又強,農民很容易陷入圈套!


中師拆遷律師


問題:村委會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

我們大家都清楚的知道,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只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也就是村委會不得無故收回農戶的承包地,但下列特殊情況下,村委會有權將承包地收回。

一、村民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

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該自願的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村委會。不交回的,村委會有權收回承包地。

二、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村委會有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的權利,且《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承包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因此,一旦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對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村委會有權收回。

三、農村婦女結婚後在婆家取得承包地的

農村婦女結婚後如果在婆家取得了承包地,那麼孃家的那份承包地村委會就有權收回。


四、村民自願將承包地交回村委會的

承包期內,村民自願將承包地交回村委會的,村委會可以收回,但交回的村民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了。

五、村民承包戶已經消亡的

我國土地承包以“戶”為單位,如果一個承包戶全部家庭成員都已經去世了,那麼村委會可以收回承包地。

以上五中情形就是村委會可以收回農村承包地的情形,歡迎大家對此提出自己的觀點,參與討論,瞭解更多農村土地政策請點擊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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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三農萬象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農戶的承包地。

《農村土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調整承包地。

由此可見,農民在土地承包中依法承包下來的責任地,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都不得隨意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村委會作為農村土地的發包方,和承包方在承包關係上是平等的,村委會不過是村民自治的一個代表性的組織,在土地承包期內,不能也無權隨意收回或調整農民依法取得的承包土地。否則就是違法的,村民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返還土地。

作為村委會,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法定的程序才可以收回村民的承包地:

一是承包農民個體把承包地用於非農用途的;

二是給土地造成永久性傷害的;

三是農民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

四是承包農戶舉家遷入設區市居住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五是當承包戶中發生“絕戶"情況的;

六是出嫁女出嫁後在夫家再次取得承包土地的;

七是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國家的相關政策規定,當承包農民出現上述這些情況時,村委會有權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發包。除此之外,村委會都無任何法律依據去收回農民依法承包的土地,也不能調整農民的承包地。


葉公來幫忙


農村土地確權給農村的父老鄉親對土地的使用有了主心骨,極大的增強了農戶的種植積極性,雖然國家出臺的好政策對土地的使用權有了保護,並不代表對農戶的使用上放任不管,如果農戶在自己已經確權的土地上出現不合適的使用,村委會有權收回農民土地嗎?對於這個問題,還是要提醒有地的農戶朋友多關注一下。


國家為了保護已經確權的土地資源得已合理使用,如果農戶出現下面5種情況,村委會有權收回已經確權的土地。

1.如果土地出現2年出現拋荒棄耕,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個人或是單位閒置荒蕪耕地,對於連續2年出現荒地的,村委會可以立即收回土地,以便承包給需要的農戶。

2.對於此前取得承包合同的,如果全家遷走,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所在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的使用權。隨著城市發展,許多農村人逐漸走出農村,雖然戶口農轉非原因各不相同,但是隻要戶口性質一變,就不在享受農村的土地政策。


3.對於出嫁到外村的女性,已經在嫁入村取得土地,本村的土地會被村委會收回,作為備用土地留給有需要的農戶。土地法中也有明確規定,已婚婦女如果不是同村,在嫁入外村後也會相應的在當地得到土地,不可以享受雙重土地政策。

4.承包方自願交出承包地,村委會能收回土地。處於對農田和種植戶的雙方保護,如果是農戶出現各種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無力耕種,自願放棄的,村委會可以收回。

5.如果農戶出現後繼無人,也就是農村俗稱的“絕戶”村委會可以依法收回。受新政策“添人不添地”的影響,戶口遷出或是死亡,農村沒有戶口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

國家出臺的好政策無疑是對土地資源更好的保護,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上,更好的調動了農戶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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