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 為涉惡人員站臺 將故意殺人弄成故意傷害 干預司法者終被法辦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董振杰)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規定,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

2018年8月16日,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原院長張明鵬落馬,“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是紀委監委通報的內容之一。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梳理發現,部分官員找各種藉口干預司法活動,其實是因為拿到了當事人的好處,或者涉及利益衝突。湖南益陽原市委書記馬勇收受錢財和金條後,將一起故意殺人案“扭轉”為故意傷害案;江蘇省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丁維和,幫老闆處理一場交通事故能“賺”50萬;受賄1.145億元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與司法掮客勾結……這些人均受到了黨紀國法的處理。

法院院長干預司法 涉嫌受賄後為涉惡人員站臺

為涉惡人員站臺 將故意殺人弄成故意傷害 干預司法者終被法辦

據大連市紀委監委2018年8月16日消息:大連市紀委監委對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原院長張明鵬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相關通報中說,經查,張明鵬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違規為他人在人事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利用其影響力為涉惡人員站臺撐場、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同意套取資金用於單位無法核銷的經費支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市委書記受賄後 將故意殺人“干預”成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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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領導幹部干預司法,不得不提湖南益陽原市委書記馬勇。

據人民網報道,2012年11月3日晚,胡氏兄弟2人因故與受害人袁某發生爭執,其中一人持水果刀將袁某捅死。案發後,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兩人立案偵查。2013年8月1日,赫山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後經查明,在該案辦理過程中,時任益陽市委書記的馬勇收受被告人親屬賄賂,藉口“保護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益陽市多名政法幹警和案件辯護律師違法幫助被告人減輕罪責,導致該案重罪輕判。

後來,馬勇因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胡氏兄弟故意傷害案進入再審糾錯程序。

2016年3月29日,一審時馬勇放棄辯護,當庭向益陽人民道歉。

法院審理查明,馬勇自2007年至2013年間,利用其擔任的益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益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之便,單獨或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91萬元、美元12.3萬元、港幣38萬元、歐元1萬元、4708.33克黃金、一塊伯爵牌白色女式手錶、一對雷達牌白色情侶手錶。其中,2012年至2013年期間,馬勇應胡雙福(另案處理)的請求,向益陽市政法機關相關領導就胡勳燾、胡勳恆一案打招呼,後在其辦公室收受胡雙福委託呂清江轉送的人民幣10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3.3萬元的100克金條一根。

2016年8月19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馬勇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

那起被馬勇“干預”的故意傷害案經過重審,被告人胡勳燾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被告人胡勳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幫老闆“處理交通事故”賺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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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現代快報》報道,2010年9月,丁維和在擔任徐州市賈汪區區委書記期間,違規插手原彭城集團董事長孫某交通肇事案,指使孫某所在地政府出具證明,要求從輕處理。

2014年3月,丁維和因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由紀檢部門立案查處。後來,孫某交通肇事案經指定無錫市惠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媒體公開報道:2010年4月,連徐高速公路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為徐州某大型企業老闆孫某,他向丁維和求助。在丁維和推動下,孫某向被害人家屬作出賠償,風波得以平息。

2012年3月,丁維和調離賈汪區。孫某拎著整整50萬元現金登門表達“心意”,丁維和推辭一下就接受了。

2015年7月23日,丁維和因受賄約441萬元,另有503萬餘元鉅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80萬元。

四川原省長插手司法活動 曾帶女下屬為周永康祝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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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4日,據中紀委網站通報,中共中央紀委對四川省原省委副書記、省長魏宏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魏宏同志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在自身存在嚴重違紀問題的情況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不珍惜組織多次給予的教育挽救機會,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在組織談話和書面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插手司法活動。魏宏同志的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決定給予魏宏同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降為副廳級非領導職務。

據上游新聞報道,已經落馬的四川資陽原市委書記李佳當年不斷得到晉升,被指與魏宏交往密切,李佳從處級幹部到正廳級只用了兩年,可謂是火箭般躥升,所以在四川官場為人矚目。在周永康落馬前,魏宏曾帶女下屬李佳為周永康祝壽。

最高法院原副院長干預司法 被批“司法界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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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曉明原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當年他的落馬,曾經在司法界引起震動。

2015年8月20日,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全國律師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表示,奚曉明“作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卻同個別違法律師、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結,收受鉅額賄賂,是司法界的恥辱” 。

2015年9月30日,中紀委網站消息,中共中央紀委對奚曉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奚曉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重違背依法治國決策部署;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公款接待;違反保密紀律,洩露審判工作秘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民事訴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

據中青網報道,奚曉明被查,疑涉及一個礦山股權糾紛案。

山西省金業集團董事長張新明購買金海煤礦時,以股權轉讓等方式向山西沁和公司借款,最後將股權悉數轉給沁和。沁和最終共支付4.23億元(張新明所承認的數額),獲得在該煤礦佔股62%。不久,該煤礦市價飆升至百億元,張新明以轉讓價格過低為由起訴,要求廢止當年的轉讓合同。山西省高院一審支持了張新明的訴求。此案上訴至最高法後,判令沁和歸還張新明46%的股權。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梁慧星稱“這樣高級別的、如此糊塗的判決,如果再不出來說句話,對不起法律的良心”。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家人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45億元。

據央視報道,2017年1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奚曉明受賄案,對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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