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省高院作出賠償李錦蓮293萬餘元決定

7月23日,晨報以《省高院決定對李錦蓮再審無罪賠償案立案》為題報道了李錦蓮因再審改判無罪,於2018年7月18日向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省高院經審查認為,李錦蓮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於2018年7月20日決定受理。

昨日,省高院發佈消息,賠償請求人李錦蓮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於2018年7月18日向賠償義務機關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省高院現已辦理完畢。省高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聽取了李錦蓮的意見並進行了協商,最終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李錦蓮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5036.7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0元,合計2935036.78元,駁回了李錦蓮的其他賠償請求。

日前,省高院已向賠償請求人李錦蓮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省高院向李錦蓮送達國家賠償決定書後,本案承辦法官王芬就相關問題作出瞭解答。

一、李錦蓮申請國家賠償案的聽取意見程序是怎麼樣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案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根據該規定,於2018年8月6日在法院聽取了李錦蓮的意見,李錦蓮女兒李春蘭、委託代理人易延友、劉長參與聽取意見。

二、省高院就該案與李錦蓮進行過協商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協商,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根據該規定,法院先後三次與李錦蓮進行了充分協商,但未能達成協議。

三、293萬餘元的賠償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的?

答:李錦蓮向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時提出了五項賠償請求,法院對李錦蓮提出的五項賠償請求逐一予以了回應:

(一)關於李錦蓮提出的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請求。

李錦蓮自199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2018年6月1日被無罪釋放,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數為7109天。此外,公安機關在遂川縣橫嶺鄉人民政府、遂川縣公安局盆珠派出所及刑事警察大隊對李錦蓮執行監視居住38天,該期間亦應視為限制了李錦蓮的人身自由。因此,李錦蓮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數總計7147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應當按照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國家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適用2017 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應為284.74元。

據此,法院應依法支付李錦蓮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2035036.78元(7147天×284.74元/天=2035036.78元)。李錦蓮提出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902694.6元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李錦蓮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李錦蓮因相關刑事案件名譽受到損害,日常生活、家庭關係、社會評價受到嚴重負面影響,屬於遭受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其有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並綜合考慮李錦蓮受到的影響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決定支付李錦蓮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0元。李錦蓮提出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的金額,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於李錦蓮提出的損害生命健康權賠償金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再審改判無罪的賠償範圍,依法應予駁回。

(四)關於李錦蓮提出的申訴費用的賠償請求,因申訴費用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該項賠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五)關於李錦蓮提出的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請求,因在李錦蓮再審改判無罪的當天,法院已向李錦蓮賠禮道歉,並在李錦蓮所在村委會張貼公告,公告了再審判決的判決結果及理由等內容;同時,法院還發布了李錦蓮再審改判無罪的新聞稿件,新聞媒體進行了刊登或轉發。法院已履行了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為李錦蓮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義務,故對李錦蓮提出的該項請求,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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