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暴力討債,四男子討來“牢獄之災”

暴力討債,四男子討來“牢獄之災”

暴力討債,四男子討來“牢獄之災”

導語

為索取債務,李某春、曾某鑫夥同其他,非法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還對欠債人實施毆打,逼迫其交還錢,結果討債不成反觸犯法 律。8月13日,棗陽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王某、鄒某虎等4人有期徒刑7個月至8個月不等刑罰。

暴力讨债,四男子讨来“牢狱之灾”

經審理查明

暴力讨债,四男子讨来“牢狱之灾”

2017年5月8日下午

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以徐某升欠錢未還為由,通過被告人鄒某虎聯繫到徐某升後,李某春、曾某鑫、鄒某虎等人駕車來到武漢,將在武漢漢川務工的徐某升強行帶回棗陽。當日19時許到達吳店鎮後,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王某等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將徐某升先後扣押看管於吳店鎮白水商務賓館、匯雅賓館近3天。期間,被告人李某春對徐某升進行了毆打行為。

2017年5月11日19時許

被告人李某春得知徐某升家人報警後,才將徐某升送至吳店派出所,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18年3月13日

被告人曾某鑫在其家屬的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18年4月9日、6月15日

被害人徐某升出具諒解書,對四被告人予以諒解。

暴力讨债,四男子讨来“牢狱之灾”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鄒某虎、王某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毆打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鄒某虎、王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討要債務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式方法,切勿盲目衝動。選擇非法拘禁的方式給債務人施壓催 款,採取過激行為達到自己的目的,不但無法要回欠款,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THE END

暴力讨债,四男子讨来“牢狱之灾”

自由 平等

暴力讨债,四男子讨来“牢狱之灾”

公正 法治

每日一諺

暴力讨债,四男子讨来“牢狱之灾”暴力讨债,四男子讨来“牢狱之灾”
暴力讨债,四男子讨来“牢狱之灾”

發佈:棗陽市人民法院

(2018年第148期/總408期)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暴力讨债,四男子讨来“牢狱之灾”

你可能喜歡的文章↓

暴力讨债,四男子讨来“牢狱之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