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3 股東是否需要承擔公司債務?

股東是一個公司重要的組成部分,那麼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有責任承擔嗎?實際上還是要根據各個公司的情況而區別對待,下面國暉律師為各位簡單講解:

(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規範一人公司的經營,防止股東利用公司形式損害國家與他人利益,一人公司股東應明確區別自己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的職務行為、區分股東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建立規範的財務會計制度。同時還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人公司的股東,往往不能做到規範化經營,無法證明一人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個人的財產,那麼根據《公司法》第63條規定,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63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 股東出資有瑕疵的情形

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應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履行出資是股東的應盡義務,股東的出資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相當於對公司負有債務,且勢必削弱公司的財產實力與償債能力。

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也有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規範一人公司的經營,防止股東利用公司形式損害國家與他人利益,一人公司股東應明確區別自己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的職務行為、區分股東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建立規範的財務會計制度。同時還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人公司的股東,往往不能做到規範化經營,無法證明一人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個人的財產,那麼根據《公司法》第63條規定,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63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 股東出資有瑕疵的情形

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應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履行出資是股東的應盡義務,股東的出資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相當於對公司負有債務,且勢必削弱公司的財產實力與償債能力。

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也有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 股東抽逃出資的情形

抽逃出資的股東,應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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