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語 ★
為索取債務,李某春、曾某鑫夥同其他,非法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還對欠債人實施毆打,逼迫其交還錢,結果討債不成反觸犯法 律。8月13日,棗陽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王某、鄒某虎等4人有期徒刑7個月至8個月不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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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
2017年5月8日下午
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以徐某升欠錢未還為由,通過被告人鄒某虎聯繫到徐某升後,李某春、曾某鑫、鄒某虎等人駕車來到武漢,將在武漢漢川務工的徐某升強行帶回棗陽。當日19時許到達吳店鎮後,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王某等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將徐某升先後扣押看管於吳店鎮白水商務賓館、匯雅賓館近3天。期間,被告人李某春對徐某升進行了毆打行為。
2017年5月11日19時許
被告人李某春得知徐某升家人報警後,才將徐某升送至吳店派出所,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18年3月13日
被告人曾某鑫在其家屬的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18年4月9日、6月15日
被害人徐某升出具諒解書,對四被告人予以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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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鄒某虎、王某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毆打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春、曾某鑫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鄒某虎、王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討要債務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式方法,切勿盲目衝動。選擇非法拘禁的方式給債務人施壓催 款,採取過激行為達到自己的目的,不但無法要回欠款,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THE END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每日一諺
發佈:棗陽市人民法院
(2018年第148期/總4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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