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6 2019年新強制執行法,法院強制執行的方法和手段

2019年新強制執行法,法院強制執行的方法和手段

先來分享一個案例吧:張某和一個人發生了糾紛,法院判對方賠償張某47000元,判決下達後,對方既不上訴,亦不履行。現在已經到了強制執行的階段,法院對他進行了15天的拘留,可他仍然不履行,法院還有那些手段呢?我可以告訴你不用擔心,法院有的是手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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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金融系統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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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在案外人處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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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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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搜查被執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或者其財產隱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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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傳喚被執行人交付財物或票證,或強制其交付財物或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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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強制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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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對被執行人應當完成的行為強制執行或委託有關單位完成,並責令被執行人承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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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責令被執行人加倍承擔延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債務利息或延期履行其它義務的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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