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6 沙縣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協議公告

沙縣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協議公告

沙縣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協議公告
沙縣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協議公告

公益訴訟公告

本院在審理福建省三明市沙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歐陽某、陳某、鄭某、崔某、杜某涉嫌犯汙染環境罪一案中,福建省三明市沙縣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歐陽某、陳某、鄭某、崔某、杜某、某新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訴訟過程中,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將調解協議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01

公益訴訟人訴求及案件基本事實

訴訟請求:1.判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六被告人共同承擔涉案危險廢物已實際發生的檢測費、應急處置費用81023.6元;2.判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六被告人共同承擔涉案危險廢物倉儲保管費用62280元;3.判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六被告人對涉案的共同賠償涉案危險廢物257.06噸及沾染表土17.41噸依法予以處置;4.判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六被告人如不對上述涉案汙染物依法處置的,共同承擔相應的處置費用823410元(按每噸3000元標準計算);5. 判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六被告人在省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初,福建省邵武市某新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與南平人某保科技公司簽訂處置協議,按照危險廢物處置該公司生產潤滑油過程中產生的沉降渣,並安排副總經理歐陽某負責清理。歐陽某在清理過程中,因該存儲池塌方,混入了大量泥土,導致需要處理的危險廢物數量大量增加。為不受到公司處罰,其決定直接將危險廢物外運傾倒。

2017年7月8日,歐陽某聯繫陳某幫助尋找傾倒地點,陳某與其老鄉鄭某聯繫尋找傾倒地點,鄭某通過其生意夥伴崔某在沙縣尋找傾倒地點,並由崔某聯繫到沙縣金沙園棄土場負責人杜某在棄土場進行傾倒,同時鄭某聯繫運輸。

2017年7月9日至10日,從邵武市吳家唐鎮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共運輸10車的危險廢物到沙縣金沙園棄土場進行傾倒。經監測,涉案傾倒物判定為具有腐蝕性特徵、具有浸出毒性特徵的危險廢物,總量為257.06噸。據此,沙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歐陽某、陳某、鄭某、崔某、杜某明知是危險廢物而進行非法傾倒,其五人的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人歐陽某、陳某、鄭某、崔某、杜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涉案的危險廢物系被告人某新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生產中產生,被告人某新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

02

調解協議內容

(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歐陽某、陳某、鄭某、崔某、杜某同意於2018年8月25日前向沙縣人民檢察院交付應急賠償款966713.6元(已支付)。其中,歐陽某賠償836713.6元、陳某賠償20000元、鄭某賠償30000元、崔某賠償30000元、杜某賠償50000元。

(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歐陽某、陳某、鄭某、崔某、杜某、某新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同意於本調解書生效後10日內在《福建法治報》上刊登道歉公告。(已登報)

本調解協議已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在此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有關自然人、法人和社會組織認為調解協議不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如公告屆滿後無有關自然人、法人和社會組織提出書面異議,或提出書面異議經本院審查不成立,本院將在審查確認上述協議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聯繫方式:0598—5868161、5868172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縣人民法院生態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