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8 情侶未婚同居生子後分手 女方索要撫養費獲支持

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所生育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近日,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案件。

原告李某梅與被告韓某賢於1997年3月在廣東打工時經人相識戀愛並同居生活,後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1998年生育女孩韓某良(已成年),2001年生育男孩韓某民。

自從李某梅攜小孩回到桂陽生活後,李某梅與韓某賢便分居生活,導致夫妻感情不和,因兩人為小孩韓某民的撫養問題未協商一致而釀成了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梅與被告韓某賢未辦理結婚登記便同居生活,同居期間生育了小孩韓某良、韓某民。現小孩韓某民未成年,原、被告均具有撫養小孩韓某民的義務,由於小孩韓某民選擇隨原告生活,被告應承擔小孩的撫養費。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韓某賢每月支付原告李某梅撫養小孩韓某民的費用600元至成年為止。

法官提醒,非婚生子,可能面臨著更多的權益受損困境,同居雙方在選擇生孩子時務須慎重;未婚父母在自己和孩子的權益受損時,要用法律武器維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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