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買了兩份意外險,摔傷後,為什麼一份賠,另一份不賠?

前幾天,隔壁老王洗澡的時候不小心摔了一跤,腿部骨折,被送去醫院住院治療。

住院後,老王突然想起自己買過兩份意外險,雖然腿部骨折,但他非常慶幸自己購買了兩份意外險,心想,這次住院的醫療費有著落了。

隨後,他便向保險公司報了案,準備在出院後進行理賠申請。但讓老王意外的是,保險公司給他的答覆是,兩份意外險中只有一份可以理賠。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都是意外險,咋一個賠,一個不賠呢?

買了兩份意外險,摔傷後,為什麼一份賠,另一份不賠?


原來老王雖然購買了兩份意外險,但是其中一份為意外傷害險,另一份附加了意外醫療。對於摔傷導致的骨折,屬於意外醫療的賠償範圍內,但不屬於意外傷害的賠付範圍,所以老王這次摔傷只有一份意外險可以賠償。

那麼同樣都是意外險,意外傷害險與意外醫療險有什麼區別呢?

意外險分兩種:一種是“意外傷害險”;一種是“意外醫療險”。他們雖然同為意外險,但在對因意外事故引起的傷害進行賠付時,二者差別很大。

1.意外傷害險

意外傷害險:是指因意外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的事件,一般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意外傷害險通常包含意外身故、意外傷殘的保險責任。通常僅在燒傷殘疾死亡等賠付條件下,受益人一次性拿到約定的保險金。

意外傷害險的賠付和醫療費無關,他是針對傷殘、身故這樣的大意外一次性賠付的保險。

意外傷殘保障的內容依據行業發佈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分為1-10級,8大類共281項。傷殘賠付比例與傷殘等級相對應,具體如下:

買了兩份意外險,摔傷後,為什麼一份賠,另一份不賠?


2.意外醫療險

意外醫療險:是保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產生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會在約定的保障範圍與保障金額範圍內,給付約定的保險金。

意外醫療險通常包含因意外事故產生的門診、急診醫療費、住院費的報銷等。這種保險一般不會單獨承保,他會作為意外傷害險的附加險承保。

意外醫療險與大意外無關,他只賠付生活中常見小意外造成的醫療費。並且,意外醫療險具有損失補償性,也就是說,對於被保險人實際的醫療費用,如果已有醫保等其他渠道做出過補償,保險公司只賠付補償以外的費用。

對於意外醫療,我們還需要注意免賠額、賠付比例、報銷範圍。

免賠額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規定的損失在一定限度內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額度。比如免賠額為100元,則醫療費用超過100元的部分才有機會理賠報銷,沒有超過100元就報銷不了。

買了兩份意外險,摔傷後,為什麼一份賠,另一份不賠?


3.日常生活中的哪些“意外”意外險不賠?


值得注意的是,意外險有它的承保範圍,但這個“意外”和我們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意外”還是有不少區別的,比如很多情況看似是“意外”,但是意外險是不賠的。

1)中暑身故

中暑是一種疾病,與患者身體機能、身體素質有關,中暑屬於內在因素引起,不屬於外來因素引起的。所以,中暑不屬於意外傷害,保險公司不能賠付。

2)個體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符合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發事件三個要素,屬於意外事故。一般情況下,如果是3人或3人以上集體食物中毒,可視為意外事故,而個人食物中毒被視為個案,所以保險公司對這種情況不理賠。

3)因病摔倒死亡

身體健康的人出現這種意外,正常情況不會死亡,最多骨折或一些小擦傷。假如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疾病,那麼摔倒就只是誘因,所以意外險是無法賠付的。如果投保的是人壽保險,就可以獲得賠付。

4)高原反應死亡

高原缺氧是可以預知的,不符合意外險“突發的、不可預見的”這一定義要素。產生高原反應並非“意外”。所以對這種情況,意外險不能賠付。

5)過勞死亡

過勞猝死是因為長期慢性疲勞導致的,當事人卻因為不自知或不以為意,身體耗竭而導致病發死亡,意外險不能賠償。為避免過勞猝死,每個人都不要給自己太大的負擔,珍愛生命最重要。

6)妊娠意外

由於被保險人妊娠時意外風險增加,多數意外險產品將“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列為免責條款。目前,只有母嬰綜合保險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風險。

7)手術意外死亡

手術是由於疾病,而非意外傷害。被保險人本身和其親屬事先就已經知道手術可能存在的風險。雖然,手術過程中出現了意外,但這不是意外傷害。所以並不能得到理賠。所以想得到全面的保障,意外險和重疾險都要購買。

8)衝浪溺水身故

一般在壽險的意外傷害條款中都明確規定,如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活動造成死亡、殘疾、支出醫療費用等情況時,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在特殊情況下,保險公司的某些產品也包含一些高危運動項目。但對投保人卻有嚴格限制,且在保費也會有較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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