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解讀(二)

監察委由人大產生並對其負責,實行監察官制度

草案明確了監察委的基本定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規定了監察委由誰產生、如何產生、任期、對誰負責等根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提出了實行監察官制度,建立派駐監察機構——級監察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所管轄的行政區域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官是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員。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制度,制定監察官等級設置、評定和晉升辦法。

對6類人群進行監察

根據草案,監察機關將對6大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1、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草案明確了上下級監察委之間的關係,指出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同時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確定監察委3項職責12項措施

草案對監察委履行的監督、調查、處置3項監察職責進行了具體規定。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與此同時,草案明確了監察委的監察權限,對監察委可以採取的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12項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包括:

——監察機關行使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對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案件涉嫌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履行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

——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4種情形可留置 24小時內通知單位或家屬。對於備受關注的留置措施,草案作出了明確規定。規定了可以採取留置的4種情形——根據草案,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等情形時,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保障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草案規定,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字。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嚴禁侮辱虐待被調查人

草案規定了監察機關及調查人員嚴禁採取的措施和情形。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調查人員在進行訊問以及調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時,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範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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