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7 永順:離異夫妻偽造結婚證當“證據” 法院開具3000元“誠信罰單”

【執行攻堅】永順:離異夫妻偽造結婚證當“證據” 法院開具3000元“誠信罰單”

日前,永順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中偽造證據的被告人彭某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決定。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於某某稱與被告彭某某2010年8月6日在永順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後雙方於2012年12月28日到永順縣民政局辦理登記結婚,現屬合法夫妻,被告在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與第三人羅某私自買賣涉案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並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

法院審查發現,原告作為證據提交的結婚證複印件系被告彭某某在於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偽造並提供給原告作為證據提交的,該結婚證既沒有登記記錄也沒有婚姻檔案,且結婚字號系他人結婚字號,系假證。彭某某的行為已嚴重妨害民事訴訟,故永順縣法院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上訴處罰決定,並對該案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據悉,彭某芝已承認錯誤,並於8月16日主動向該院繳納了罰款。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文章出處: 永順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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