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新任村幹欲推責 法院公正作判決

今年6月,蘆溪縣某科技公司因給某村安裝太陽能燈具,村委會拖欠貨款,催討無果而訴至蘆溪法院,以求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該案現已圓滿審結。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辯稱,涉案的太陽能燈具價格過高且質量有問題,同時該路燈的驗收是由上一任村委會主任確認的,自己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提供了路燈的照片和村委會會議紀要作為證據予以佐證。而在原告提供的合同等證據裡均有載明產品的價款、產品質量要求以及安裝的日期為2015年10月,同時約定了付款方式為產品安裝完畢後三個工作日內驗收,付款50%,餘款在2016年底付清,若對產品質量有異議可在驗收後24小時內回覆,否則視為產品合格。

法院認為,被告提供的照片,其不能證明原告提供的產品質量有問題;被告提供的該村村委會的會議記錄沒有與會人員的簽名且系該村的內部事務與涉案合同無關,故對其提供的證據不予認可,雙方簽訂的合同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村委會即便換了村主任,也不影響該村委會作為獨立法人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最後,判決該村委會按合同約定,付清原告公司拖欠的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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