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父母在兒子婚前全款買房並且寫兒子的名字,兒子離婚時女方有權利分房子嗎?

楊夢曦奶奶


大實話:這主要看房本上有沒有女方的名字,如果有那麼女方就有權利分走房產。

現在,對於很多年輕人來說,房子是很多年輕人結婚必不可少的一樣東西,大多數時候,婚房也一般都是由男方來進行購買,並且為了表示對婚姻的承諾,男方也會在房本上加上女方的名字。但是,這種做法的很多麻煩和問題確會在兩個人離婚的時候暴露出來。

最近,就有網友給我說了這麼一件事,故事說的是自己的兒子小張前兩年結婚了,老張兩口子為了減輕兒子的婚後負擔,所以就在兒子婚前給兒子全款買了一套房子,並寫上了兒子的名字。然後兒子小張也順順利利結婚了,但是,結婚兩年後,兒子和兒媳鬧離婚,兒媳稱要分走一半的房產。但是,老張兩口子認為房子是自己花錢買的,而不是兒子和兒媳婚後兩個人賺錢買的,就不同意分給兒媳,所以,雙方就為此事鬧上了法庭打官司。

這種事應不應該給兒媳分房產,其實也很好說,那就是看房本上有沒有兒媳的名字,如果有,那麼毫無疑問,肯定是應該分一半房產給兒媳的。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從這套房子本身來說,雖然這是小張的父母婚前給兒子買的,確實用的是老兩口的錢。但是,在房本上寫上小張的名字的時候,那麼這套房產就是歸小張個人所有了,這就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贈與了。

這時候,小張就擁有這套房子的全部處置權,包括賣房子,租讓等任何權利。所以,如果說,小張在婚後將妻子的名字添加在了房本上,那麼毫無疑問在兩個人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分一半房產給妻子的。

畢竟,從現實角度來說,兩個人結婚了,並且一起生活了幾年,那也曾經是一家人,而房產就應該由兩個人分配。總不能說,當初人家決定嫁給你的時候,房本上加名字,現在不在一起了,然後說不給,那這就是耍流氓。

然後,如果說房本上沒有加女方的名字,那基本上分不分給女方房產,就全看男方的心情了。畢竟,兩個人要是真的鬧到了離婚的地步,基本上也就沒什麼感情可談了,如果說房本上沒有寫女方的名字,並且還是男方婚前全款購買。

那麼,基本上就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了。所以,要是這時候男方念及兩人之前的感情,要分給女方一些,那麼則是可以的,而如果男方不願意分,那麼女方基本是一毛錢房產也分不到。不過,家裡婚後添置的其他財產則是可以進行分配的。

不過,最後還是希望兩個人在結婚前能夠多相處一段時間,相互瞭解一下彼此的性格和脾氣,然後再決定是否要結婚,否則草草結婚,很多矛盾和問題爆發在婚後,就真的是麻煩了。當然,還是希望天下有情人能夠終成眷屬。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父母在兒子婚前全款幫兒子買房,在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子的名字,兒子離婚,女方能不能得到房產的利益,就要看兒子在得到房產權利以後,是怎麼操作的了,才能得出準確的回答。

父母全款買的房子,依法這個房子的主人就屬於父母。但是,父母卻把對該房產的擁有權無償的轉讓給了自己的兒子,就喪失了對該房屋的擁有權。兒子對該房產就擁有了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這是法律認可,得到法律保護的。

這個房產就完全屬於兒子個人婚前的財產,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姻中是受法律保護的,不因為雙方離婚而改變個人擁有的性質。所以,兒子和兒媳婦離婚,完全不用擔心,兒媳婦分不到一粒瓦片。只有在如下兩種情況,兒媳婦才能夠得到該房產的繼承權和分割權。

第一種情況是,兒子不幸發生事故,造成死亡,這該房產就變成了兒子的遺產。作為妻子對該房產就擁有了繼承權,和公婆,子女共同平等分割該房產。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兒子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 ( 沒有特殊約定,有字為證 ),就屬於兒子在婚內無償的將房產一半的擁有權贈予給了兒媳,依法可以把該房產視為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兒子要和媳婦離婚的話,兒媳就能拿走該房產一半的擁有權,也就是說,該房產由離婚雙方平分,各佔二分之一。


遊戲人超超


首先,這套房子是父母婚前給兒子買的,用的是父母的錢。但是,在房產證上寫上兒子名字的時候,這套房產就是歸兒子個人所有了,屬於父母對兒子的贈與。

其次,這套房子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按照法律規定婚前財產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最後,雖然是婚前男方買的房子,但如果婚後已經加上女方的名字,就等於是將一半的產權贈與了女方。根據產權歸屬以不動產登記為準的原則,這個房產應該屬於雙方共同所有,那麼毫無疑問在兩個人離婚的時候女方是有權要求分一半房產的。



上林院


您好!只要不加女方名字,兒子離婚時女方沒有權利分房子。

第一,父母在兒子婚前全款買房並且些兒子的名字,房子屬於其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被分割走。根據《婚姻法》解釋,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資為其買房,並登記在其子女名下,則視為對子女的贈與,房子屬於兒子的個人財產,與女方無關。

第二,但如果題主是婚前、還是婚後添加女方名字,就意味著“將不同份額贈送給女方”。

每個人的份額需要根據登記狀態來判斷:

(1)如果加名時登記的是“共同共有”,那麼離婚時的分配方式以協商為準,原則上是一人一半。但如果協商不成,則法院會根據出資情況、婚姻貢獻程度,並略像女方傾斜。所以說兩個人的份額存在一些不確定性。

(2)如果加名時登記的是“按份共有”,或者有其他的約定協議:比如婚內/婚前財產公證、贈與協議等,若其中有對份額有明確的約定,則按照約定的份額進行分割。

而最終,通常情況下,誰的份額比較多,房子最終就歸誰,並按照現有價格折價補償。

第三,其他提醒點

(1)請父母留好購房款的轉賬記錄,最好可以進行婚前財產公證,證明房子屬於兒子個人的。

(2)避免兒子一時衝動加房子名字,可以由父母保管房產證,或者將父母也列為房子的共有人,這樣只要有房子共有人發生變化,就必須告知父母,這樣父母可以有保證。不過現在進行父母名字是需要繳納稅費的,所以建議是可以把房子1%的份額通過贈與或買賣的方式給到父母中一個人。


一紙家書


沒權利。這個情況即使寫了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女方都不一定有權利分房子!原因很簡單,婚前一方父母將房子送給夫妻兩,是以夫妻婚姻狀態持續作為前提的。若是婚後送房子,則是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幫兒女買房結婚,但是離婚的時候,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子,對方有有分房的權利嗎?很顯然這是百分之百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是不會因婚姻關係延續的時間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而這樣的情況下,女方是沒有權利要求分房子的。


但是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資一開始登記的卻是兩個人的名字,離婚時,女方還能不能分房子呢?現實情況卻是即使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卻也不一定能分。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周薇和張凱同生活在一個小縣城,兩人於2014年6月相識並開始戀愛關係。2015年12月奉子成婚。張凱的父母一開心,二老就在2016年3月買了一套婚房送給夫婦倆。但是兩人的婚姻並不幸福,床頭吵架床尾和不了之後,兩個人分居,然後就是鬧離婚。


2018年3月,周薇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女兒由自己撫養,張凱每月支付撫養費。同時要求分割婚房:“婚房是結婚前他爸媽給我們倆買的,而且登記的是我們倆的名字,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本案中,房屋登記的是周薇和張凱兩個人的名字。雖然婚房是登記在二人名下,但是父母贈房行為是因為二人結婚,是以周薇和張凱雙方的婚姻狀態的繼續為前提條件的。


而且周薇沒有證據證明張凱父母的出資是贈與她和張凱雙方的,因此法院認定為張凱父母購房出資的行為是對張凱個人的贈與。 所以最終法院判決婚房歸張凱所有,張凱則需支付周薇3萬元補償款。

在離婚糾紛中,房產如何分割都是離婚要務,那麼什麼情況才能算個人房產呢?


一般情況,如果一方在婚前已有房產證並還清全部貸款的;如果前面的情況在婚後才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屬於個人房產。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且登記在該子女名下,則屬於對自己的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房產。


所以結婚時房子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不就當然屬於兩個人的財產,關鍵還是要看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目的是為了什麼。不過,說到底,實務中這樣判決就是為了防止那些騙婚的人:先和你結婚,讓你把兩人名字寫在房產證上,然後鬧離婚要求分割房產。

無論如何,婚姻並非兒戲,也不是利益的籌碼,更不是愛情的墳墓。兩個人相愛到結婚,是愛情的延續,不僅要一起共患難,在法律上的條條框框上,你們也就此有所交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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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匯


作為父母我理解您心裡的這種擔心,但是請您放心,婚前全款買的房,這套房子屬於標準的婚前財產,結婚之後,另一方沒有這套房子的擁有權和處分權,同樣如果離婚的話,也分不到這套房子。

但是呢,有一個例外。

如果您的兒子在結婚之後,將這套房產的名字增加了妻子的名字,也就是所謂的房產證加名字,那麼這套房子就瞬間一分為二了,如果時間沒有份額的約定,夫妻雙方每人各佔此套房產的50%。


雖然對方在購買這套房的時候沒有出一分錢,但從法律上來講,在房產證上增加對方的名字,也就相當於婚內的合法贈與。


而且由於這套房子是您全款購買寫的是兒子的名字,當兒子在做這一系列增加名字的手續的時候,您自己完全是不知道的。

我有一個朋友就發生了這樣的事情,當然他和您現在情況還是有點兒區別的,他也是在婚前購買了房子,但他不是全款購買,是貸款購買的,結婚之後兩個人共同還貸。


這時他的妻子就覺得太不划算了,因為如果一直這樣進行下去,未來真的有什麼情況,兩個人離婚的話,法院也會只會主張產權方賠償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償還貸款的金額,而不會對房產進行分割。


所以這個妻子就吵著鬧著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但加名字也是有條件的,要將所有的貸款還清才可以,不過他們確實不具備這個償還能力,最終無奈作罷,因為這件事情也鬧得十分不愉快。

綜上,如果房子是婚前全款購買的,這套房子不屬於婚後財產,離婚是另一方是無權分割的,如果在婚姻期間加上對方的名字,則視為無償贈與,對方就自動獲得了一半的份額。


小崔聊房


時下房產已經成為夫妻最為重要的家庭財產,也是離婚時財產處理的矛盾集中點。為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特對上述的兩種情形作出規定。

婚前全款買房,並且只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根據婚姻法規定,這種情況屬於父母對於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屬於夫妻個人的婚前財產。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離婚時,另一方是無權要求分割該房產。

附帶提一下父母出資購房的另一種情形,即雙方父母共同出資,但產權僅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產處理。對於這種情況,根據法律規定,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附法律依據: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葉律師


可以很明白告訴你這房子屬於婚前財產,問題的關鍵是婚姻期間你兒子有沒有增加他媳婦的名字!有增加名字視為贈予,是有權分割的!如果房產證什麼都沒幹,不動產權證上還是隻有你兒子一個人的名字!當你兒子夫妻兩鬧離婚,你兒子他老婆無權分割這間房的產權!這不是他們夫妻兩的共同財產!



睿治333


依我之見:該房屬於‘’夫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之女方無權分割其夫的婚前財產。

一,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工資丶獎金丶生產經營收益所得丶知識產權所得丶遺產繼承或贈予所得財產…;該法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實行均分。

二,可能有的網友會提出一一既然法律規定夫妻所得的‘’贈予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本案例中夫所得其父母贈予的這套房產不正是夫妻所得贈予財產嗎?又怎麼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呢?離婚時妻怎麼就不能分割該房產呢?

那麼,本案例夫的房產系父母在其‘’婚前‘’以父母之名將該房產贈予其子,這種在‘’婚前贈予‘’其子的房屋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嗎?依我之見一一從法律上對夫所得這套贈予房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定性的關健就兩個字是‘’婚前‘’,還是‘’婚後‘’所得贈予的該房產是定性的關健,根據案例情況介紹夫所獲贈予該房產發生時間在‘’結婚前‘’,自然也就不是法律規定的夫妻婚後獲得的贈予房產屬共同財產的定性;另一方面,該房屋的‘’房產土地兩證‘’夫在結婚前由其父母單一贈予給了夫的該房產並在房產管理部門以‘’夫‘’一人為唯一‘’房屋所有人‘’而無‘’共有人‘’,其登記註冊領取‘’房屋產權證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也進一步證明依法該房屋只能是‘’夫‘’婚前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之規定一一婚前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不得將婚前個人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所以,本案例‘’夫‘’婚前的個人房產,在離婚時‘’妻‘’是無權分割該房產的。


唐先明75443043


父母在兒子婚前全款幫兒子買房,在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子的名字,兒子離婚,女方能不能得到房產的利益,就要看兒子在得到房產權利以後,是怎麼操作的了,才能得出準確的回答。

父母全款買的房子,依法這個房子的主人就屬於父母。但是,父母卻把對該房產的擁有權無償的轉讓給了自己的兒子,就喪失了對該房屋的擁有權。兒子對該房產就擁有了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這是法律認可,得到法律保護的。

這個房產就完全屬於兒子個人婚前的財產,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姻中是受法律保護的,不因為雙方離婚而改變個人擁有的性質。所以,兒子和兒媳婦離婚,完全不用擔心,兒媳婦分不到一粒瓦片。只有在如下兩種情況,兒媳婦才能夠得到該房產的繼承權和分割權。

第一種情況是,兒子不幸發生事故,造成死亡,這該房產就變成了兒子的遺產。作為妻子對該房產就擁有了繼承權,和公婆,子女共同平等分割該房產。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兒子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 ( 沒有特殊約定,有字為證 ),就屬於兒子在婚內無償的將房產一半的擁有權贈予給了兒媳,依法可以把該房產視為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兒子要和媳婦離婚的話,兒媳就能拿走該房產一半的擁有權,也就是說,該房產由離婚雙方平分,各佔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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