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因新冠病毒感染而決定“封城”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雪鷹365


儘管說,人命關天,沒有法律依據也可以這樣做,但是,我們國家一直在走,依法治國,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的,法治民主,文明的國家,希望以後人大在這方面,在防疫重大疫情和其他關乎人民生命等重大災難面前。無論做出什麼決策都有法可依。這樣也避免出現需要封城的時候,優柔寡斷,怕承擔政治責任,不敢擔當。如果有法可依 那麼決策人員,就可以依法快速做出決定,啟動非常手段,把疫情控制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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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瞭解一下,中國防疫傳染法法規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第四十四條 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不想休息休息


翻看了好多答案,絕大不分給人的感覺 ‘都什麼時候了問這樣的問題,題主就不該問這樣的問題’。

其實我到覺得大家大可不必如此。 初看見這個問題的時候 我也是蠻有興趣的,但是在答案中翻看了許久也沒有找到 想要的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這兩條基本上可以解釋題主的問題。

其實越是特殊時期越能校驗一個國家法制是否健全。

願疫情早日結束


山上的樹


先少些幼稚多些成熟,再去了解一下何為法?接下去弄清楚何為戰時管理?(緊急狀態法,即戒嚴法)你就會或多或少地會知道,當新冠病毒爆發時,國家採取的戰時管理是完全有法律依據的。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去保護儘可能多的人民大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使疫情縮小在更小的範圍,便於集中精力迅速地控制撲滅病毒的傳播,更快地使盡可能多患病者得到及時治療,使得各行各業將因疫情所遭受的損失降至最低,確保社會秩序的穩定,各種社會機構平穩運行,所以封城是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依法採取,目前看來是最科學,最實用,最符合人民大眾最根本利益的最有效措施。


用戶南國智者


如果有人說這違揹人權,那麼我想說我要健康和生命,沒有了這些,一切都跟你沒有關係!我在武漢,封城很痛苦,但是,對於沒有任何特效藥的防疫工作來說,無疑是巨大的挑戰和壓力!封城在古代也是避免疫情蔓延的最有效方式,或許最初會有些惶恐,但是,當祖國一夜之間從四面八方湧來的救援人員來到這裡,我的心瞬間踏實許多!其實可怕的不是病毒,不是封城,而是一個國家對於人民面臨苦難時的態度和決定,感激自己生在紅旗下,長在新時代,只有努力維護人民利益的黨才值得我去擁護,只有對人民負責的態度的國家才值得人民熱愛!加油中國!加油武漢!


暮然2019


在此時把重點關注在是否有法律依據上,還真是腦回路清奇

首先要明確一個問題,所有集團,個人的行為需要受到法律約束,這是一個大前提,在所有情況下是適用的,沒有問題。

但問題在於有許多突發的緊急狀況並不適用或並沒有法律條款能應用。比如這次新冠肺炎,我並不清楚是否有具件條款針對封城封路一事,如果有的話,我相信是允許封城封路的,如果沒有,此事也會在疫情過後,寫入法律,完善條款。

緊急狀況的一個特點是首要考慮決策行為對事態發展的影響,如何將負面後果降到最小,而不是死板的去找所謂的法律支撐,法律的目的本身就是維護有序性,降低負面後果,強調行為目的而非行為本身,如果緊急狀態不在法律指定範圍內,或者跟法律相沖突,那法律就需要改。

因為要救因火災困於房內的人而踹門而入的消防員,是否要評估他是否私闖民宅及破壞財務罪?因為要救心臟驟停的女子而剪衣和做心肺復甦的醫護,是否要告他猥褻罪?因為要防止防線潰敗而設立的督戰隊,是否要懷疑他們犯有大屠殺和侵犯人權罪?

但凡有點腦子的人都不會出現質疑。


WORKMAN759


封城是為人民好,還需要什麼依據,難道學美國看著老百姓死而不管嗎?


雲端觀風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黃金時代當家


特殊時期,全國或省人大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可出臺相關法規、條例。


伴你行走江湖


我感覺你提得這問題好象是別有用心,或是內臧殺機。又有點鼓惑的意思!平時的法律體制適合戰時嗎!戰場的行為能受平時的法律規則約束嗎!你懂什麼是戰時管制嗎!你沒上過戰場,你聽說過戰場的故事嗎!勸你別總拿西方國家的那套所謂的人權,自由,民主來忽悠國人!那些都虛偽的!卑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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