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 被判交通肇事罪就一定被吊銷駕駛證嗎?律師告訴你,並非如此

被判交通肇事罪就一定被吊銷駕駛證嗎?律師告訴你,並非如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根據這個規定,大部分人認為,既然被判交通肇事罪,就一定要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其實並非如此。

《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本意是針對交通事故當事人中的機動車駕駛人,而不包括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責任人員。這些責任人雖然構成交通肇事罪,因為它們構成犯罪的行為是指使、強令等行為,不是駕駛行為,所以對他們不弔銷機動車駕駛證。《浙江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關於能否吊銷未駕駛機動車但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人員機動車駕駛證的批覆》中對此予以了明確。

那麼,這些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其他責任人員包括哪些呢?

一是交通肇事前,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等指使、強令他人無證駕駛、過度疲勞駕駛、嚴重超載、駕駛報廢車、拼裝車以及在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等情形下,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對他們不弔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是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等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對這些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對他們也不弔銷機動車駕駛證。但是對駕駛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禁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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