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型城市、小城市是如何劃分的?

我國是如何劃分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型城市、小城市的?

2014年國家對城市等級標準進行了調整:城區人口在1000萬以上的是超大城市,城區人口在500-1000萬的是特大城市,城區人口在100-500萬的是大城市,城區人口在50-100萬的是中型城市。

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型城市、小城市是如何劃分的?

歷史標準

1980年,中國首次對1955年國家建設委員會《關於當前城市建設工作的情況和幾個問題的報告》中城市劃定標準做出改變,將城市劃分為四個等級:市區常住非農業人口(中心城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100萬以上為特大城市,50萬以上到100萬為大城市,20萬以上到50萬為中等城市,20萬和20萬以下為小城市。

198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條規定: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20萬以上、不滿50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20萬的城市。但是這部規劃法已於2008年1月1日廢止,而同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沒有設定城市規模的條文。

上述標準中沒有超大城市這個分類。

最新標準

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型城市、小城市是如何劃分的?

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發佈《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 (國發2014第51號文件) [1] ,新標準按城區常住人口數量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1)超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

(2)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萬至1000萬;

(3)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萬至500萬,

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

(4)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至100萬;

(5)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

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我國以往的城市規模劃型標準確立於1980年。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當時的特大城市的標準是100萬人以上。按照這個劃線,截止今年,全國的特大型城市共有140個。按照新標準,特大城市是指城區人口500萬至1000萬的城市。

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型城市、小城市是如何劃分的?

超大城市

超大城市是中國官方劃分城市規模的分類之一。國務院發佈《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其中規定: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

特大城市 (城區常住人口500至1000萬的城市)

特大城市,是劃分城市規模的分類之一。

各國國情不同,聯合國通常將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劃定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中國國務院發佈《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其中規定: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

大城市 (城區常住人口100至500萬的城市)

大城市是中國官方劃分城市規模的分類之一。2014年11月,國務院發佈《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其中規定: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其中城區常住人口300至500萬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至300萬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

針對大城市常出現的大城市病,專家認為,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是解決城市交通問題的出路。完善公共交通網絡,提升可達性,力爭實現“出行方便、換乘便捷、指示清晰、停車有序、乘車文明”目標。重點解決軌道站點、醫院、學校、大型商場、社區服務中心周邊50米,公交站點、出租候車點、自行車停放點的配套,方便市民出行。

完善集疏運系統,把更多的道路資源讓給客運交通。當前,大量集裝箱卡車、貨車在中心城區通行,不僅使城市道路資源日益緊張,帶來交通擁擠,而且使生態環境承受巨大壓力。

中等城市

中等城市(Medium-sized City)是指我國人口在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代表城市有拉薩、台山、原平、凌源等,中等城市劃分標準主要是根據人口規模,地域規模來劃分的。

中等城市是連接大城市和鄉鎮農村的中間地帶,是發展地方區域經濟、帶動農村發展的龍頭,是轉移製造業和農村勞動力的承接地,是大城市在區域的補充。大力發展中小城市是我國現在的國策。

完善城市功能

一是進一步完善規劃體系。二是提高基礎設施承載能力。三是提高資源環境承載力。四是提高服務承載力。

培育城市特色

把城市特色體現於文化和生態環境兩個主題,打造特色品牌城市。在城市文化上,注重延續歷史文脈,把城市名片轉變為現實的生產力,擴大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在生態環境上,營造城市“綠體”。

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

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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