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案件」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陶淑菊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案件」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陶淑菊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案件」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陶淑菊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案件」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陶淑菊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2月1日上午,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烏蘭察布市原市委副書記、政府市長陶淑菊涉嫌受賄犯罪案。

判決認定,陶淑菊利用擔任烏蘭察布市市委副書記、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與其丈夫接受他人請託,為北京某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承攬項目提供幫助,並夥同其丈夫非法收受北京某技術有限公司人民幣50萬元、353.1623萬元、50萬元,三筆共計人民幣453.1623萬元。非法收受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美元247.1623萬元(摺合人民幣1519.0805萬元)、美元40萬元(摺合人民幣242.4335萬元)、人民幣351.692萬元,兩筆共計人民幣2113.206萬元。

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相關規定,以受賄罪,判處陶淑菊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共同受賄的涉案贓款、贓物依法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後,陶淑菊未提出上訴。

「案件」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陶淑菊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案件」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陶淑菊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微博:北疆法聲

長按二維碼關注 法在身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