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新《證券法》實施交易所密集修規:強化“關鍵少數”監管、壓實中介責任

外匯天眼APP訊 : 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開始實施,交易所紛紛緊鑼密鼓地開始各項貫徹執行工作,包括落實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部署、強化信息披露一線監管力度等。

新《证券法》实施交易所密集修规:强化“关键少数”监管、压实中介责任

作為公司監管的重要依據,信息披露無疑是維護證券市場穩定運行的“基石”,新證券法專門新設了信息披露專章。在滬深交易所落實新證券法的工作當中,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也成為重點任務。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目前,根據新《證券法》強化信息披露的要求,交易所已係統性發布了一系列落實規定的配套自律規則,從董監高職責、重大事件披露、自願信息披露、權益變動披露等多個方面,對上市公司相關事項做出進一步規範,同時也採取一系列措施壓實中介機構責任。

“新證券法的框架性條款都出臺了,具體落實還是要靠交易所等監管層通過規則細化,將以往的規則修訂完善到位,當然日常監管也會更強,內部規章條例和管理辦法要做出相應的修訂,證監會的一些行政性法規也需要做相應調整,在過渡期相關的工作可能要做到更細。”3月1日,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

“減負”、“提效”兩手抓

整體來看,交易所均強調了強化信披的重要性。其中,深交所還著重提及了要建立簡明易行、透明高效的市場友好型規則體系,包括壓減不必要監管事項和報備材料,減少規則模糊地帶,為市場提供簡明、清晰、易行的規範守則等。

據瞭解,深交所梳理出涉及推進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上市公司監管、債券監管、交易監管等方面近50件規則需修改或制定,並根據市場發展變化新情況,對另外40餘件規則提出清理意見,彙總形成“立改廢”清單,明確落實安排。

為給上市公司減輕負擔,深交所還在募集資金補流期間的資金使用、中小板公司治理等方面給予市場更多自主空間。

在“刪繁就簡”,為上市公司“減負瘦身”的背後,也對深交所對“精準監管”、“高效監管”提出了更多挑戰。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為提升一線監管效能,深交所將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作為監管重點領域,加強對業績承諾履行、對外擔保、商譽減值等高風險重點領域監管,緊盯“關鍵少數”責任。

“現代公司治理最核心的就是董事會制度,加強董監高的監管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所在。我們從資本市場這些年的一些違規現象來說,實際控制人和董高監掏空甚至合謀掏空上市公司、利益輸送、違規信息披露,是主要領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受訪指出。

事實上,剛剛實施的新《證券法》中,也擴充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範疇,將信息披露義務人範圍從“發行人、上市公司”擴充至“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有利於對董監高等信息披露重要角色的規範。

“(這體現)責任的下沉。(部分企業)信披過程中,董監高、法人代表簽字流於形式,最重要的是把責任落實到人,以書面的簽字作為追責的依據,(新證券法修訂後)未來的董監高會對自己的行為越來越慎重,這是好事,能確保整個監管監督的過程更加到位。”董登新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對關鍵少數加以約束之外,交易所也根據新《證券法》的要求,對董監高的權力做出進一步規範。

交易所指出,董監高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上市公司應當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監高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2018年年報季湧現的“董監高質疑自家年報”潮,包括*ST康得、*ST赫美、*ST華信、ST西發等11家公司在內的董監高,質疑自家年報並撇清責任,從實踐當中出現了多起董監高“不保真”聲明。

強化了董監高的責任,也要強化其權利,董監高有權利直接披露異議信息,避免了實控人對整個信披環節的干預和干擾,有助於提高信息的真實性。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在治理上實控人、大股東說了算,董高監相當於職業經理人團隊,包括獨立董事。賦予董監高披露真實性的權利,有助於形成一定的博弈機制,避免了一股獨大,或者實控人操縱

上市公司的現象。盤和林指出。

壓實中介機構責任

除了董監高之外,另一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性起著重要作用的莫過於“看門人”中介機構。

早前,因“兩康”事件等,市場對於中介機構產生了一定的“信任危機”。

為了強化信息披露監管,交易所加大中介機構監管力度,強化上市公司選聘中介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

據深交所透露,其將督促上市公司強化擬聘任會計師事務所在機構、人員、業務、誠信記錄和獨立性等方面的信披要求,充分披露“換所”原因和審計委員會履職情況,引導合理選聘中介機構。

同時,深交所也將用好用足監管手段,依法依規追究未勤勉盡責的中介機構責任,強化失信懲戒,督促切實發揮核查把關的“看門人”作用。

此前,中注協制定了新證券法實施的工作方案,針對全面推行證券發行註冊制、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雙備案制、事後監督處罰力度加大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賠償責任風險增加等重大變化,圍繞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採取系列措施。

“去年幾個出現風險事件的上市公司案例,與審計機構不獨立是有關聯的,甚至存在機構配合控股股東財務造假的現象,不但沒有承擔起守門人的角色,反而有時候有可能助紂為虐。因為審計是有費用、有利益的,甚至時間更長形成了一定的捆綁利益。對誠信、獨立、更換等方面加強信披,有助於保持審計機構的獨立性。”盤和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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