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書
包括正本(一份)和副本(按被告的人數確定)。
二,提交證據材料
(一),證明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身份關係的材料。
如離婚糾紛應提供結婚證書、孩子的戶籍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等材料。
(二),證明違約或侵權等糾紛事實的材料。
如離婚糾紛中,應提供材料證明對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情形之一等。
再如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認定書、錄音資料等。
(三),其他證明糾紛的發生、過程、現狀等的證據材料。
如離婚糾紛中,對方與第三者具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的視頻等。
(四),受訴法院有權管轄的證據材料或事實依據。
如對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等。
三,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證明
(一),原告、被告是自然人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
(二),委託他人進行訴訟的,應遞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等身份證明材料;
(三),如果原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應遞交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係證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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