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0 「检察新产品系列」(14):新型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

检察新产品

新型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

新型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为适应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建立的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新型办案组织形式,即根据办案需要成立的不同形式的办案团队。

新型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或办案团队)包括三种形式,分别是基本办案组、组合或协同办案组、专案组。

「检察新产品系列」(14):新型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

基本办案组

基本办案组由一名检察官和必要数量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检察官负责办案组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组合或协同办案组

根据办案实际需要,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本办案组组合或协同办案。组合办案可以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直接担任办案组负责人,指挥各检察官共同办案;协同办案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指定一名检察官作为负责人主办案件,其他检察官参与协办。

专案组

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可以跨部门、跨院组建专案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适应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需要,积极探索组建专业化办案组,完善职能配置和组织运行,提升检察机关办案水平。

2016年7月18日,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北京市检察院制定实施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对新型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或办案团队)进行了专门规定,并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新受理的案件,统一由新型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或办案团队)负责办理。

2018年7月1日制定实施的《关于北京市检察机关调整内设机构分工优化职能配置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要健全完善跨院、跨部门有序调配检察官办案组工作机制,实行以检察官办案组为基础的检力资源动态、机动管理,以适应检察办案实际需要。

人员配备

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北京市检察机关将每一名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编入新的办案组织,使其有岗有位、到岗到位,并根据不同的办案需要,适用不同的办案组织形式。检察辅助人员可以相对固定配备,也可以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办案需要临时指派,随机组合。同时,为满足办案组织搭建需求,在市有关部门的有力支持下,201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招录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748人,转正定级后人均薪酬标准超过10万元,确保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招得进、留得住、干得好。

实践中,根据不同业务类别、特点及各院、各部门人员实际情况,灵活配备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如,刑事检察部门、检察监督部门多以1名检察官配备1名检察官助理或1名书记员的方式,搭建基本办案组;一些轻罪案件办案组、专业化的办案组则配备相对较多的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组合或协同办案组、专案组根据案件实际需要配备检力资源。

按照搭建新型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或办案团队)的要求,北京市检察机关探索创新适应司法办案实际需要的工作模式。如:基于公诉案件不同的差异性特征,积极探索审查与出庭公诉合理分工试点工作,形成四种工作模式:对于速裁案件、简易案件以及普通程序中的认罪案件,推广轮值公诉人集中出庭工作模式,将检察官依职能划分为审查检察官和出庭检察官;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重大、专业、复杂案件,探索办案组内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合理分工的模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探索建立审查检察官和出庭检察官合理分工的模式,由多名检察官组成协同办案组或专案组,进行适当分工,分别承担审查和出庭职责,履行职责上会有交叉和重叠;对于专案模式,实行检察长统一指挥下、数名审查检察官与数名出庭检察官分工负责,加强配合,实现案件的高质量处理。

「检察新产品系列」(14):新型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
「检察新产品系列」(14):新型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检察新产品系列」(14):新型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
「检察新产品系列」(14):新型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检察新产品系列」(14):新型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

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有基本办案组1226个,约99%的案件由基本办案组办理,重大复杂案件由组合或协同办案组、专案组办理,形成了以检察官为核心,包括基本办案组、组合或协同办案组、专案组的新型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或办案团队)。

(供稿: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总第857期)

文章转自京检在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