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0 又被老闆罰款了,我可以告他違法了嗎?

“小邱,你今天遲到了2分鐘,請上交20元罰款!”

“小王,你違反公司規定,在辦公桌上嗑瓜子兒,罰款30元!”

“關關,這個月你的銷售任務沒有完成喔,要扣200大洋工資喲!”

又被老闆罰款了,我可以告他違法了嗎?

這種情況是不是時常發生在公司裡呢?原本是想通過懲罰制度讓員工們謹慎安排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可當有人問“你有什麼資格罰款?法律有相關規定嗎?” 你該如何作答?

關於這個問題,且聽我們慢慢道來!

首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部分企業將《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作為依據,認為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但該《條例》已被廢止,以此為依據是不可行的。

而現行《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對“禁止企業罰款”做出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是比較宏觀和籠統的,該法第四條集中規定了這一問題,它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等等。

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用人單位重要規章制度應當通過民主方式、經過“平等協商”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都是有效的,屬於企業自治的範疇,政府不宜干預。

實踐中還有另一種觀點:認為“處罰權”相當於一種行政權力,只有行政機關或經過授權的單位才能夠行使處罰權,企業則不具備該種權力。對於這一點,我們認為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說了這麼多,有人覺得我們還是沒有回答“用人單位能否對員工進行罰款”這一問題,其實我們已經回答了喲!只是你還沒有理解得很清晰。再來點乾貨吧!

對企業員工的建議

學習企業規章制度,瞭解清楚企業是否有罰款等處罰制度,罰款的理由是否正當、自己是否已違反相關規章制度,最大限度運用法律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對用人單位的建議

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對於罰款事項應當民主制定,明確寫入企業規章制度中,具體可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罰款金額不宜太大,不然不但沒有起到懲戒作用,反而影響員工積極性,甚至給企業帶來其他麻煩。

不直接規定罰款制度,可建立績效制度,把一部分作為績效工資,根據績效分數核發績效工資。

以上是我們對於“用人單位能否對員工進行罰款”的分析回答以及提出的相關建議,如有任何疑問或是想了解更詳細的內容,來我們的【有問必答】找答案吧!

又被老闆罰款了,我可以告他違法了嗎?

如果尼遇到了問題請關注八戒財稅微信公眾號聯繫我們為你支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