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0 什麼是定金?什麼是訂金?

在日常的商業買賣中,定金或訂金是人們經常會用到的詞語,但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當事人如果在合同約定的過程中用錯了詞,意會錯了意,很有可能會出現損失,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總的來說:訂金具有預付款的作用,不具備擔保性質;而定金不論是在《合同法》、《擔保法》中都是債的擔保,納入我國相應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擔保法》中規定的也只有定金。

作為只具有預付款性質的訂金,在合法領域是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先期交付的合同價款一部分,不是擔保金的性質。故:如果雙方解除合同的,支付者一方可以要回訂金。除此之外,訂金不再具有其他法律效果。

《擔保法》第89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定金的特點可概括為:

1、定金合同為從合同

定金合同隨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如果主合同消滅的,定金合同也隨之消滅。

2、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實際交付的定金多餘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

3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喪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

4、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在對方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5、定金屬於金錢擔保

既不是人保,也不是物保。

各位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可千萬注意了,到底應該用訂金還是定金要想清楚,爭取為自己未來的權益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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