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一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他不是公司法人、董事長、股份持有人,那麼他如何控制這公司?

張小天小朋友


這個太簡單了。

一個公司最重要的錢和公章。只要掌握了這兩樣東西,法人,董事長,股東,這些都是些職位名字而已,形同虛設。

比如公司要正常經營,就要發工資,要採購。人力和採購部都做好了供應商的名單和報價,董事會都通過了,股東會也通過了,去找財務付款。而財務的各種銀行賬號卻在實際控制人手裡,實際控制人對採購對象有異議,不同意。那這個款就無法付出。之前做的各種工作都是白費。那財務為啥那麼牛逼,因為錢是老闆的,實際控制人的。不是法人,董事長的,股東的。

公章的重要在於公司運營都要簽署協議,籤協議就要公章,不然都是白紙一張。公章就代表的公司。所以一般股東糾紛,都是為了搶奪公章,為此大打出手。

實際控制人就是通過控制錢付給誰,付多少,通過公章,蓋不蓋來控制這個公司。


康康讀書


對於這個問題,我覺得我最有發言權了。因為在我將近二十年的創業生涯中就親自經歷過這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是在2005年至2011年,在那個時間段內我既不是琦金國際的股東,也不是法人,但琦金國際的實際控制權在我手裡。

第二種情況就是在2006年至2008年,我是惠教集團的法人,也是總裁,說得實際一點就是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就是我在執行,但惠教集團的控制權卻在另外一個人的手裡。

除此之外,我也遇到了很多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並不是法人代表,卻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情況。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我跟大家說一下。

這裡面除了公司治理的需要外,更重要的還是由這家公司的創始人的身份和地位,以及各種人脈資源和影響力所決定的。

比如我現在所領導的琦金國際,在剛成立的時候,我就不是公司的法人、董事長、股份持有人,但我卻這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我又是如何控制這家公司的呢?

當時的情況是,由於那時我肩負著惠教集團的整體營運的時候,我的夫人,確切地說,現在是夫人,那時就是女朋友從瀋陽來到了北京。在我女朋友來到北京後,她肯定就得上班。雖然我當時是惠教集團的總裁,在公司章程裡持有85%的股份,我實際上只是持有15%的股份,其他的則是為另外一些股東代持。

為了防止我個人所帶來的風險,那個實際控制人考慮到我當時是惠教集團的總裁兼股東,他就對我提出了一些約束條件,其中一條就是不能允許我介紹親戚朋友到惠教集團工作。如果我違約了,他就要收回我的股份,撤銷我的所有職務,讓我淨身出戶。

在這樣的約定下,我女朋友肯定是不能到惠教集團去上班了。如果她去其他公司上班,工資低不說,還對自己的職業生涯沒有什麼益處,我就跟她說,“你就不要去打工了,我給你成立一家公司自己經營吧!”

在這樣背景下,做什麼項目?資金投入多少?招什麼樣的人?制定什麼樣的戰略?等等。由於她剛從瀋陽來,都不知道,再加之我們的關係,雖然她是公司的法人,我在公司並沒有擔當任何職務,也不佔任何的股份,但公司實際上是我說了算,也就是說,琦金國際的實際控制權在我手裡。

還有一件事就是在2008年,由於自身發展的需要,我和另一個人註冊了宏偉建達有限公司。當時與這個人組建這家公司,就是出於對這個人的人脈和各種資源的需要而合作的。但這個人由於他身份的原因,他既不能做股東,也不能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甚至可以說,我與他合作六年,也就是他在2014年9月商務移民澳洲之前,他連公司都沒有去過一次。

每當商量公司的事,他就約我到溫泉大酒店的茶室見面,但公司的實際控制權都在他手裡。在公司,我除了擁有經營權之外,任何決策都是他說了算,哪怕是我想要任用一個人,他害怕出事,也得通過他的答應。

這是發生在我身上的兩件事。

在我合作中的企業中也有這樣一家公司,由於這家公司創始人的身份和地位,以及一些特殊性,他在表面就不能擔任公司的股東和法人代表,就讓一些他信得過的人來擔當,同時聘請職業經理人來經營和管理,自己則作為幕後操手控制著一切。

所以說,在企業群體中,有的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就不是公司法人、董事長、股份持有人,這一點也不奇怪,這都是出於公司治理的需要。因為這個實際控制人的社會地位和各種資源力量,就決定了他必須是這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因為離開了他,這家公司就無法營運。


張其金


還真有這麼一個人,我剛剛離開他所控制的這家公司,在湘西的。他坐牢去了,企業癱瘓了,入不敷出了,我就跑回來了。

他其實還是個很想做點事的人,也有很好的經商頭腦,通過五個月的接觸,應該承認,他還真是個難得經營人才,懂得整合資源為已所用,懂得開發市場的基本原理。這五個月時間,他開始只是把七、八個自己的親戚攏在一起跟著他幹,那時市場還是一片空白,啟動資金就區區200來萬元。(主要有:他過去的獄友入股了92萬,他的外甥女婿入股了20萬,他的女友的姐姐、姐夫20萬,他的好友入股20萬,還有其他親友30萬)。

在不到半年時間內,他就做到了1600萬的合同收入、500萬產值、應收400萬、應付300萬。應該說,起步非常不錯了;而且他還想在開發傳統產品基礎上,搞新能源產品,思路也是對的,也有了實驗性進展。整個開局,相當不錯。連同掛靠在他的公司、用盡他的公司的資源做工程的他兒子的公司,他的企業其實早就是上規模企業了,產值早就超過2000萬了。

他就是這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公司的法人先是他的外甥女婿、董事長是他的女友,股份他也沒有一分,因為什麼呢?他原先辦企業是失敗的,是欠了別人還有銀行很多錢的,是失信人,還是勞改釋放犯,根本就沒有資格做公司的法人、董事長、股份持有人,他就憑著自己的原先的衝勁、原先的人脈資源、原先的市場經驗、原先在家族中樹立的微信,就把一個還算可以的公司給支撐起來了。

說真心話,他這個企業,起步還真不錯,如果他不是有罪在身、不是原先欠了鉅額債務;如果他是個正常人、是個有點知識的人、是個安守法律人。不用多久,他的企業肯定會成為非常有前途的明星企業的。


坐看雲起於此時


一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他不是公司法人、董事長、股份持有人,那麼他如何控制這公司?

這就叫現代企業制度。

不錯,他們確實沒有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也沒有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等,但是,他們卻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大股東。那麼,他們如何控制公司呢?很顯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實際控制人,自然有屬於自己在公司的那張“決策票”,因為,有些人,他原本就是創始人,就是董事長,就是真正的實際控制人,就是公司影響最大的人,因為年齡因素等,退出公司了,股權等也轉讓給子女了。

然而,儘管個人不再直接擔任公司職務,也不持有公司股權等,他仍然可能是公司的直接控制人,原因就在於,接受他股權的人,就是他的代言人,是能夠有效傳遞他的建議和要求的。譬如李嘉誠,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其公司的決策,無論是大兒子還是小兒子,一定不會越過他的。所以,他還是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是控制,而控制不一定非要擔任什麼職務,關鍵就看對公司的影響,在公司具有什麼樣的號召力。


譚浩俊


朋友們好!

這個問題問的非常好。為什麼叫實際控制人,就是指的是真正能夠左右公司的人,他可以不是公司法人,不是董事長,不是股份持有人。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實際控制人也可以採取以下的方法來對公司進行控制。

通過代理人控制公司

一般情況下,實際控制人可以通過代理人控制公司。很多公司實際控制人如果不方便出面擔任公司主要職務的情況下,還想實際控制公司,那麼是可以採取代理人方式的。


也就是說,找一個代理人,一般都是資質稍微平庸一點的代理人,讓代理人持有公司股份,當公司法人,當董事長。

然後,實際控制人和代理人之間再簽訂一份私密協議,這樣的話代理人一般就會聽實際控制人的話。

而這樣的情況下,實際控制人通過這個代理人,也就能夠達到控制公司的目的了。

實際上好多代理人也就是掛個名,好多高層會議都不讓參加的,這也就是為了實際控制人能夠對公司擁有確實的控制權。

因此,實際控制人可以通過找人代理來實現自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

通過兒女,親戚控制公司

實際控制人也可以通過子女,親自代理控制公司。這樣的情況下,一般實際控制人可以讓自己的子女親戚持有股份,當董事長等,表面上是兒女,親戚管理公司。但是實際上,還是實際控制人在對公司進行實際的控制。

這樣的實際控制人通過兒女,親戚控制公司的例子也是很多的。比如李嘉誠到了去年90歲的時候才退休,但是即使是退休以後,很多李家的大事還是李嘉誠出面解決的。因此,現在李嘉誠實際上可能還是李家產業的實際控制人。

一般這樣通過兒女,親戚控制公司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都會簽訂一份內部協議的,對於實際控制的情況進行約定,一般這樣的事情還是比較多的。一般也沒有太大的問題的。

因此,實際控制人也可以通過子女,親戚代理控制公司。


綜上所述,好多實際控制人雖然沒有擔任董事長,也沒有股份,也不是法人,但是也可以通過代理人或者是通過兒女,親戚來對公司進行實際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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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思天下


不邀自來!

1、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六條第三款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上述規定表明,對於實控人,有幾個關鍵點:

(1)實控人本身並不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

(3)實控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2、實控人認定的相關標準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3、實控人控制公司的主要形式

(1)投資安排-1

(2)投資安排-2

(3)其他安排(不完全列舉)

(4)AB股(同股不同權)

公司的股份和股權代表的表決權並不一致,實控人雖然持股數量少,但代表的表決權卻極大,比較成功的案例有京東的架構,雖然劉強東不是第一大股東,憑藉其絕對的表決權,京東仍被緊緊的掌握在其手中。

(5)一致行動人協議

股東之間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將分散的表決權集中,同樣可以保持對公司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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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天蝸牛


這是個很有趣的問題,問得也很直接。問題的大背景是:

1、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顯名控股股東,也不擔任董事長等職務;

3、這個角色相當於決策於千里之外的幕後軍師;

問題來了,這麼一個實際控制人的角色,怎麼控制公司?具體可以從兩大方面考慮,一個是股權架構及“三會“架構的安排;另外一個是從公司經營管理方面著手。

1、股權架構及“三會“架構的安排

所有的實際控制人,無論有沒有顯名持股、無論是不是幕後軍師,都必須參與到公司的運營,真正引領公司發展的核心人物。

(1)股權結構

A.那麼在初始股權架構的搭建方面,如果是傳統的股權結構模式,那麼控股股東一般都會是自己的配偶或近親屬(以自己能夠掌控的人為佳),這個是比較穩妥的選擇。

B.還有另外一種比較常見的方式,就是通過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的方式來來控制公司,穿透到最後自己是最終的實際控制人。這種方式也是比較常用且相對而言更好的方式。

C.另外,就是ab股模式,最典型的公司如阿里巴巴、京東,通過一致行動人協議及不同股不同權益的約定來進行鎖定。

(2)“三會”的架構設置

“三會”是指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通過公司章程的特別約定,以及“三會”各自權利的精心佈局,都可以鎖定控制權。因此,不要小看公司章程,它是公司的“憲法”,一切都是以公司章程的約定為先,章程沒有約定才會看公司法的規定。而“三會”人員的選聘都要安插自己的心腹,就如每任統治者上臺,都會更換自己人在身邊,這是不無道理的。

2、公司經營管理方面也要進行精心佈局

很多中小微公司都不抬注重流程化管理,流程化管理能夠為公司節省不少的時間精力,提高管理效能。現在科技和互聯網那麼發達,多用工具進行輔助,這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能隨時留痕。這是額外要劃重點說的。

要抓必須抓公司的收支,因此,公司的財務必須由實際控制人指定,向實際控制人負責,抓住了經濟這個核心後,其他事情就好辦了。其他的涉及到公章財務章的、涉及到大額支出的,都要走用章審批,所以,開篇說要儘可能使用工具也是為了能及時發現、及時反饋,不能因為流程而影響公司快速反應的速度。

運籌帷幄不是不可能的事情。每家企業,都打著創始人的烙印和氣質。尤其是有一定成績的公司。還有一點沒涉及的,但是已經是滲透到企業的空氣中的,就是創始人的企業文化,這個也是企業凝聚力集中、實際控制人地位鞏固比較重要的一環。阿里巴巴就是如此。

財經領域的律政佳人。一起聊財經、聊法律、聊如何合法合規地掙大錢。馮侖曾說:“一件事情的性質,不是做不做,而是跟誰做。”請關注“曉君有說法”,大家一起共同成長。

曉君有說法


提到這個,最應該說的就是阿里巴巴了。我們來看,馬雲不是公司的法人,也不是公司的董事長,僅僅持有公司不到10%的股份,原則上是肯定不能成為一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而現狀我們都知道:提到阿里巴巴,就想起馬雲;提到馬雲,就想起阿里巴巴。



那馬雲是怎麼做到的?普通公司能實施阿里這樣控制公司的方法嗎?


我們先來思考一個問題:如果要控制一家公司,正常的情況是什麼?董事會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與發展。按照咱們國家法律的規定,就是成為大股東,選擇你認為靠譜的人進董事會,當然,一般自己都是董事長了,很多問題你都有一票否決權,以此來控制一家公司。


ok,這個是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但是呢,我們的公司法給我們的自治權限是很大的,就剛剛我們的說的規定,如果公司股東協議有另外約定的,從其約定。也就說,一般情況下,你實現公司控制權的方式是剛才我們說的。但是如果你們幾個股東都同意改了,那就按你們的意思來就行,我國法律並不做太多幹涉。


那阿里巴巴是怎麼操作的呢?現在我們可以得出,控制公司的關鍵就在於控制董事會。一般都是股東大會來選舉股東會的,但阿里就不一樣,他是用合夥人制度來控制股東會。



阿里的合夥人制度,跟我們潛意識認為的合夥企業完全是兩碼事。阿里的合夥人有這樣幾個權利:第一、擁有提名董事的權利;第二,合夥人提名的董事必須要佔到董事會成員的一半,如果因為有哪個合夥人因“世界這麼大、他想去看看”等任何理由離職或被辭退,合夥人隨時有權任命額外的董事以確保其對半數以上董事的控制權;第三,如果你股東會不喜歡我合夥人提名的董事,想讓他下崗,那沒關係,這個聽您的。但是呢,我合夥人可以重新任命新的臨時董事,一直到下一年的股東大會;最後,董事會的成員無論什麼原因撂挑子不幹了,合夥人都是有權任命新的臨時董事來補空缺,一直到下一年的股東大會。


簡單說就一句話:不管咋樣,合夥人制度都能保證董事會至少一半的人都是合夥人的,那隻要你控制了這幫合夥人,肯定就控制了公司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合一股權設計


1、股份代持

甲通過乙來代持A公司的股份獲得對A公司的控制權;甲並不明面持有A公司的股份,但是確實實際控制人。

2、VIE協議控制

比如阿里巴巴、百度等互聯網企業,國內的運營實體公司的工商註冊股東都是創始人本人(最近馬雲已經變更),但是軟銀、雅虎通過離岸公司獲得影響公司的效果,如果不是因為阿里的合夥人制度,他們是可以控制阿里巴巴的,而不是現在的拿分紅的股東。

3、多層股權結構控股公司股權

甲通過控制A公司來控制B公司,放大了槓桿率,達到了四兩撥千斤的效果

4、有限合夥控制股權法

創始人通過有限合夥的持股方式,即便只持有1.1%的股份依然牢牢控制者公司A,華為的就有點類似這種,任正非是唯一的自然人股東,持股1%,另一個股東就是工會持股平臺,但是工會是沒有法人地位的,還是任正非說了算的。

5、董事會控制法

掌握董事會大多數的提名權,或者擁有一票否決權,也就獲得了公司的控制權。


6、AB股控制法

A類股1股擁有1個投票權,B類股1股擁有20個投票權,即便持股比例低,也可以控制公司,京東就是這種結構。

7、協議控制法

一致行動人協議,和委託投票權協議都可以獲得對公司的控制權。

以上7中方法每一種都可以單獨使用,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是搭配使用的,能起到更好的效果,最好的還是直接在股份上佔有大多數,因為中國90%的公司都是小微企業,是不會設置董事會的,也不會去開股東會的,平時最看重的就是股份的多少,股份多就是老大,你就說了算,其他的方法對很多小企業並不是那麼管用,因為認可度低啊,都是法盲啊,需要鬧到法庭上才鬧得明白,所以每一個創業者或者企業負責人,保持股份佔有大多數控制權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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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號股權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實際控制人的概念,才能去分析實際控制人如何控制一個企業。

實際控制人的定義,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在實際操作中,實際控制人可以界定為“指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支配、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就是說,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根據上述法律界定,不難看出實際控制人可以是公司的股東,也可以不是公司的股東,因而作為自然人的企業實際控制人,當然可以不是企業的股東、法人代表和董事長。

在某自然人不是企業的股東、法人代表和董事長的情況下,實際控制人可以通過幾種方式來實現對公司的控制:

一是股權代持來實現控制。實際控制人把自己的股權,通過代持協議,由第三方代為持有,但是背後卻實際具有公司股份的表決權和受益權。這個代持協議具備法律效應,只要不是公眾公司,可以不對外公佈,但是可以保證實際出資人的掌控權。

二是安排人員來實現控制。通常來說,實際控制人都會安排自己信任的親戚、同事和朋友,出面作為股東、法人代表或者董事長,在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上,佔據實際的表決權和主導權,從而形成了對公司的實際掌控。一些資本大佬,基本上都是通過這種方式來控制資企業。

第三,就是構建非常複雜的股權關係。實際控制人,在控股股東層面,構建一層又一層的股權結構,如同迷宮一樣的股權關係,讓市場和監管部門很難追溯到最上面一層,從而藏身在背後形成對企業的實際控制。

第四,直接做表決權委託,公司實際控制人雖然不是企業的股東、法人代表和董事長,但是可以通過股份表決權委託,拿到具有多數股份的表決權,從而實際上掌控公司。國外上市公司的相同股份不同投票權,比如A類股票,B類股票,實際上就是一種形成實際控制的治理結構安排。

這些方法都是成熟的作法,但是每一種安排,也都需要可信的人員和制度設計,才能夠得以實現。但是作為公眾公司來說,必須要充分披露實際控制人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控制公眾公司的具體協議安排和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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